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来涉法涉诉案件形式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15-06-01 09:27:56

xxx2013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形势

2013,在市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和正确指导下,区委政法委团结带领全区政法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狠抓涉法涉诉信访的各项工作落实,全区范围内先后开展了集中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活动、案件评查活动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从根本上改变了全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格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多数都给予了妥善处置。

一、总体情况:

2013,全区各政法机关登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67件,其中法院26件,检察院21件,公安分局11件,司法局无,政法委9件;受理40件,其中法院26件,检察院14件,公安局11件,总受理率约60%,其中法院与公安分局受理率为100%。受理的案件中,有13件涉及到法院的执行问题,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2013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规律特点:

一是信访总量大幅提升。2012年相比,我区的信访总量大幅提升,但政法委系统的信访量在减少。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辖区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是信访案件以人访为主。67件涉法涉诉案件中,人访占55件,来信访占12件。

三是涉及面广。信访反映问题涉及到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委政法委。反映问题复杂多样,几乎涵盖了政法工作的方方面面。

四是信访人成分复杂。有案件当事人,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案件代理人,还有与案件无关的案外人。

五是反复信访多。有极个别信访人年来,每次信访处理后,都表示问题已解决,不再信访,但从不信守承诺。过一段时间后,就同一问题又开始信访。

六是息诉罢访稳控难。有些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过各级政法部门有关领导和有关专家多次向其释法明理,但信访人始终不予理解,至今不息诉罢访。

、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

造成涉法涉诉信访不断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社会变化和利益矛盾突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矛盾除市场规律和行政手段调整外,主要还是法律手段进行调整。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文化日益繁荣,人们经济文化生活的活跃,而矛盾纠纷也成倍增加,利益冲突趋向激烈,社会处于矛盾多发期,不稳定因素增多,如企业改制、破产、产权转让、职工安置、养老、保险、征地拆迁、土地调整等问题,许多当事人选择上访,由此,带来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增多。

(二)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少数案件实体和程度上不同程序存在不公的问题,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和适用法律缺乏准确性,案件质量存在瑕疵还比较多。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说理不够,有的当事人为裁判文书中某几个文字而不断上访。“执行难”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未结执行案件压力仍然相当大,执行工作十分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审判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工作作风不实、文明办案欠缺、办案效率低引发信访。少数政法干部缺乏公仆意识,重办案轻信访,不愿做细致的群众思想工作。

(三)信访机制不够完善。党委、政府信访处理机制不够完善,过分强调“花钱买平安”,对无理缠访的当事人没有依法处理;个别单位,个别领导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随意表达意见和看法,随意表态,造成当事人紧扣领导的表态而纠缠不休。刑、民、行三大诉讼法申诉没有次数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诉而多次再审,对稳定社会和维护司法权威极为不利,司法公信力下降,易使当事人产生始终都有申诉改判机会的念头,不肯息诉罢访,客观上造成了涉法涉诉案件的局面。

(四)办案经费受制约。由于地方财力有限,缺少办案经费,人、财、物不能及时补充,经费困难不能保障工作的需要,许多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不能及时组织调查,案件不能及时结案,一拖再拖,引发当事人多次上访。

(五)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许多涉法涉诉群众文化水平不高,不能正确看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有的当事人向政法机关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达不到就上访,给政法机关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有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当事人不听有关人员的法律宣传和劝阻,一意孤行,不是通过正当的渠道依法反映,而是有意将某一实事向多个部门以传单式散发,对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进行恶意攻击和报复,以达到个人某种目的。

三、我区主要的一些工作做法

经过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总结出来一些工作做法:

(一)推行首接首办制哪个政法干警首接的涉法上访案件,就归谁办理,且要负责到底,不得中途无故换人,避免工作推诿扯皮现象,直到案件息访为止。

(二)推行案件倒查制。在哪个单位形成的涉法上访案件由哪个单位主办,不管将来人员如何变动都由原办案单位责任人负责。

(三)推行案件回访制。要求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结后,定时不定时回访上访人,及时了解其思想状况,稳定其情绪,最大限度地避免重访现象的发生。强化督导,提高案件办结率,民事附带赔偿要到位。

(四)对症施治,选准工作切入点具体工作方法:1、“单刀直入法”。对那些案情不复杂,经做工作就可以结案的,责令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限期结案,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法律渠道还当事人一个公正,还当事人一个明白。2、“联合办公法”,即对比较复杂的案件,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长”参加,一起分析案情,共同协调处理。为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还应当事人要求,让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在近期内有处说、有人管、有人办。3、“严厉打击法”。即对个别钻政策和法律空子的无理上访、缠访、违犯信访条例和法律法规的,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置,绝不手软。

四、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对策

(一)坚持依靠党委、政府解决问题的原则。 涉法涉诉信访虽然反映的是涉及有关法律问题,但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去解决,一些问题需要依靠党委、政府协调解决,要把涉法信访工作纳入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不能孤立地就信访谈信访,就法律讲法律。要自觉服从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积极依靠党委、政府解决问题。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人大、政协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各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涉法涉诉信访隐患报送制度、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协调处理制度以及督查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化各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努力形成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格局。

(三)畅通信访渠道,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坚持“宜疏不宜堵、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加强接访人和上访人的沟通,预防和减少在反映问题、认定问题等环节上的争议和偏差。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成立联合工作组,全程督办,确保问题彻底解决。对牵涉面广、情况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案,要采取“一案一策”的办法,组织专题研究,重点解剖,攻坚克难,切实加以解决,不留后患。另外,在依法按政策办案的同时,加强宣传教育,着力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营造和谐的信访环境,使文明上访、和谐上访成为新理念。要认真区分有理上访与无理取闹、正常上访与异常行为、群众要求的合理性与表达方式的违法性相交织的问题。慎重对待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调处工作,适当引导信访人进入法律程序,依法解决他们所反映的问题。对信访活动中少数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转变信访方式,及时做好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一是变接访为预防。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案件,进行全面彻底的评估、排查,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对排查出的重点人员和重点案件逐人逐案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无一遗漏,不留死角。同时,对排查出的问题和案件,及时采取措施,尽早做好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二是变上访为下访。通过建立基层涉法涉诉信访联系点等办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回访。三是变等访为约访。要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定期分析和梳理分类,并按照归口原则,责令相关部门主动约见信访人。也可采取召开现场办公会的形式,与信访人进行面对面对话,承诺时限,定期解决,防止上访事件发生。四是变群访为个访。对部分涉及面广的共性问题,可采取分化瓦解的办法,突出重点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

(五)创新工作机制,化解处理到位。一是加大初信初访的处理力度,就地处理问题。对群众反映的应该解决也能够解决的问题,一定要尽快加以解决,对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得到解决。二是加大信访问题督办核查力度,化解处理到位。做到初信不转化为上访、初访不转化为重访、个访不转化为集体访、集体访不转化为群体性事件,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部门),把矛盾化解在当地、问题解决在基层。三是推行信访问题联查制,整合办案资源。四是实行信访事项代理制。针对信访群众要求过高又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对政策吃不透又不理解、对基层组织或部门已按政策规定处理完毕而不服或不信任处理意见、涉法涉诉问题已完成司法程序而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或裁决,执意要上访的问题,由信访代理员陪同到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

xxx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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