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卸车标准

发布时间:2013-07-18 17:47:40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自卸车和自卸半挂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随车文件、使用说明书、运输和贮存。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用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自卸汽车和本公司生产的自卸半挂车(包括后卸自卸车、侧卸自卸车和侧卸半挂车)。

1.3 具体车型及其主要技术参数纳入产品图样管理,本标准不再重复列入。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定,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3766-2001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

GB 5920-199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1554-1998 汽车与挂车之后雾灯配光性能

GB 11564-199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 11567.1-200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2-2001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 12674-1990 整车质量(重量)参数测定方法

GB 15741-1995 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 17509-1998 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 18099-2000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JB/T 5943-1991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4019-1985 汽车驻车制动性能要求

QC/T 222-1997 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QC/T 223-1997 自卸汽车性能试验方法

QC/T 252-1998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 319-1999 自卸汽车取力器技术条件

QC/T 460-1999 自卸汽车液压缸技术条件

QC/T 461-1999 自卸汽车换向阀技术条件

QC/T 559-1999 货车、客车行车制动性能要求

QC/T 569-1999 汽车驻车制动试验方法

QC/T 625-1999 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QC/T 29015-1991 自卸汽车栏板锁紧装置技术条件

QC/T 29104-1992 专用汽车液压系统液压油固体污染度限值

JB/Z 111-86 汽车油漆涂层

GB/T18411-2001 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

QC/T 518-1999 汽车用螺纹紧固件紧固扭距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3 要求

3.1 整车要求

3.1.1 自卸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1.2 改装用的底盘、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所有

零、部件(包括自制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装配。

3.1.3 外观质量、装备的完整性及运行安全技术的一般要求,应符合GB 7258-2004的规定。

3.1.4 整车外廓尺寸应符合GB 1589-2004的规定。

3.1.5 自卸车允许最大总质量和允许最大轴载质量不得超过原底盘车允许值的3%

3.1.6 自卸汽车的动力性、操纵稳定性、地形通过性、燃料经济性等,应满足原底盘的规定。

3.1.7 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 4785-1998

3.1.8 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应符合GB 7258-2004

3.1.9 自卸汽车应装设后视镜,其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5084-1994的规定。

3.1.10 黑色金属外露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油漆涂层应符合JB/Z 111-86的规定。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QC/T 625-1999的规定

3.1.11 底漆层厚度不低于15微米,面漆层厚度不低于30微米,漆膜外观要求光色均匀,允许有轻微“桔皮”。但不允许有露底和严重的流痕。

3.1.12 整车的漆膜应完整,不允许有露底(包括焊缝、封闭内腔)和碰伤的表面。在总装后如有碰伤、划痕等应补漆。

3.1.13 焊接质量应符合JB/T 5943-1991的规定。

3.1.14 所有紧固件均应进行表面处理,联接必须牢固可靠,行驶中不得松脱。轮胎螺栓紧固扭矩应在389-456N·M)范围之内,板簧U型螺栓紧固扭矩应在243-285 N·M)范围之内。未注紧固扭矩应符合QC/T 518-1999的规定。

3.1.15 自卸汽车的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1997GB 12676-1999QC/T 559-1999的规定,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JB 4019-1985的规定。

3.1.16 自卸汽车取力器应符合QC/T 319-1999的规定,安装后应转动灵活,无松旷、卡阻现象和无异常声响,取力器速比应保证油泵在额定工作转速时,发动机处于经济转速范围内。

3.1.17 自卸汽车的各相对运动关节,应装配油脂咀,各运动关节和摩擦面应加注和涂抹充足的、规定的润滑油或润滑脂。

3.1.18 车箱、车架的扭转变型不影响液压系统的正常工作。扭转试验应符合QC/T 223-1997的规定。

3.1.19 自卸汽车和自卸半挂车应具有与定型汽车底盘、半挂牵引车一致的对环境、气候的适应能力,(寒冷地区按合同约定)。

3.1.20 汽车和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应符合GB 11567.1-2001GB 11567.2-2001的规定。

3.1.20.1 侧护网装置对于N2 N3类汽车:前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外切面之后295mm的范围之内;对于半挂车:前缘到转向中心销位于最后位置时的中心横截面中间的距离不能超过2.7m;对于全挂车:前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外切面之后495mm的范围之内。

3.1.20.2 侧护网的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外切面之后295mm的范围之内;

3.1.20.3 侧护网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不应大于495mm

3.1.20.4 后护网装置在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不应大于495mm;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并且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大于100mm

3.2 车厢

3.2.1 车厢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3.2.2 栏板锁紧装置应符合QC/T 29015-1991的规定,车厢栏板应开关灵活,锁紧可靠,在行驶过程中不得自行打开。

