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细则

发布时间:2018-06-28 00:06:22

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诈骗数额达到5 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5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诈骗数额达到30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③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⑥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⑦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⑧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⑨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超过5 千元的,每增加1200 15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诈骗数额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4500 55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诈骗数额超过30万元的,每增加2万至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诈骗数额较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诈骗数额巨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不再重复评价。

3.罪中量刑情节

诈骗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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