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6-17
余杭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物业公司在余杭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容貌等项目提供日常运行维护、修缮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区物价局是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区物价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并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管理质量及业主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贯彻优质优价、按质收费的原则。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等级制度。收费等级根据物业公司的经营资质和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别墅、高层住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的收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公司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报本局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的收费(另有规定除外)由物业公司自行制定或与业主协商确定。
为正确引导市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区物价局每年公布一次参考性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区物价局根据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和服务质量、服务项目等情况,制定收费等级评定标准、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
各小区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按区物价局公布的等级评定标准、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商定具体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报区物价局确认。
收费等级一般每两年考评一次,经考评与原评定收费等级有变化的(超过或达不到),收费标准应按考评后的等级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 对旧城区已建旧宅或新建零星住宅达不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考评标准,按区物价局公布的无等级收费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对已交付使用,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前期物业管理实行招投标的收费标准,由区物价局确定。 第十四条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具体是指负责管理范围内供配电、给排水、电梯、公共防盗、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中央空调、供热、管道燃气、公共照明设施设备等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
(二)住宅小区的清洁服务:包括小区内公共道路、公共场地及楼内公共楼梯、走道、电梯间等共用部位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置等;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负责管理范围内绿化物的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适时补种等,保持环境优美;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实施24小时安全值班巡视制,负责管理小区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
(五)车辆停放的秩序及公共场地秩序管理: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有明显的车辆行走、停放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分别场地停放,无乱停放现象;
(六)住宅小区的档案资料管理和装修管理:包括物业档案、产权产籍资料、物业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健全,对违章、违法装修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别墅、高层住宅、非住宅的服务项目,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主要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福利费等费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养护费; (四)清洁卫生服务费; (五)安全防范服务费;
(六)物业公司办公和小区活动等费用; (七)物业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利润; (九)税费。
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未交付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销售的房屋及业主因故未居住的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按70%缴纳,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承担。
业主因故未居住超过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全额缴纳。
第十八条 有电梯、高压水泵等高耗费设施、设备的高层、小高层、多层住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消耗按实分摊,物业公司应按实际消耗,向业主收取。具体的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商定,可按面积分摊,也可按户分摊。
无电梯和高压水泵等高耗费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的业主除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外,不再分摊其他费用。
物业公司自用办公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不得另向业主公摊。物业管理人员不得无偿入住、占用管理区内除物业管理用房以外的公共房屋。 第十九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自行车停放需收费的,必须要有封闭式停放场地,具备防盗防雨等基本条件,实行定点(位)停放,并有专人管理,收费标准按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其他车辆的停放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