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15-04-27 19:42:40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环境法在创制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

注意:环境立法理念的体现\弥补环境立法之不足\禁止规则向原则逃避

特征:普遍适用于整个环境法领域。为环境法所特有。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

1989年环保法——软法

环境立法不能太严、不能给经济发展造成负担、原则性、宣示性、号召性条文多 义务性、具体性、责任性条文少

2014年环保法——硬法

环境优先 完整法律责任 加大处罚力度 可操作的公益诉讼条款

一、预防原则的概念

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

1、环境风险的介质是自然生态环境

由于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污染而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风险。

2、环境风险是一种损害后果发生的不确定性

是否发生损害后果、具体发生什么样的损害后果是难以预测的,或者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测但其长期影响或者其他相关影响仍是不确定的。

3、环境风险所可能引起损害后果的多重性

包括对人的身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财产的损失,或者影响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正常利用的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

扩展:固有利益、信赖利益、期待利益

分类:自然环境风险和人为环境风险

注意:有些环境风险表面上是自然活动引起的但实质上是人为活动引起的,人为因素才是定性的,自然因素只是一种传递机制。

3、预防原则的适用

“先污染后治理”、“病重求医、末端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首次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

序言中规定:“决定采取公平的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保护臭氧层。”

1992年《里约宣言》

为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地采取预先防范性措施。当存在严重的损害威胁或可能发生损害的后果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时,缺少充分的科学依据不能成为推迟采取费用合理的预防环境恶化的措施的理由。

该案确立预防原则在司法诉讼中的地位和效力。

传统法上,公民诉讼的提起要基于被告行为和原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要具有确定性,即能够被证明。

预防原则:不能以科学的不确定性为理由,拒绝或者迟延采取预防环境问题产生的措施。

环境保护的公民诉讼并不是纯粹的仅牵涉到环境保护问题,它还涉及商业利益、国际利益乃至国际立场的协调问题。

区分: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

属于预防原则范畴,都强调防患于未然。

1.含义界定

损害预防

通过计划、规划等各种手段,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强调“防止胜于治理”。

损害预防建立在科学上确定的条件下,对于科学上存在不确定时无能为力。

风险预防

如果对某种活动可能导致对环境有损害的后果存在很大的怀疑,最好在该后果发生之前不太迟的时候采取行为。

并非等到获得不容置疑的现实因果关系的科学证据之后才采取行为。

2.二者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 风险预防原则:不以科学上存在确实、充分的证据为理由。

损害预防原则:以能从科学上证明主体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

(2)针对对象不同:风险预防原则针对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或生态风险。

损害预防原则针对具有科学确定性的环境损害

(3)环保理念不同:风险防范原则要求树立新的环境保护或生态安全理念——在某活动不能被证明为环境安全的之 前, 就假定其为环境有害的。损害预防原则缺乏这种理念。

(4)举证责任不同

风险预防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在缺乏科学上的确定性时,由污染者证明其行为无害,否则可以推定为有害。

损害预防原则采用谁主张谁举证。

【预防原则的制度体现】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

一、协调发展原则的概念

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各类发展决策中,将环境、经济、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发展相协调一致,而不至于顾此失彼。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协调原则应用1.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作为政府的法律义务。

2.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实施环境保护规划。

3.采取有利于环保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4.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

5.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一、原因者负担原则的概念

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

经济学外部性理论

【原因者负担原则的适用】1.排污费或排污税制度

2.废弃物品再生利用和回收制度

3.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补偿费、税制度

4.环境保护费用共同负担制度

美国《超级基金法》——“棕色地块”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

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活动,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PROBLEMS1、参与主体的代表性

既得利益团体游说,弱势群体利益被忽略、、、风险社会

2、参与主体意见的选择和确认:意见的均衡

3、参与的有效性:程序性保障 例:农村选举(贿选、表决程序等)。

原则适用:环境知情权、环境异议权、环境立法公众参与、环保执法公众参与、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居民参与民主听证模式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可以大力推广

三、环保公众参与的建议

转变思想观念、、环境信息公开化、、明确参与载体、、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环保团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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