[管理制度]人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19 00:29:39

黑龙江省农产品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人才管理办法

为推行并规范黑龙江省农产品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简称“农产品工程中心”)人才管理,保障中心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人员包括两类

1事业编制人员:包括中心主任(处级)、中心副主任(副处级)、办公室主任(人事部、劳资部)、技术研发部主任(项目研究、实验室)、中试生产部主任(中试线管理、中试项目)、工程装备部主任(工程装备、售后服务)、仪器分析、工程技术、实验室管理员和中试生产技术员

2、合同编制人员:根据中心科研项目进度聘请的专家、工程师、技术员等。

第二条 “农产品工程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综合办公室主任一同负责中心所有员工的招聘、考核及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本中心人事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建立人才管理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事业编制人员

事业编制人员实行结构管理。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增长

事业编制人员的分配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与分配的原则,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编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事业编制人员的结构比例标准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比例标准执行。“农产品工程中心“按照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各岗位要求作为员工聘用、考核奖励、晋升等的依据。

“农产品工程中心”事业编制人员的职称评定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职称评定(自然科学系列)的标准。

事业编制人员的竞聘

1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要符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事业编制人员通过岗位竞争方式进行,被聘员工不受原身份限制,自上而下逐级聘用。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应通过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聘用。

2、竞聘事业编制人员时要制定所聘岗位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聘用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进行。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主管领导集体讨论后,可简化程序。对首次聘用(含转岗)员工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聘用管理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3、事业编制人员因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责任心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经采取培训、教育等有关措施,仍不胜任的,要变更工作岗位。变更岗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待聘、低聘、解聘或实行未聘人员托管,直至解除用合同的方法。

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1、事业编制人员于签订协议的下月起,按所聘岗位享受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等各项福利待遇。其中基础工资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出资,其它津贴、补贴、福利由中心自己出资。

2、事业编制人员可根据受聘员工的岗位和实际情况实行职等工资、岗位工资、项目(课题)工资、兼职工资、科技成果转化提成、科技成果股分红等模式,也可实行年薪制。

3管理人员同时被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从其职务变动的下月起,选择执行职员等级工资标准。

4新聘职务高于原职务的员工,其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员工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新聘职务低于原职务的员工,其工资待发新聘职务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5、事业编制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6、事业编制人员被聘用后,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事假等各项待遇。

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

1、“农产品工程中心”实行经常化、规范化的考核制度。正确评价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员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考核结果应作为聘期内受聘员工岗位调整、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和合同到期解聘、续聘以及调整工待遇的主要依据。

2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不同职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员工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定性的文字进行表述。

3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4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一般每季度或半年一次,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按被考核人员总数的10%掌握,最多不超过15%。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被考核员工总结、述职;

2)进行民主测评;

3)考察组进行考核;

4)主管领导在听取考察组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和民主测评结果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员

5、中心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按规定的考核程序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技术等级的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内考核被确定两次以上优秀等次,并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参加高一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事业编制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以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7严格考核备案制度。年度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呈报表报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8未完成年度工作,不能兑现本年度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不能开展下一年度行政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十一 事业编制人员的奖惩

1、“农产品工程中心”事业编制人员的奖惩要坚持公平合理、得当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奖励与惩戒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事业编制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各单位每年1月底前要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 事业编制人员的培训

1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培训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培训分任职培训、岗位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培训和继续教育要理论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2继续教育实行与职称评聘相结合的证书登记制度。要把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和是否达到规定的培训、完成相应的培训任务,作为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晋升、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之一

合同编制人员

聘用合同制是“农产品工程中心”基本制度,是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明确中心与员工聘用关系的一种管理制度。

聘用合同制要贯彻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坚持有利科研项目研究和工程化、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强化竞争机制,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建立能上能下、能出能进的用人机制。

聘用管理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即不能聘用与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行政副职和其它重要岗位职务。

条“农产品工程中心”与被聘员工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任务期限。订立何种期限合同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规定或合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所签聘用合同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聘用合同的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农产品工程中心”主任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书,一式三份,经审核、鉴证后,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退休年龄的截止期。对首次聘用(包括转岗)人员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聘用大中专毕业生,要按规定实行试聘期。

    十九 合同期内的人事管理

    1、聘用合同签订后,“农产品工程中心”对受聘员工要坚持进行岗位考核,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要作为聘期内受聘人员岗位调整、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和合同到期解聘、续聘的主要依据。

    2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用人合同执行。

    3、受聘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4、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二十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须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时,合同即行终止。

    3、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解除。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产品工程中心”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违法违纪的;

    5)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两个月无故旷工的;

    6)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除聘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经岗位考核,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农产品工程中心”不能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7、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农产品工程中心”应予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1)在试用期内的;

    2农产品工程中心”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3)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考入中专以上学校,以及应征入伍的;

    4)符合国家和“农产品工程中心”规定要求,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公派出国学习或劳务输出的。

    8、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申请, “农产品工程中心”在接到申请30天内予以答复,对申请人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办理解聘手续。对申请人在未解除聘用合同前擅自离职的,“农产品工程中心”可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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