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特殊医用材

发布时间:2019-03-15 06:54:18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特殊医用材料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劳社医[2005]2

【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10.08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特殊医用材料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宁劳社医[2005]2号)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特殊医用材料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5]49号文)和《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文)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特殊医用材料是指按照《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苏价费[2005]213号)和《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费[2005]214号)规定的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使用医疗仪器、设备、医用材料进行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以及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第三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特殊医用材料范围统一按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等五个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目录》)执行,并按规定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甲类目录)、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目录)和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丙类目录)三类。

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特殊医疗材料范围和标准,实行统一规范的分级分类管理和支付。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特殊医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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