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8-10-03 15:45:21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调整、盘活、利用,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范围

2007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的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含实施方案),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不具备或其他特殊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无法实施建设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妥善处理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拟调整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核算后,可以调整到新利用的土地上继续使用,不再重新落实。调整后的土地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进行标注,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消除批而未供状态,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二、 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条件

(一)拟调整土地必须为整批次或整地块,经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产权清晰无争议,无银行抵押或司法查封,无民事利益纠纷。因征地引发行政争议影响较大、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批而未供地块,优先纳入调整利用范围。

(二)拟调整土地地貌应保持原土地利用状态,原地类为农用地的,应当保持农业水利设施、耕作层、机耕路等种植条件;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当依法查处到位,恢复原地类和地貌,并交原集体经济组织或管理单位耕种或使用。

(三)拟调整土地尚未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的,可以与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解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由其继续组织耕种和使用。已经完成征地实施且征地补偿安置已经到位,且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如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无法退还征地补偿费用,社保资金无法退出,可以保留国有土地性质,纳入国有土地管理,具体土地使用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拟调整土地涉及农用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管理单位签订管护协议,及时组织耕种和使用,严禁抛荒、撂荒。

三、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报批方式和要求

(一)整批次用地符合调整利用条件的,按照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方式申请撤回原批准备案信息。

(二)一个批次中部分地块符合调整利用条件的,按照部分地块调整方式,对批文中的相应地块进行调整,撤回备案信息。

(三)申请使用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应当控制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调整与利用同时申请。申请利用的土地中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和耕地面积应当小于或等于调整土地的相应面积。属于同一个批次或者地块的,必须一次性调整利用到位。

同一地块中部分土地已经实施供应的,该地块不得纳入批而未供土地进行调整利用。

(四)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实行层级审核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汇总,填报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台账表(详见附件),提出申请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工作的请示,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情况进行汇总,组织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并出具前期审核意见,连同汇总后的台账表一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市上报情况组织会审、实地抽查后,提出是否同意调整利用的审核意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核意见,按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组织开展具体地块的调整利用报批工作。

(五)涉及调整的地块,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期时点20201231日前不得再次实施征收。

四、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审批要求

(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市、县人民政府申请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 市、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调整批而未供土地的请示和汇总台账表;

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申请调整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的现场勘查和用地审查报告。建设用地审查报告中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前后地块的面积、地类、权属及土地无银行抵押司法查封民事利益纠纷等情况;

3.申请调整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的原建设用地批文及相关“一书三方案”材料,标注调整利用地块位置的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勘测定界图、原地块年度最新影像图及数据库材料;

4.申请调整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5.解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提供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或管理单位签订的管护协议,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好腾退土地有关事宜的说明;保留国有土地性质的,应当提供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的说明;

(二)批文公告和归档。省政府下达批准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文件后,批准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在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开;相关征地程序、补偿安置和腾退土地的后期管理等事宜,由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信息公开权限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和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开。调整利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与原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归档。

五、加强对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调整利用土地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本辖区内调整利用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调整土地的退回、管护以及新利用土地的选址和报批工作,切实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费兑付、权益保障和后续安置等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积极开展摸底调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71号)及本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区域内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摸底调查工作,准确掌握辖区范围内拟调整利用土地数量、类型以及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条件,按照要求完成汇总分析、现场调查和逐级上报工作。

(三)切实做好调整利用工作相关事宜。调整利用工作以市为单位,每年开展一次,调整利用前期审核工作必须于每年830日前完成,调整利用审批工作必须于每年1030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各地要严格控制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数量和范围。确需调整利用的,要妥善处理好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关系,切实做好调整利用土地的权属管理和后期管护工作;要妥善处理好调整利用前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避免因调整利用土地引发群众信访和争议矛盾纠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涉及的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本通知自2018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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