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公益事业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8-10-03 20:53:23

关于中国公益事业的几个问题

承蒙盛情邀请,本人因日程冲突,不能与会,以此作为书面发言,聊以塞责。今年三联书店出了拙著《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述评》第三版,比前一版有修订和补充,主要增加部分是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状况及本人的看法。以下的观点大部分在书中有详述,这里只能简单地概括。美国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是否适用,哪些可以借鉴,哪些无法移植?针对近来所发生的一些引起热议的话题,在这里作一些探讨。最大障碍还是体制和法规问题一般人都关注中国的富人或企业捐赠情况,似乎只要有人捐钱,多多益善,并且常拿中国富人财产的捐赠比例与美国富人作对比,似乎美国富人要慷慨得多。这是两国国情不同。一、中国的企业家缺乏安全感目前,中国捐赠的主体还是企业与企业家。美国的企业家是名副其实的国家的主人,不论财富多少,基本上没有后顾之忧(这是指外来的力量,至于个人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又当别论)。他们热爱那个使他们获得成功的社会及其制度,自信有能力也有责任维护或改良之。反观中国现阶段的民营企业家,平时需要看官府的脸色,时刻担心风吹草动政策变化,命运沉浮不完全在自己掌控之中。因此,相当一部分中国企业家即使身价百亿,也缺乏长远的信心,于是狡兔三窟,一部分资金移到国外,以应付不虞之变。这是处境的根本不同,自然影响捐赠的心态与能力。何况,中国在富豪排行榜名列前茅的实际上是国有企业。二、政府管理的观念以防范为主美国的捐赠渠道通畅,人人都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公益,随时可注册基金会,手续简便,门槛很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业务范围,不营利就行。非营利就不交税,唯一需要防止的是非营利组织暗中营利,所以唯一的监管部门就是国税局,没有其他“婆婆”。这是事后依法惩处之事,而不是事先预设各种高门槛。中国的管理观念是以防范为主,政府对民间社团天生有一种警惕心理。种种条例和政策多是遵循“宁枉毋纵”的原则,因噎废食。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为了防止少数人做坏事,不惜阻碍多数人做好事。至于各种滥用权力、敲诈勒索、中饱私囊之事属于犯罪范畴,这里不去讨论。只需要指出:正是这种不健全的政策法规不但阻碍了“好”的民间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为这个行业的腐败开了方便之门。三、捐赠渠道不通畅由于以上原因,即便在目前情况下,实际上捐赠的意愿与资源仍多于捐赠的渠道。试假设,明天忽然有一大批富人决定捐出财富的一半做公益,立刻发生的问题就是:通过什么渠道?捐给谁?如何操作?在中国,个人和民间组织做慈善公益事业,要取得合法地位的程序之复杂、操作之艰难、通向应受益者的道路之曲折,是外人很难想象和理解的。业内人士深有体会,而一般公众却不大了解。其原因就是前面提到的管理体制和理念的问题。四、公益慈善的本质(民间性、自愿性、自主性)未得到贯彻,官办基金会的弊病日益凸显公益活动从根本上讲,是公民的自愿行为,公益组织当然是民间社团。但是中国有一种特殊的现象,少数规模宏大的官办公募基金会成为公益慈善的主体,国际上称之为“GONGO”(政府主管的非政府组织)。这一独特现象不但美国没有,全世界都少有。这是计划经济和行政垄断的历史遗留下来的产物。在特定的过渡时期是必要的,这些组织也曾做过大量工作,功不可没。但是这毕竟是过渡时期一种不正常的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病日益显著,而且实际上已经起到阻碍民间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作用。“GONGO”的问题与国有垄断企业有类似之处:一是享受特权,在向社会集资和税收优惠上都得到政策的倾斜,民间慈善组织处于完全不平等地位;二是管理官僚化,内部制度不健全,其资金来源大量集自民间,却与地方政府有割不断的关系;三是业务范围广、负担重。仅以汶川地震为例,如此大量的捐赠财物都通过红十字会渠道,需要多少人力才能应付?由于财务不透明,至今捐赠的流向仍受到公众的质疑。红十字会因酒席账单事件、郭美美事件,被推到风口浪尖。其实这只是冰山一角,红十字会并非第一个也非最后一个遇到这种尴尬局面的“GONGO”,这种畸形的组织形式彻底改制已经刻不容缓了。五、与政府的关系没有理顺政府以财政拨款用于社会保障,包括扶贫、救灾、教育、医疗等,那是福利政策,是政府职责所在,不能称作“慈善”。政府人力有限,也可以出资委托某些民间组织办理一些公益事业,这是国际通例。而在我国却是反其道而行,民间捐赠往往为政府所用。