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佣童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6-09 12:31:46

关于雇佣童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第一,我国目前为止有两部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上述两部法律是禁止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一旦违反,必将招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劳动法》第9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如何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1)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

2)可以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引入执法机构的监督与检查。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那么该未成年人可以拿到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的量相当于你所说的“童工工资”。

招收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发展

这样,儿童就成为资本家所使用的廉价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当时英国的新兴纺织工业特别需要手指细小而灵巧的儿童,成千上万这种从七岁到十三四岁的无依无靠的儿童就被运到北方去了。

资本家购买包括儿童在内的4口之家全家的劳动力,也许比以前购买1个男劳动力花费的代价多,但是,现在4个工作日代替了原来的1个工作日,4个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劳动远远超过了1个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劳动,结果,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反而大大增加了。所以,资本家大量雇用童工,不仅降低了在业工人的工资水平,并且削弱了成年男工凭借技术和体力去反抗资本的力量,从而强化了资本对雇佣劳动的统治。

资本对童工的奴役和摧残,威胁人类的生存,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引起工人阶级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强烈抗议。经过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才迫使资产阶级政府陆续颁布有关限制儿童劳动时间、禁止儿童上夜班和禁止雇用幼年儿童的立法。

在英国,1833年的工厂法第一次规定:9岁至13岁的儿童每天劳动时间为8小时;禁止9岁至18岁的儿童上夜班;禁止雇用未满9岁的儿童。但这些保护儿童的立法往往受到资产阶级的破坏,成为一纸空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过程的电气化和自动化,对劳动者的技术要求愈来愈高,劳动者不经过学习和训练,不具备一定的文化技术水平,已很难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因此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各国,雇用童工的现象才逐渐减少。

根据《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六条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它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学徒工,无论学徒工是否获得经济收入,均应视为违反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一般情况下禁止企业非法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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