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合同协议书标准版

发布时间:2020-05-18 09:39:59

编号:

车辆维修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1. 车牌号 2. 发动机号 3. 颜 色

4.车型 5.vin 代码/车架号 6.行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 提岀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 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

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

1. 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 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 分别标明原厂配件、 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

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 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维修价格

1.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 /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 %进行计价。

2. 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 口市交通管理局制定 口。

3. 维修预算费用: 元,大写: .其中:工时费 元,大写:

;材料费 元,大写: .

4. 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 %寸,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

用结算。

第五条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 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

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

1. 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口 行业标准口 地方标准口 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口。

2. 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 项执行。

1 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

为车辆行驶XXO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

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XX公里或者10日。

2) 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 公里或 日”执行。

3.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 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

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 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

到者为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

1. 竣工交付日期为 日前,交付地点为 .

2. 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 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

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岀厂合格证; 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 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

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结算

1. 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岀具法定的结算票据, 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 《桂林

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乙方未岀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

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 付款方式:现金口 转账口其他 口。

3. 付款期限: .

第九条违约责任

1. 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 在质量保证期内, 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 乙方负责无偿返修, 并赔偿甲方相

应损失。

3. 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 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 乙方在承修过程中, 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 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 应当及时

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 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

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 天内应当给予答复。

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其它约定

1. .

2. .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 或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1. 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住所:

住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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