仍以汶川地震为例,红十字会之所以无法向捐赠者交代善款的流向,据解释是因为这些钱与政府的拨款混在一起使用,换言之民间捐赠纳入了政府财政(!),变成了政府税收之外的额外征敛。何况政府的财政支出迄今也是不公开的,公众无从监督。最后,灾后重建的成绩都变成了政府的政绩,是一笔糊涂账。这种机制大大打击了社会捐赠的积极性。还有一种情况是“逼捐”。各地效益较高的企业往往成为政府以各种名目“拉赞助”的对象,名义之一就是公益慈善,而捐赠者并不能决定所捐款项的用途,也就是被剥夺了“自主权”。当然,通常在“逼捐”的同时也允诺一定的“好处”。于是在威逼利诱之下,实际上形成一种权钱交易,慈善公益云云,已经完全变味。即使当地百姓享受到一些余泽,也抵不过其对社会造成的长远的损害。六、社会保障的双输局面社会保障问题始终是现代国家面临的重要而复杂的问题。方今国际上大体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高工资、高累进税、高福利,其覆盖面几乎达到全民,如某些欧洲国家;一种是美国模式,财富先高度集中在私人手中,又通过无所不在的民间机制反馈到需要者身上,补政府福利之不足(即便如此,至少从二战以后,美国的社会保障大头还是政府的责任,政府预算最大的开支是医疗保险)。我国当前两者都缺失:税收重而欠合理,政府财政的福利拨款(包括教育经费)却远远不足;另一方面对民间慈善却诸多限制和控制,阻碍其发挥应有的补充作用。这是一种双输的局面。全社会的“捐赠文化”有待形成一、暴发户心态妨碍形成“捐赠文化”美国第一代大富豪如卡耐基、洛克菲勒等暴发为巨富之后,没有选择奢华的生活,而是“一掷千金”创立现代公益基金会,以他们的取向引领了“捐赠文化”。以后,任何人凡有余财不知如何处理,最简便的办法就是捐给一项公益事业,或自己注册成立一个公益基金会,请专人打理。既然已经成为一种风气,各方都以平常心对待之,既不是迫于压力,也不必用各种赞扬推动之。捐赠者不限于富人,每一个解决了温饱的公民都可以做,各自量力而行。绝大部分人都做过义工,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形成风气。我称之为“捐赠文化”。大捐赠者不一定是道德楷模的“大善人”。但是,如果某人的经济行为严重违法,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例如当前金融危机中揭露出来的一些华尔街的丑闻,那么无论他做过多少慈善捐赠也不能获得公众谅解,或抵消法律制裁。方今中国社会还是奢靡和炫富成风,互相攀比,一浪高似一浪。不少富人一夜赌掉一百万,也不愿为公益组织捐十万。“先富起来”的人群的生活取向不可避免地起到引领社会风气的作用。尽管近年来慈善捐赠也开始受到尊敬,但远未能盖过奢靡攀比之风,更谈不到移风易俗。二、家族文化仍很顽强中国的传统是创业为儿孙“造福”,“富二代”的自主创业意识与美国大相径庭。这种观念没有随时代而革新,近年来反而有回潮之势,例如父母为儿子结婚提供房子似乎成为一种默认的义务,甚至不少贪官之敛财也是“为了这个家”。这种意识对公益捐赠起阻碍作用。我亲身遇到这样一个例子。有一位相当成功的企业家,很有善心,有意出巨资成立公益基金会,曾问我一个问题:能否在成立章程中立一附加条款,即他去世后如果儿子有需要,还可以从该基金会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他坦率地说,做慈善不能完全无私,他唯一的挂念就是儿子。我的回答是:你是否捐,捐多少,都是自愿,如果你选择把所有家产都留给儿子,也是你的权利。但是一旦捐出,就是公共财产,你自己或任何人都不能收回。你可以按你认为需要的数目留足给儿子的遗产,剩下部分再捐出。例如比尔·盖茨曾宣布给两个孩子各留几百万遗产,其余几百亿都在生前捐掉。但是几年后听说他的孩子已经自立,表示不需要他的遗产,让他全部捐掉。这个例子很说明问题。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那位企业家对自己儿子自立的能力没有信心,似乎身后也要为他终生负责。而美国人正好相反,他们担心的是巨额遗产会妨碍后代的创业机会和意志。老洛克菲勒之所以下决心捐出财产的动机之一,就是因为怕巨额财产留给子孙会毁了他们。这就是文化传统的不同。当然,这里只是就对公益捐赠的影响而言,其实更大的影响是对整个国家的创新能力。此外,那位企业家的问题还反映出对公益捐赠的不理解,实际上,注入公益机构的款项才是真正的公有财产,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个人。捐赠人可以对使用的方向提出条件,但是对已经捐赠注册的财产是无权任意处理的。三、通过慈善捐赠为企业品牌做宣传不少企业家仍有以捐款扩大其企业知名度的做法,甚至在捐赠时就把这作为一项条件,结果成为变相广告。募捐方往往要钱心切,也答应不该答应的条件。严格说来,这样做是违法的,既节约广告费,又变相逃税,间接侵犯纳税人的权益。这里企业或品牌冠名应该同个人冠名区别开来,二者性质是不同的。企业冠名,就是商业行为而不是公益行为(例如电视剧由某些企业冠名播出)。前一阵清华大学“真维斯”冠名捐大楼事引起争议。实质上,与学术“清高”无关,应从公益捐赠的本质和法律界线来理解。例如遍布各大学的“逸夫楼”就是个人冠名,性质不同。我国在这方面的观念是模糊的。