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样本

发布时间:2020-08-06 00:05:38

生产企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样本

1. 目的

为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避免危险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进行的危险作业,包括: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能源介质作业、高处作业、大型吊装作业、交叉作业、其他危险作业等。

3.职责

安保科:负责监督危险作业人员现场作业。

4.内容

4.1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4.1.1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   

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①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②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③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4.1.2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9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3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部及安保、消防等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1.4 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监火人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位负责人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1.5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3)《作业证》的审批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执行副总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全负责人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批。

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2.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三)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四)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生产办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4.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四)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五)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办批准;

(九)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返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十三)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十四)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十五)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十六)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4.2.3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4.2.4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4.2.5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4.2.6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2.7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4.2.8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4.3 能源介质作业

4.3.1用电管理

1)各车间应按照生产情况及时开、关用电设备,严禁设备空载运行。

2)在未生产和不调试的期间,严禁电机空转。

3)对于现场拖动负载进行核算,严禁大马拉小车的现象存在。

4 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送电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的责任区域按下发 的定制管理区域划分,有交叉的区域,开关在谁的责任区域谁负责。现场照 明本着为生产服务的原则,根据需要停送电,严禁长明灯。

5)临时照明或临时需要 220V 电源接入的,严禁采用一火一地接入方法。

6)发现用电设备及线路故障时, 使用单位应及时通过调度通知电气车间, 电气车间接到通知后,应当天解决处理。

4.3.2气体介质及水的管理

1)煤气、压缩空气、氧气和氮气的管道及阀门的维护。管道所在车间应 制订相应的巡检制度,认真执行并填写巡检记录。

2)使用单位所管辖的车间内部管网应设专人负责点检,杜绝“跑、冒、 滴、漏”,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能源的合理运用。

3)使用单位发现上述气体的管道或阀门有问题时,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维 修单位处理,维修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天处理。

4)上述各种气体管路的启闭或切换应征得生产调度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要求, 合理地进行各项操作与调整, 严格控制上述气体 的使用,严禁出现低负荷大流量或无负荷有流量的浪费现象。

5)使用单位发现上述气体的用气设备故障时,应书面通知维修单位当天 处理。

6)严禁使用上述气体进行非生产操作,如吹扫地面或设备表面卫生等。

7)使用单位对本辖区内上述气体负有监管责任,发现外单位在本辖区内 违规使用上述气体,有权进行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气体管道上开口接管用气。必须接管 用气时,需经调度室批准、备案,方可接管、使用。需要从公司主管网开口 接管用气,必须报生产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在指定位置接管使用。

4.4 高处作业

4.4.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4.2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4.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4.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4.7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4.8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4.9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4.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4.11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4.12 在采取(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5 大型吊装作业

4.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负责人审查,报主管公司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4.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人内。

4.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5.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应遵守HG-23014的规定。

4.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4.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HG-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安全要求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4.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5.15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5.16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6 交叉作业

交叉作业安全进行的关键是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和联系, 尤其是进入他人场地作业时必须通知该场地施工作业负责人,做好交叉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双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与配合要求。

4.6.1 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同一垂直面上作业,后行作业人员注意避让先行作业人员。

4.6.2 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间应设隔离防护层。

4.6.3 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杆、平台等构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4.6.4 起重作业

1)吊装移动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挥与起重司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吊物通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无条件撤离。

2)起重挂钩、指挥人员站位不得与起重物体起吊路线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体通行的死角,与被吊物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4.6.5 厂内车辆作业

1 厂内各类车辆在大型起重设备工作范围内作业时,大型起重设备拥有优先通过权,厂内各类车辆必须避让,不得争抢通行。

2)车辆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做好防范措施(警示标识、监护引导人员)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

3)厂内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须按公司限速规定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通道。

4)高空作业车、汽车吊在狭小空间或高压线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可靠的安全距离操作时须缓慢,严禁大幅度运行作业。

4.6.6 搭架作业

1)脚手搭设中或未检验合格,其他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搭架范围,脚手架等辅助材料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2)脚手板堆放高度过不得超过2米、脚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堆放的底部宽度应大于1米,以保证堆放的稳定性。

3)严禁在堆放物的脚手架、T 排旁休息,防止倒塌伤人。

4.6.7 明火、打磨作业

1)投油作业与电焊、打磨作业不得在同一时段同一区域交叉作业。

2)焊接动火作业与气体软管、气体分气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或做好可靠的防护。

3)打磨作业时,打磨机磨销方向不得有人员和易燃物。

4)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若有应做好防 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

4.6.8 设备维修时,按规定挂警示牌告知操作者,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 切断电源、拆除法兰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4.6.9 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该场地管理者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与该场所管理者协调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

1)进入门机、龙门吊运行范围,有可能影响门机、龙门吊安全的交叉作业,如高空作业车跨越门机、龙门吊轨道进行的涂装作业;

2)生产区域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建构筑物维护保养作业;

3)其它由施工负责人根据作业风险分析确定需进行告知的交叉作业。

4.6.10 涉及到需审批、告知的作业(如明火作业、探伤作业、涂装作业、密性试验作业、锅炉调试作业、投油作业、狭小空间作业、零时线路安装等)按相应作业许可规定执行。

4.7 其他危险作业

4.7.1 作业的审批

1)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公司安保部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保部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3)危险作业时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负责人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4.7.2 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5.相关记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高处安全作业证》

《吊装安全作业证》

6.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管理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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