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05-04 21:18:45

浅析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问题

——法条中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数量需要丰富

10402 1004224013 张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人民的地位、生活、文化等各方面都获得了不同程度上质的飞跃。随着政府经济政策的开放,世界各国将目光聚焦到了中国。越来越多的世界知名企业开始进驻中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创业、投资。中国成为了一片商战的热土。随之而来的则是新鲜的商业模式,创新的理念和多样的金融工具。

人们常说商人是唯利是图的,商人是充满投机色彩的。中国巨大的市场,资源却是有限的。在这种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如何脱颖而出赢得客户的青睐,从而占据有利地位,是每个经营者都费尽心血的事情。高端的人才,良好的管理模式,具有远见的战略体系,无一不是经营者在竞争中获胜的法宝。但有些人却想通过投机取巧的手段获得客户的订单来赢取利益。这种不良行为对那些辛勤工作的经营者和善良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侵犯,很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有效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在199312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实施之后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抑制了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地方。

1、目前法条中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数量需要丰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描述分为11种。这些在制定法条时基本包含了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但随着商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许多投机者利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不正当竞争”打“擦边球”,来挤兑对手达到可观的经济利益。因此,让我们来看看现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还有哪些?

(一)以行业协会为名,施行资源垄断

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它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目前很多行业协会借着行业的名义,掌握着该行业内的垄断资源。以会员的形式来要求各个供应商加入该行业协会,少则几万的入会费,多则几十万的会费,如果供应商不加入该行业协会,则无法顺利进入该行业进行产品的销售,或者根本就被排除在供货商的名单之外。对于这一现象,在制造业内其实已经成为了“潜规则”。很多供货商为了进入这些行业也只能委曲求全,支付高昂的“会费”但是获得的服务有可能仅仅是业内杂志上的一些广告而已。在评标阶段或者大型活动中,如果需要一些专家出面进行所谓的评标或者讲座,则出场费也是不菲。其实这些行为是在利用自身的垄断资源来排挤某些企业,同时提高“顾问”的收入。

这种现象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却缺少这一现象的界定与规范。一些“漏网之鱼”通过这种行为排挤对手获取利益。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行业内的专家和相关从业人员有个更好的交流平台,大家相互帮助,相互进步,共同提高该行业的技术水平。

行业协会应该被定义为一个公益的组织,每个企业参加其组织的活动和讲座均应公平、公正、公益。现如今,行业协会却为“钱”字所累,协会会费的收取并没有遵循相关程序规定,往往变相收取费用,收费不公示,开支不透明,相应的服务也很不到位。因此,对于收费,可以参考一些其他行业的服务标准来进行收费,从而避免一些高昂费用的产生。

(2)商业秘密的泄漏

如果提前知道一个公司的内部资料,将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位置,使对手处于被动的状态。因此,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些敏感的信息,一旦泄漏,将关乎商家存亡。那些泄漏商业秘密从中获利的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是政府行为导致了商家的商业秘密泄漏,那应该如何来处理?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还是个空白。例如一个楼盘将在三月底开盘,商家的预计是1/平方米,而政府在相关的新闻报导中提前透露了商家的底线,则会对其利润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或许因为这条消息,使其和其他楼盘价格相差甚远,或者是消费者对其质量、品质等问题提出质疑,从而导致消费者无谓的担心,以及经营者不必要的麻烦。

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否增加关于政府行为导致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泄漏的情况的处理方法还有待考量。因为,政府的行为不是故意的,只是被有心人利用了。但是,政府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补救,可以进行损失的赔偿或者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内给予相应的保护措施。

(3)强制要求与第三方交易

目前的市场中,有些人员会要求供货商在某些采购的环节上必须遵照其意愿,例如从所谓的合作伙伴出进行一些高价产品的采购,如果不采用合作伙伴的产品则终止和该供货商之间的合同。这样的做法直接导致了很多供货商抬高货价、违规竞标,从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对于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经营者应该立刻拒绝不合理的要求同时将该情况如实向相关部门反映。必要时,可以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4)大型公司之间的“默契合作”

在一些行业,例如市政建设项目、钢铁、石化等行业,相应资源的垄断及其严重。很多大型的公司会相互产生默契,互相约定划分市场,联合抵制其他企业,或者共同制定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数量等等。

其实这些在商业活动中司空见惯,然而在法条中没有明确表达出来,这也正是某些商家利用的“擦边球”。

世界上没有一部法律是十全十美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许多与现实状况不符的地方。但是,为了使我国的法律健全地发展,政府部门正在进行大量的修改和实践活动。这些工作者的辛勤耕耘,必将在不久的将来为中国法律的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浅析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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