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8-08-30 11:55:17

回复函

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

我局收到你所律师函反映的关于上海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维权等相关问题后,立即成立专门调查组认真调查落实函内所述事实及经过,现就调查处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案件及进展情况

我局所属XXXX工商所接到你所委托人XXXX关于商标维权的请求书后,即刻会同XXXX太原分公司负责人XXXX赶赴涉案现场开展调查工作,因在建甲方以自己是使用者不是经营者为由不予配合,工作人员无法立即找到涉案侵权一方当事人。针对此特殊情况,工商所工作人员经过长时间跟进,克服困难找到了涉嫌侵权一方。现案件已按规定进入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我局将严格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督促办案部门尽快结案,并及时通告案件结果。

二、关于“情况说明”的问题

一方面,XXXX工商所作为我局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我局已对不严谨使用公章出具说明的XXXX工商所负责同志作出严肃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另一方面,贵所委托方要求限时出具处罚决定书的行为存在偏差。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需要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需要建立在违法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的基础上,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三、关于你所诉我局“行政不作为”的问题

我局负有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在该案中,我局工作人员接到贵所委托方的请求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面对调查困难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一直跟进案件,从未中断调查,不存在拒绝你方诉求,不存在拖延履行的情况。关于你所诉我局“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我局保留意见。

最后,衷心感谢贵所对我局工作的支持,我们将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更好地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XXXX

201XXX

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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