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领导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9-07-31 17:09:21

省直领导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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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共产党员·上》2014年第12

        日前,辽宁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省直党政工作部门厅级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正处级领导干部交流轮岗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省委工作部门、省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一般应当交流;省直部门重要岗位副职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交流,或者对其工作分工进行调整。省委工作部门、省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中在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同一关键岗位任职满5年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必须轮岗。

        《办法》明确,省委工作部门、省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厅级领导干部交流,可以在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党政机关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省委工作部门、省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中在关键岗位工作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在本部门内部进行轮岗。

省直领导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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