与这一心态有关,中国人多喜做看得见的、效果立竿见影的捐赠,而较少资助细水长流的、效果暂时不显著而有长远意义的事。因此救灾或个别为媒体所关注的困难对象容易得到帮助,而常年默默从事某种公益事业的NGO难以募得善款;“锦上添花”的比“雪中送炭”的多。现在“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即帮助人自立)的观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像陈光标先生那样到处散发红包的做法追随者不多。随着政策法规的健全、合理化,正在兴起的具备现代观念的公益人物和事业可望扭转这种心态。四、公益组织的内部管理急需完善超越单纯扶贫济困的现代公益事业需要依托相应的组织,其管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的要求比现代企业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需要专业人才。和现代企业一样,出资者不一定自己善于经营。美国一些历史悠久的大基金会早已脱离原捐赠家族的影响。盖茨基金会最初由其父亲管理,主要不是家族的关系,而是老盖茨本人就是公益家,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而且对其子决心投身公益事业有决定性的影响。巴菲特认为盖茨基金会管理比他自己好,就将大笔捐款交由盖茨基金会管理。由于他们二人都是大名人,所以此事得到报道,实际上这在美国是很平常的事。基金会管理人才的专业化与企业同理。在中国,人们对此还认识不足。管理的重点之一,是财务透明,这是公益组织安身立命的基础。由于人性的弱点和金钱的诱惑力,凡是有大笔钱财的地方,就有产生弊病的土壤,因此需要严格的法规监管。在这点上,公益组织与营利的企业不同之处是没有“商业秘密”可言,必须完全透明。一是向捐赠者交代,钱用在何处,这是最起码的义务;二是作为真正的公共财产,公众理应有知情权、监督权;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建立公信力。在这方面,中国的公益界离规范要求尚远,公众舆论已经走在前面,正在形成积极的压力。现在开始出现一些管理趋于专业化的民间公益基金会,专业人才的培养也提上日程,但是建立整个行业管理秩序还有很长的路。公众的心态和认识上的误区中国公众对待慈善捐赠的认识正在向现代意识转变中,目前还存在某些习惯性的误区。一、均贫富的观念由于当前贫富差距严重,公众往往把富人的公益捐赠视为均贫富的手段,因此而产生不切实际的期待。例如简单地以某些“排行榜”公布的富人“身价”与其公开的捐赠数额的比例作为衡量标准,据此做出道德判断,施加压力。这是对公益事业功能的误解。二、多注意捐赠的来源,而少关注善款的去处和效果这与以上的观念相关联,也与上述许多捐赠者多青睐短期立竿见影的项目的心态互为因果。媒体的偏好更是如此,由此而来的弊病是重表面、不重实质,一些长远的而意义更重大的项目难以得到支持。三、从纯道德的观点来看待公益事业,把它看作一种类似宗教的“行善”许多人认为既然是“行善”,那么公益组织的工作人员都应该是志愿者,应该不领报酬或领取最低生活费。殊不知,既然现代公益事业是一种专业,从业人员也是一种专业人才,或至少是一种职业。否则公益组织只能成为业余人员的义务劳动场所,这是难以为继的。实际上,在很多国家,包括公益基金会在内的各种NGO提供了相当数量的就业机会。在那里的工作人员也应与社会其他机构一样,按能力论报酬。每一个组织都应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经费,否则,公益组织不可能提升管理水平。这点,许多捐赠者和公众都缺乏理解。另一方面,某些公益组织以募得的善款给自己的员工发放不合理的高薪,或与政府官员一样享受高额福利,当然是不足取的。 从长远的历史来看,中国的慈善理念和慈善事业源远流长,并不一定是基督教传统所专有。民间社团也曾经相当发达。就现代意义的公益事业而言,民国时期已经达到相当规模,并出现了不少知名的企业家兼慈善家,他们所作所为也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扶贫济困而属于“授人以渔”性质(例如办职业教育等),有些还起到推动社会改良的作用。这一传统因社会大变动和意识形态的原因而中断,重新发展起来距今只有二十年,已经成绩可观,并达到一定程度的朝野共识,说明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最大的动力。最近体制上的阻力也在逐步改进。例如以李连杰的“壹基金”脱离红十字会在深圳直接在民政局注册为突破,现在政府已经出台对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一些民间社团取消双重管理规定。这是一大进步,尽管具体落实还需要克服不少困难。广东省,特别是深圳,一直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希望在推动中国现代公益事业方面也能大胆突破,起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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