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29 10:20:43

黄石市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黄石市行政区域外,经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工程总承包(含建筑、市政、园林等)、专业承包(含装饰装修、特种设备的租赁安装等)、劳务分包的企业。

  第三条 凡进入本市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黄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分为投标备案、单项备案和年度备案三类。

  1、投标备案:指外地建筑业企业参加本市建筑工程相关业务投标前办理的备案手续;

  2、单项备案:指外地建筑业企业参加本市建筑工程相关业务投标中标后办理的备案手续;

  3、年度备案:指外地建筑业企业在黄设立分支机构后办理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备案管理一般规定

  1、外地建筑业企业参加邀请招标项目、专业特殊项目的投标的,应办理投标备案手续。

  2、投标备案中标、直接发包承接业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办理单项备案手续。

  3、参加其它项目投标,或一年内在黄承接2项以上(含2项)工程业务的,须办理年度备案手续。

  4、申请备案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为二级及以上资质。

  5、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人员应与资质条件相符,最低须满足下列要求:年度备案的特、一级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5名,工程技术人员5名(中、高级职称),相应数量的“五大员”;年度备案的二级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4名,工程技术人员4名,相应数量的“五大员”;单项备案和投标备案的企业注册建造师1名,工程技术人员及“五大员”应根据工程规模合理确定。备案人员原则上不应变更,确需变更的需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备案人员岗位证书原件押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投标备案有效期为40天,仅限于投标备案表中拟定项目投标;单项备案有效期为自备案许可之日起至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年度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7、投标备案和单项备案可随时办理,年度备案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办理。

  8、年度备案企业应加入黄石市建筑业协会,接受行业组织的约束、管理。

  第七条 备案资料要求

  (一)投标备案

  1、邀请招标的邀请函或专业特殊项目的说明报告;

  2、《外地来黄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3、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注册建造师、“五大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本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证明,外省企业须有湖北省建设厅出具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手续。

  (二)单项备案

  1、投标备案中标后办理单项备案的,提供投标备案审批表和项目中标通知书。

  2、直接发包项目办理单项备案的,提供项目直接发包核准登记表和本条第一款中的2—5项资料。

  (三)年度备案

  1、《外地来黄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驻黄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驻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入驻黄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册建造师、“五大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企业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证明材料;

  7、在黄石市区不少于100㎡自有或租赁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和固定联系电话;

  8、本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证明,外省企业须有湖北省建设厅出具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手续。

  第八条 办理备案工作地点为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符合条件的,投标备案和单项备案在窗口当即办结,年度备案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情况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查询与监督。

  第十条 所有外地建筑业企业必须按要求实行备案登记后,才能在黄石市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凭《外地来黄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表》方可参与招投标和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后的管理工作,不定期对备案企业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结合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备案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暂停备案3—6个月,并实行网上公示。

  1、在我市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不符合要求,驻黄分支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连续二次以上抽查不在岗的;

  2、工程项目部注册建造师、“五大员”等关键岗位实际到岗人员与备案人员严重不符,或连续二次以上抽查不在岗的;

  3、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因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被质量、安全等主管部门二次以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的;

  4、因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原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且未及时妥善解决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备案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国家规定实施处罚外,取消本年度备案,以后两年内不予重新办理进黄备案,并相应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的;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因施工企业原因,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集体上访事件,或发生工资拖欠未能妥善解决,影响恶劣的;

  5、年度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6、连续两年未在黄承接任务的;

  7、年度内二次被暂停备案的;

  8、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外地进黄的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备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外地来黄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黄建管〔200723号)废止。

黄石市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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