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自治的认识和思考

发布时间:2013-03-29 11:30:03

关于我国村民自治的认识和思考

摘要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 “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很多年,下面笔者将联系我的家乡发生的一些具体事例分析一下村民自治的情况,从一个小的方面分析一下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于如何完善我国村民自治的思考。 

关键词 村民自治;民主;村务公开;民主监督;思考;

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推行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 “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下面笔者将联系我的家乡的具体事例分析一下村民自治的情况,从一个小的方面入手分析一下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我的家乡位于沂蒙革命老区,坐落在孟良崮战役遗址脚下。因为我从小在农村长大,我想通过自己所学的知识和家乡发生的变化谈一下我对于村民自治的认识和思考。

一、房屋拆迁问题

2010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沂南县政府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我们村为了响应县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号召,也加入了搬迁的行列。我在这里先说明一点因为家里的长辈有在村委里的,书记和村长由一个人担任也是我们本家的人,对于整个事情比较了解,知道一些所谓的内幕之类的消息。我们村以前是很原始的那种自然村,不是像现在小区里一样成排成列的。由于家家户户宅基地都很大,占用的面积也很大。县里的政策是村里通过并居搬到小区里,每腾出一亩地,县里给村里补五万元的补偿款。县里的指示是自愿搬迁,到了乡里、村里就成了强制搬迁。对于搬迁问题,我们书记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的方式进行做思想工作,在利益的驱使下六亲不认,对不同的家庭采用不同的方式,一般通过自家兄弟去说服自家兄弟,书记许诺给他们少交建设费等好处,那段时间搞得村里人心惶惶,很多自家兄弟因为搬迁问题反目成仇。我家没有搬迁之列,可能是我们书记出于对知识的警畏或者其他原因,当时我和哥哥都在上大学。因为牵扯到很多利益在里面,村里面对于搬迁这一问题有很多意见。比如说在评估房子价值问题上,我们村委成员的房子很旧也被评为一等房,我们村这次评估价值分为一等房、二等房、三等房,按照村里的要求一等房屋不需要再额外交钱,其他两个等级的房子,根据评估价值再交相应的建设费,这也是这次搬迁村民有很大意见的的原因之一。这次搬迁最令人恼火的是小区楼房质量特别差,现在已经出现漏雨,裂纹等现象。这次小区的楼房的建造采用包工的方式,家里一位叔叔参与了承包,但小区楼房建好了之后很多负责参与建造的村民都没有搬迁,因为他们知道房子就是怎样建成的,到底偷工减料了多少。真是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因为这次搬迁很多村民不愿搬迁,村里强拆了几户人家,村里很多村民开始到省政府上访,很多村民也曾想我咨询过法律问题,想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但法院对于拆迁问题不予立案,据法院内部人员透漏他们害怕立案后会把矛盾引入法院。 其实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像许多官员说的那样有很多“钉子户”,拆迁户想通过搬迁暴富,在更多的时候是因为很多情况下是政府给的条件太苛刻了,老百姓不足以维持生计,迫于无奈才会走上上访的道路。很多时候国家给老百姓的拨款被层层政府瓜分,老百姓得不到实惠,老百姓没有活路自然会走向上访的道路。我国实行村民自治,村里作出决策时更应该尊重村民的意见,从村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真真正正为村民谋利益。各级政府应该做到把有关村民自治的事项放权给村民,而不应该层层干预,成为实现村民自治的障碍。

二、村里换届选举

又到了村里换届的时候,很多村民已经住进了村里的小区里,住进了楼房。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村里换届参加的人数特别多,许多进城打工的人员也回到家里。经过村里“自愿搬迁”这一事情后,村里开始关注通过选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村干部这样胡作非为,村里要选出真真正正代表自己的干部。因为小区房屋出现了很多质量问题,村里人对现任的书记很有意见。那年的选举特别热闹,基本上分为两派:一派是现任书记,另一派就是村里的上访户中一个非常有威望的的村民。在选举前的前几天,拉票的情况到处都是,我们的书记雇人去给他拉票,买卖选票的情况时有发生。选举那天有人公然买票,五十元一张。可能是因为村民受够了现任书记的管理,第一次投票结果上访户这边赢得选举。我们村现任书记以选票未过半数为由,要求重新投票。经过第二轮投票,最终现任书记还是没能连任。那天书记兄弟几个把选举闹得不可开交,直到公安局和县里组织部长来了之后才平息。通过这次选举对我们村里影响很大,村民懂得了通过选举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在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自欺欺人。我们县里每次选举几乎都存在买卖选票的现象,人们为了眼前的的利益出卖选票,当村里干部上任以后他们加倍把他们付出的捞回来,羊毛出在羊身上。在我国依然存在严重的“官本位”思想,村里干部一旦当选为所欲为,唯利是图,不惜买卖土地,侵吞集体财产。村里倒卖土地也是我们村里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我们的书记也为他的所作所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在落选后他说没脸见人了,然后出去打工去了。

