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税务稽查报告范本 doc

发布时间:2020-03-31 11:45:08

税务稽查报告范本

纳税人识别号  

  案件编号 2003356#

  登记注册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名称 xxxx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xxx  

  检查期间 2001.01.012002.12.31

  检查类型 专项检查  

  检查人员 xxx xxx

  稽查实施时间 2003.10.202003.12.11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xx国税稽[2003]356号的工作安排,我检查组于200310201211xxxx巴尔动物营养有限公司20011120021231的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毕,报告如下:  

  一、 企业基本情况:  

  xxxx动物营养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821,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xxxx区国家税务局,经营地址在xxxxxxx,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18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添加剂预混料、饲料添加剂、浓缩饲料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于2001年批准为饲料免税企业,当年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免税批复对免税产品的税金进行了免税。  

  该厂2001年销售收入总额128991.18元,销项税金7739.47元,应纳税额7739.47元;已缴税金7739.47元,当年根据免税批复(x国税发[2001]150#文件)免税,当年退税7739.47元。2002年销售收入总额1519966.30元,销项税金86035.83元,应纳税额86035.83元;当年根据免税批复(x国税发[2003]33#文件)免税86035.83元;无欠税。

  

  经查,该公司的会计核算不健全,主要表现在:  

  1、未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对货币资金进行核算。该公司在购、销货物后,记帐时其款项大量自行填写为“现金”收付。经查,无收付原始凭据,且“现金”的收、付大部分都未通过该公司设立的银行帐户,采取的坐支现金方式。该公司帐上不能完整反映出经营活动中货币资金的实际收、付情况。  

  2、该公司未按财务、会计制度及税收相关法律对免税企业的要求,对原材料的购领和产品的存销都未设立“原材料明细帐”和“产成品库存明细帐”进行核算,实际该公司对原料购进和产品销售,都是以非常简单的流水帐和人工记忆相结合来管理该公司的产成品和原料。

  3、该公司既为免税企业,对其所生产的免税产品和应税产品未登记详实的“生产记录”和“产品成本明细帐”,仅在现设的帐目中将每月免税产品按一定的总额计入帐中,而产品的实际生产情况和成本明细构成都无从考证。  

  二、发现问题及处理依据  

  (一)、增值税:  

  问题1:该公司应税产品销售未作销售收入。  

  该公司20003月至20036月将应税产品“8种微量元素”分别销售给了“xxx县成佳汇银饲料厂”、“xx市远望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和“xxxx区创奇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应税产品实现销售收入金额合计163500.25元,应交增值税9254.73元;而该公司对上述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未入帐,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详见《税务稽查底稿(2)》NO1#及案卷资料复印件1#31页至35页;复印件7#(第129页至131页);复印件8#(第133页至141页);复印件11#(第154页至195页);《情况说明》279页至280页、第281页至283页、第296页和297}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企业意见:承认事实,接受处理。  

  检查组意见:对该公司销售应税产品未作销售收入漏计增值税的行为,对其追缴增值税9254.73元并处以一倍的罚款,即处以9254.73元的罚款;且加收滞纳金4057.74元。(详见  《滞纳金计算表》第297页)  

  问题2 该公司应税产品销售收入按免税产品销售收入入帐。该公司20013月至20026月销售应税产品“8种微量元素”给“xxxx区创奇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其应税收入(含税)39344.50元按免税收入入帐,分别在当年已享受免税税金2227.05元。{详见《税务稽查底稿(2)》NO2#及案卷资料复印件1#31页至35页;复印件11#(第154页至195页)。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意见:承认事实,接受处理。  

  检查组意见:对该公司应税产品收入按免税产品收入入帐且已申报,并在当年享受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免税追缴增值税2227.05元,并处以一倍的罚款即2227.05元;加收滞纳金758.05元。(详见《滞纳金计算表》第297页)  

  (二)普通发票:  

  问题1:该公司违规领购并使用他人空白发票。该公司于20003月至10月销售应税产品一批,取得由“xx市巴尔饲料药物添加剂厂”提供的加盖其财务专用章的空白普通发票五份(发票号码分别为 NO.7001320# NO.7024341# NO.7024345#NO.7024348# NO.7024291#),并将此五份普通发票开具给“xxxx区创奇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详见《税务稽查底稿(2)》NO3#及案卷资料复印件11#(第154页至195页)}.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企业意见:承认事实,接受处理。  

  检查组意见:对该公司违规领购并使用他人空白发票行为处以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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