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1-21 03:27:57

长春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吉建办[200616号),以及《关于调整现行费用定额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07]18要求,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6号、18号文件见附件二、附件三.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一.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前向建设单位预收取部分安全防护、明施工措施费用,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收的建筑工程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1、砖混结构20/平方米;
2、框架结构和工业厂房26/平方米.3、市政基础设施及安装工程直接按《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4、拆除工程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直接拨付给乙方。其余部分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一次性拨付不少于50%,剩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工程结算时全部结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收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之前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建设银行专用账户,并凭存款凭证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凡未提供专项存款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及施工许可证。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存入预收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预收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市和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领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长春市建筑施工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意见》(长城乡字2006]68号)《长春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长城乡字20015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规定,保证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十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预收费用专项管理采取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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