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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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及所投资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管理的独资、控股、参股的公司以及公司本部中,由党组织或公司及其绝对控股所投资公司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具体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等。其中:基层管理人员,主要指在生产、科研一线,承担管理任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学科带头人、车间主任、班组长、领班、工头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管理、监督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出纳、技术负责人、资产管理、投资、党群、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等。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



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外,对本单位、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单位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单位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单位商誉严重受损;(3)单位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单位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严重影响国家战略的实施;(7)使国民经济运行受到较大影响;(8)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第三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集团公司与公司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公司及所投资公司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公司及所投资公司原则上按照损失金额、影响程度及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



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公司及所投资公司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协调有关部门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及资产损失认定

第五条公司及所投资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及具体责任追究情形》(具体见本办法附件)中所列11个方面88项责任追究情形,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对公司及所投资公司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集团公司、公司及所投资公司、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七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八条公司及所投资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



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九条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公司及所投资公司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十条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三章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直接责任是指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集团公司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集团公司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



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主管责任是指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所投资公司所属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上一级与更高层级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为:
(一)上一级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1.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单位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2.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二)除上一级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1.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单位生存发展的;
2.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所投资公司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单位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九条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入限制、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五)行政处分。由相应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查处。
(六)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公司及所投资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



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或类似于绩效性薪酬,下同)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绩效年薪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成员单位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上一级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第二十二条对承担集体责任的单位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单位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



序予以改组。
第二十三条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纪律处分、行政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对公司及所投资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单位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单位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集团公司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三十条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的,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单位批准。
第三十一条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单位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



索扣回其薪酬。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所投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损失金额、影响程度及干部管理权限,分层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集团公司负责对公司公司领导及公司本部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负责对本部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所投资公司发生的符合公司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认定标准,以及所投资公司中属于公司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所投资公司负责对其所辖范围内未达到公司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认定标准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责任追究工作组织体系由公司公司党委、公司审计管理部门及所投资公司责任追究机构组成。
公司审计管理部门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所投资公司应按本办法要求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管理部门,其中业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不得作为责任追究工作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公司党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批准公司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二)审议公司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所投资公司发生的符合公司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认定标准,



以及所投资公司中属于公司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三)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司审计管理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一)制订公司责任追究有关制度,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二)组织开展公司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所投资公司发生的符合公司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认定标准,以及所投资公司中属于公司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对需要所投资公司整改的问题,督促所投资公司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四)指导和监督所投资公司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公司及所投资公司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六)认定有关人员责任,并与公司相关部门商议,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
(七)向公司公司党委报告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八)及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九)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八条所投资公司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一)研究制定本单位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明确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所辖范围内未达到公司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认定标准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三)向公司上报本单位发生的符合公司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认定标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
(四)按照公司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五)向公司及时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级责任追究工作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四十条所投资公司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对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四十二条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四十三条公司审计管理部门或所投资公司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审计管理部门或所投资公司责任追究工作机构



受理下列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集团公司检查中发现的;(二)集团公司、监事会、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所投资公司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第四十五条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审计管理部门按程序报董事长批准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所投资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公司党委成员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按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审计管理部门;
(四)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移送的同时,



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审计管理部门或所投资公司责任追究工作机构负责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编写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等。核查过程中需要其他业务部门提供支持的,其他业务部门应协助配合。
第四十八条结合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九条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单位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五十条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五十一条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十二条核查工作一般应于5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三条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并提交审议。
第五十四条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十五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所投资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的,申诉人应向上一级单位申诉。
第五十六条受理申诉的责任追究机构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七条被处理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并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五十八条公司和所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公司和各所投资公司应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按照国资委统一部署,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



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各所投资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制定责任追究相关管理办法,报公司备案,并按损失金额、影响程度及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所辖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一条公司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及具体责任追究情形





附件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
及具体责任追究情形
责任追究范围
具体责任追究情形
1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
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集团管控方面
2)对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
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3)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
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4)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单
位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1



5)对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
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1)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
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2)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
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2
风险管
3)未按规定对单位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理方面4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
危及单位持续经营;5)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6)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
财务报告,单位账实严重不符。
1)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
价格明显不公允;
2)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3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4)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5)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6)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
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7)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9)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时未采纳财务、采购、质检、仓库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10)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11)违反合同审批流程订立合同的;
12)违反规定进行大宗物资采购、外协和购买服务采购的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
13)采购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4)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损失和危害,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即上报有关情况的
3
购销管
理方面8)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15)虚报、瞒报采购价格或者采购中弄虚作假的;16)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17)选择禁入名录中的供应商的。


18)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贸易的。19)虚假招标和“围标”“串标“的。
1)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2)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3)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4)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5)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6)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7)违反规定分包等;
工程承4
方面
8)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人的;
10)与投标人恶意串通,透露标底等信息,损害国家、单位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1)利用职权影响或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或擅自该表中标人、中标方案的;
12)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中,不按照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擅自降低验收标准的;
13)在工程项目结算中,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利益受损的。
1)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2)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3)设立“小金库”
5
资金管理方面
4)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
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5)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6)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7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包建设9)违反规定将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任务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


8)擅自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购买金融产品、投资入股的;
9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的;10)违反规定使用票据,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11)违规设立“小金库”的。
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6
让产
3)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
、上
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
公司
意见书等;
权、
产等4)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5)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单位产权、上市公司方面
股权和资产等;
6)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1)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2)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3)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固定资4)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产投资5)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方面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6)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7)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8)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1)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
疏漏;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3)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4)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
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2)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7
8
投资并
购方面5)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
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6)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
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7)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8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9)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
施;10)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2)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3)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
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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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组改制方面
4)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
人;
5)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
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6)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1未按规定建立单位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2)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3)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
境外经方面
资项目;外项目;
5)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6)违反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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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营投资4)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
其他方面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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