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学院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2-05-29 01: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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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学院
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条例(试行)
(2009年11月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减少在教学过程中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的发生,使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得到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学活动。
第一章 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按情况分为七类:课堂(A)、作业与实践实习(B)、考试(C)、成绩(D)、管理(E)、教材(F)、教室和保障(G)。
第五条 依据对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等级认定分为三级:一般教学事故(III)、严重事故(II)和重大事故(I)。
第六条 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主要依据《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分类分级表》(见附表)。《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分类分级表》中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具体事实认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处理程序
第七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的所在单位应对事故情况做详细调查,落实责任人,并填写《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审定表》(见附件二),于3日内报教务处。
第八条 一般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认定,并出具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严重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由教务处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共同认定,教务处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学校党政办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 重大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由教务处和人事部会同当事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认定,教务处提出处理建议,报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凡对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事实不报的,追究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并列为事故责任人。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处理结果后的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收到申诉申请后,召开申诉会议进行处理,并于收到申诉申请当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章 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
第十四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者,其所在教学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本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第十五条 一年内发生二次一般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视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者,给予校级通报批评,本年度的年终考核等级最高为合格。
第十七条 一年内发生二次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或坚决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二次(含)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教学单位或部门,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教学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九条 重大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坚决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因重大教学事故造成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列出不可预测的其它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将视情节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教学事故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 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分类级表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 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审定表
附件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
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分类分级表
注: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按内容分为七类,即课堂(A)、作业与实践实习(B)、考试(C)、成绩(D)、管理(E)、教材(F)、教室和保障(G)。依据对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事故等级认定分为三级,即一般事故(Ⅲ)、严重事故(Ⅱ)和重大事故(Ⅰ)。
附件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
教学事故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审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