3.2.3 后开式车厢后栏板与车厢两侧板后端面之间,侧开式车箱栏板与立柱、底板之间应贴合,其最大间隙不大于4mm

3.2.4 空载时车厢纵梁与副车架纵梁之间应贴合,最大间隙不大于5mm

3.2.5 车厢纵梁与底架限位装置应贴合,两侧总间隙不大于2mm

3.2.6 车箱底板对角线差不大于5mm

3.2.7 自卸汽车车箱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纵向中心平面偏移量不大于5mm

3.2.8 车箱应设置能防止车箱自降的维修用安全支撑装置。

3.3 液压举升倾卸机构

3.3.1 液压系统应符合GB 3766-2001和下列要求:

a) 液压系统应有限压装置;

b) 液压油泵应符合GB 3766-2001的规定;

c) 液压缸应符合QC/T 460-1999的规定;

d) 换向阀应符合QC/T 461-1999的规定,在装配之前应清洗,所有密封件、防尘件在装配时应涂以机油或薄层润滑脂,并保证不损坏密封件;

e) 开式液压系统应有空气滤清装置;

f) 液压系统应进行1.5(额定工作压力≤15Mpa)1.25(额定工作压力≥15Mpa)额定工作压力保持1min的耐压性能试验,不允许出现渗油、破裂、局部膨胀及接头脱开现象;

g) 液压系统液压油固体污染度应符合QC/T 29104-1992的规定;

g) 液压油箱在50KP气应下经1min密封性能试验不应有渗漏现象。

3.3.2 液压油清洁度的控制与液压系统的清理。

3.3.2.1 按照自卸汽车技术文件的要求,选购规定牌号的液压油,储油的容器(油筒)必须清洁,并且专用。

3.3.2.2 液压油的储存,应放在具有防雨、防晒、防潮、通风和具有消防设备的库房内,严禁污物和水份进入。

3.3.2.3 液压管路、油箱等系统零部件应经严格的清理、清洗后方能装配使用(包括外购件和自制件)焊接管接头、油箱焊好后必须清渣、去毛刺、然后酸洗、磷化、除锈,最后用清水、煤油(或柴油)、液压油依次清洗干净,清洗后封口,加盖或包扎封存,或直接安装于液压系统中。

3.3.2.4 向液压系统加油时,应用高过滤精度的加油机(或专用装置),以保证油料和系统的清洁。三缸的加油量为:40升, 四缸的加油量为:50升。

3.3.3 各油、气管路和电线线路应布置合理,固定牢靠,安全整齐,不允许与其他零部件发生磨擦、碰撞,可动管路在运动中不应有干涉现象。

3.3.4 车厢最大举升角度:45°;后48°

3.3.5 车厢最大举升角度与设计值的误差不超过±2°。

3.3.6 自卸车的举升和降落时间不超过20S

3.3.7 车厢举升与下降应平稳不允许发生窜动、冲击和卡滞现象。

3.3.8 超载10%的状况下,车厢分别举升到10°和20°时,停留5min车厢自降量不超过2.5°。

3.3.9 自卸车在额定载荷状况下连续举升(举升到最大举升角度的一半,若超过30°,只举到30°),下降(不卸载,载荷不移动)3000次后应保证下述要求:

a) 液压倾卸装置中各零部件不得出现任何损坏(不包括易损件);

b) 车厢自降量应符合3.3.7的规定。

3.3.10 取力器应符合ZB/T T2500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自卸汽车试验方法按GB/T 223-1997《自卸汽车性能试验方法》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过程检验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在产品质量形成过程中,应进行过程检验。整车产品须经过程检验合格方能进行定型检验和出厂检验。

5.2 定型检验

新产品定型,应进行定型检验。定型检验应按QC/T 252-19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规定执行。

5.3 出厂检验

每辆车制造完成后应进行出厂检验,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能入库或出厂。

5.4 检验项目

5.4.1 过程检验项目:按第3技术要求各项。

5.4.2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规定。

5.4.3 定型检验项目见表1规定。

1 检验(试验)项目和检验(试验)方法

2 可靠性行驶试验里程分配表 %

5.5 判定规则

5.5.1 对达不到强检项目规定要求的,允许采取调整、返修等措施使之达到规定要求,否则不予验收入库或出厂。

5.5.2 对不影响使用性能要求的一般项目,生产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制造,但不作为出厂的否定条件。

6 标志、随车文件、使用说明书

6.1 标志

6.1.1 车辆识别代号(VIN)及出厂编号应符合Q/01 JHK070的规定。

6.1.2 产品标志、标牌应符合GB 7258-1997Q/JHK046的规定。

6.2 产品出厂应带有下列技术文件:

a) 自卸车(或自卸半挂车)产品合格证;

b) 自卸车(或自卸半挂车)产品使用说明书;

c) 半挂车使用说明书(作自卸半挂车附件)

d) 汽车底盘合格证

e) 汽车底盘使用说明书;

f) 备件、附件清单;

g) 主要外购件总成供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

6.3 产品出厂应配备下列备件和附件:

a)自卸汽车和自卸半挂车应配备的工具、备件和附件(按供需合同约定);

b)汽车底盘或牵引车随车工具和附件(按汽车底盘生产厂家规定)。

6.4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的基本要求和编写方法应符合GB 9969.1-1998的规定,并有如下内容:

a)概述;

b) 结构特征与工作原理;

c) 技术特性(含产品型号、名称、基本参数等);

d) 使用、操作;

e) 故障分析与排除;

f) 安全保护装置及事故处理;

g) 保养、维护;

h) 运输与贮存;

i) 商标品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j) 其他。

7 运输与贮存

7.1 运输

产品在铁路(或水路)运输时,以自驶(或拖曳)方式上、下车(船)。若必须用吊装方法装卸时,应采用专用吊具装卸,以免损伤产品,装运时应放掉燃油和冷却水。

7.2 贮存

产品长期存放时,应放尽燃油和冷却水,切断电源、锁闭好车辆门窗,停放在具有防雨、防晒、防潮、通风和具有消防设备的库房内,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自卸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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