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联络函

发布时间:2017-12-23 08:53:17

河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络函

联络函第 201101

致: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尊敬的李**总经理先生您好:

首先衷心感谢贵公司对我公司的长足发展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我公司能有今天的发展规模,与包括李总在内的行业老朋友的协助是密不可分的。凭着我们多年的友好合作关系,偶尔在业务上出现一点“人为因素”也不足为奇,我们坚信:只要以诚信为本,就一定能够协调好、解决好!极目远眺,合作空间一望无际!相互促进,相互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才是“硬道理”。

2010年的初秋,我们公司与贵公司高层领导经过磋商达成的永年*苑小区委托工程监理协议,协议具体内容是“监理合同同邯郸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邯郸创新阳光城四期工程监理合同基本相同,监理费按4.85/m2计算,其它条款都相同”,我公司以诚信为本,为贵公司该工程的备案要求提供了空白监理合同(盖章),由于该工程开工在即,我监理人员按工程开工日期进驻工地,严格履行监理义务至今,工程现已进入扫尾阶段。在此期间,我们公司多次找贵方代表赵**经理要我们应该要的合同,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给原合同也不签署我们准备的新合同,并提出无理要求,说什么:按公司投入的监理人员工资(赵经理已经给我公司定好按35/日计算)加上管理费及一些利润来结算我公司的监理费,并声称不按此方案免谈!对赵**经理的无视行业有关规定的无理要求,我公司态度是明确的,我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不是包工头,从公司成立至今没有以这种形式与外单位发生过业务(我们相信贵公司也没有过此类业务)。并认为:这只是赵经理个人意思,一定不是贵公司的决定,更不是总经理先生的意思外露。对贵公司的经营理念及行业信誉我公司是深信不疑的。

该工程规模:实际面积是83479.78m2,总投资约8000万元。监理费总额是83479.78m2×4.85/m2=404877元(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监理费为本工程总投资的2%),监理服务日是2010715日至201153日,共计293天。加上按国家规定的超期监理报酬,监理费总额应该不低于45万元。截止2011625日前贵公司仅向我公司拨付3万元的监理费,而工程已经进入扫尾阶段,拨付监理费尚不足7%,这已经给我公司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我公司建议:

1、恳请贵公司另派专业人员详细了解工程监理及合同进展情况,多方了解监理市场行情,掌握最详实第一手资料。

2、两个公司的总经理及相关人员能端正态度,本着相互理解、相互诚信、互利互惠、相互谦让的总原则,坐下来解决问题。

我公司承诺:

1、为维护长期的工作业务关系,只要以本地区建设行业规则为前提来解决我们之间的问题和分歧,我公司在价格上作出较大程度的让步,是完全可以考虑的。

2、为维护双方在行业中的声誉,坚持朋友第一,利益第二的原则,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保持公司和个人友谊是我们最大愿望。

最后,祝愿贵公司科学经营、财源滚滚!期待我们在业务上进一步合作,求同存异,共同发展,并肩辉煌!

此致

敬礼

河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310-590****

李总经理手机:1893*******

201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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