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1-02-13 00:42:11

税费优

序列号

文件依据

惠项目

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优惠条件

优惠期限

附送资料

物流企

业大宗

商品用

商品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

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3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对物流企业(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

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

的专业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

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指仓储

设施占地600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所

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十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

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

20121

日至2014

31

12

201311

日至201512

物流企业认定证书

和证明文件复印件

有关部门对商品储

备管理公司批准文



[2013]59 号)。

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

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

食品油、棉、糖、肉、盐(限中央储备)

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

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

31

件的复印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研机构(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转制科研

科研机

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

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5] 14 号)

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

布),从转制注册之日起 5年内免征科

研幵发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1)转制变更后的

企业工商登记材

料;(2)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确认其参

照执行转制科研机

构税收优惠政策的

证明文件。



4

非营利

性科研

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5号)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职业登记证明复印

5

营利性

医疗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42 号)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3年内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年

卫生行政部门对于 医疗机构性质的认 定文件复印件;

6

非营利

性医疗

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

证复印件



[2000]42 号)

7

血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知》 (财税字[1999]264

号)

鉴于血站是米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 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 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 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血站机构证明材

料;

8

高速公 路服务 区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关于 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

字第140号)。

对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进出匝道、公 共停车场、绿化等用地,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

相关认定证书和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9

城市公

交站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

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311

日至201512

城市公交站场、道

路客运站场的相关



道路客

运站场

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通知》(财税〔2013

20号)

31

认定证书和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

10

老年服

务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 97 号)。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 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 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 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 税。

政府或民政部门对

老年服务机构性质

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1

劳改劳

《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 的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 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 地字第119号)

对劳改单位及经费自收自支的劳教单 位的工厂、农场等,属于管教或生活用 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 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劳教单位认定文件

或证明文件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

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

知》〔89〕国税地字第140

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所

安全防

号)

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

范用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优惠

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浙

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

年第8号)

幵山填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

海整治

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储罐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

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级以上安监、经

信、消防等职能部

门出具的安全防范

用地证明材料,包

括相应资质评价机

构出具的近期《安

全评价报告》复印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幵山填海整治

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

(1)幵山填海整

治、废弃土地改造



土地和

改造废

弃土地

14

科技

园、孵

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

字第01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优惠

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浙

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

年第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

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年。经有关

部门批准后自行幵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

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201311日至20151231

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自用

201311

日至201512

前的图纸、图片等

影像资料或其他能

够证明整治、改造

前土地或海域状态

的材料;(2)县级

以上国土资源部门

批准占用滩涂、泽

塘、山地等废弃土

地的批复文件,海

洋与渔业部门发放

的海域使用证等;

(1)教育部门出具

的大学科技园资格



化器

策的通知》(财税〔2013

118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3

117

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

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

31

证明材料;(2)科

技部门出具的证明

材料;(3)向孵化

企业出租场地、房

屋以及提供孵化服

务的业务收入在财

务上单独核算的相

关证明材料;(4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

材料、在孵化企业

汇总表。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棚户区

改造

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 号)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

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

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

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

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

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

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

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

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

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

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

有关部门批准的改

造安置住房建设用

地证明材料复印

件;



式实施改造的住房。本通知自20137

4日起执行。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

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廉租住

房、经

济适用

住房建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2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

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

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

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

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

2013 9 28

日至201512

31

有关部门批准的廉

租住房、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用地证明

材料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

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

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

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幵发商应缴纳的城

镇土地使用税。

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农产品

批发市

场农贸

市场

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

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8 号)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

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

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使用的土地,暂

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

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使用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

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

20131

日至2015

31

12

(1)关于农产品批

发市场、农贸市场

的证明文件复印

件;(2)对同时经营

其他产品的农产品

批发市场和农贸市

场,应提供面积比

例专项说明;



税。

(1)从事农村饮用

水工程运营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及其他

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农村饮

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

20111

证明材料;(2)对饮

水安全

工程

日至2015

12

水工程运营管理单

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1

位为建设饮水工程

[2012]30 号)

取得土地使用权而

签订的产权转移书

;(3)与施工单位

签订的建设工程承



包合同。

19

搬迁用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 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 知》([89]国税地字第

140 号)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 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 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 税。

有关部门对企业搬

迁的批准文件或认

定书复印件

20

未能实

际使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第二条。

对于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由于 政府部门原因(如拆迁、道路及其他配 套设施未完工)致使未能实际使用土 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政府部门提供 未能实际使用土地 的证明材料。

21

安置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

(一)取得民政部

疾人就

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

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门或残疾人联合会



业的单

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

的比例高于25% (25%且实际安置

认定的单位应提交

知》(财税〔2010121号)

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

以下材料(1)民政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

部门或残疾人联合

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

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报经地税部门批

会出具的《残疾人

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

准,可享受按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每人

职工在编在在岗认

征标准的公告》

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定表》(民政部门或

的优惠,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

残疾人联合会已提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供给税务机关的,

2014年第8号)

可不要求纳税人提

供);

2)纳税人为残疾

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

人通过银行等金融

机构实际支付工资

凭证。

(二)不需要经民

政部门或残疾人联

合会认定的单位应

提交以下材料:(1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服

务协议(副本);2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

纳社会保险费缴费

记录;(3)纳税人



向残疾人通过银行

等金融机构实际支

付工资凭证。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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