三、村务公开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我们村委办公室的公告栏上工工整整地写着村里的收支情况,但走进了一看却是乡里来检查是为了应付检查写的。我们村的村民监督基本上是形同虚设,根据我知道的情况,各个村里的监督基本上都一样。村里半年对村务进行公开一次,村里人也不关心村务,在他们从内心里觉得公不公开都一样。在重点问题的公开上,我们村经常是”迟到”公开。事前计划不公开,事中操作不公开,等完事了才草草公开,有的时候根本就不公开。村里人去上访,县里要求村委公开账目,公开的数据只是一个概括的收支情况,毫无价值。重形式轻实体,村务公开只停留在表面。我们村支书因为兼任村长几乎是一手遮天,什么事什么钱都是一个人经手、领取、开支使用,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开支都是不经过集体研究,个人自己决定,村民全然不知。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务公开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村务公开是村民行使行使自己监督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村民在面对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有法可依,让村民合理的表达权得以实现,让村里的事务运行暴露在阳光下,时刻接受村民的监督。

四、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规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关系。乡镇政府作为最末一级国家政权机关,本来应该提供包括自治权在内的公民权利的保护,推动实现充分的村民自治。但在我们村实际工作中,村委会基本上相当于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村委对乡镇政府唯命是从。在计划生育方面,村里按照乡镇政府指定的指标进行监督,乡镇政府根据完成的任务量进行发放奖金。村委和乡镇政府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村民自治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很难实现。乡镇领导在当前的政绩考核标准以及“压力型体制”下,无法不依赖村委干部来完成上级布置的行政任务。取消农业税之后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全部由政府发放,这就进一步地强化了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依附“为政府服务”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乡镇政府自身的任务变成了村委会的义务。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大多数农民认为乡村关系实际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村民自治行政化的背景下,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并没有受到很大影响。现在农村村民对于村委的认同度不高,村委无法代表村民的真正利益,村民对于自己利益之外的事情大多也不关心。

五、关于对我国村民自治的思考

通过以上我们村几个事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村民自治还存在许多问题,笔者谈一下对于我国村民自治如何完善的的思考。

(一)提高村民素质应当贯穿村民自治的始终。

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其成功与否,一个主要的绩效标准,就是看广大农民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文明程度、法律意识、民主自觉以及政议政能力等是否得到了提高。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村民们不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导致在村民自治中丧失主体地位。村委做的许多事情是不合法的,像非法买卖集体所有的土地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我们应该大力加强村民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要通过宣传教育是村民们知道村委会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村民会议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把加强对广大村民的教育、提高村民的综合素质,始终贯穿于村民自治的实践。

(二)加强监督,加大对贿选者的处罚力度。

权力寻租是贿选现象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同时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也是我国官本位思想在民主进程中的一个新表现。一方面通过买卖选票达到法律要求的比例,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乡级政府的认可。一旦他们获得权力他们就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寻租,把他们的投入变本加厉的捞会回来。在选举中乡镇政府和村民一定要做好监督工作,一旦发现贿选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不能以重在教育为由,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对于那些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我们在加大对贿选处罚力度的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防止村干部侵吞窃取集体资产。集体资产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应当掌握在村民会议手中,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是贿选者无利可图,从根本上消除贿选产生的土壤,为实现村民自治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完善村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

村务公开的实质是让村委会在行使村民赋予的权利的过程中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使村委会能更好的执行村务,为村民的自治与发展保驾护航。我们在村务公开中不应该仅仅关注村务公开的内容,而更应该侧重于村务公开在村务公开中的公开程序。首先,村务公开的公开程序应当包括策划阶段、征求意见、制定初步方案并公开、再次向村民征求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并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总结。村务公开中应当做到每个步骤公开,包括所花经费、开支项目等都应该详细记录并保留有关票据以备以后查阅。只有真正做到了事事有程序,事事走程序,才能保证村务公开能进入具体实施层面,也才能保障村务公开落到实处。其次,村务公开的内容。村务公开的内容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村里经费的开支情况,凡是涉及到村民利益的情况都应该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不应该有选择有保留的公开一些无关紧要的数据侵害村民的知情权。

(四)厘清村民自治和乡镇政府的关系,把民主权利真正还给村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该条规定明确了相机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但是对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关系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导致在实践中村委会相当与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乡镇政府表面上不干预村民自治实际上还是对村委会下达命令。我们应当厘清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的关系,对于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乡镇政府不得干涉。村民自治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级政府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涉村民自治,更不能借助党组织的权威进行组织上领导实现对村委的控制。另外,应当加强对乡镇干部的教育和培训,转变干部的观念。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干部的觉悟,使他们理解村民自治的真正含义,把权力下放给村民进行实行自治。

我国村民自治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几代人付出了艰辛的探索和努力,取得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但不容否认的是我国的村民自治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并未扎实的深入到基层,存在很多问题。村民自治关系着广大农村地区的民主之路,更是农村地区的稳定之基,我们要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项基本制度,真正实现村民自治。

参考文献

[1]周汉华:《我国政务公开的实践与探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8月第一版。

[2]郑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村务公开研究》,魏健,杨朝聚,200405

[3]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版。

[4]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潘嘉玮:《村民自治与行政权的冲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赵秀玲:《村民自治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7]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8]金太军:《乡村关系与村民自治》,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9]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编:《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与村民自治理论教程》,教育科学出版社,1998版。

[10]礼胜:《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及其治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关于村民自治的认识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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