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12-31 03:02:50

2016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2016年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5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2016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各项惠民政策,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满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需求。加快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努力改善城市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加快推进城南小区849套、新桥国际产业园216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确保年内主体工程本完工。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认真落实寿春镇东津社区342户、寿滨村85户和八公山乡团结村349户城中村改造任务,加快实施报恩寺及博物馆周边地块203户城市棚户区项目,确保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征迁工作。

(三)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积极推进续建项目城南小区742套安置房建设,确保城南小区基本建成388套,寿滨小区竣工312套安置房。

三、租赁补贴发放

为稳定扩大保障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租赁住房,2016年我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一次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一)申请条件

1.城市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3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或者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及以下;

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为792元及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3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或者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及以下;

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为1760元及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情形: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机动车辆的(不含三轮车、摩托车);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商业性质房产的。

4.以下人员可计算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

1)申请人夫妇及其共同生活的子女;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原同户籍的服刑人员。

(二)人均住房保障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1.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8平方米,每户保障面积最大值为60平方米;

2.租赁补贴标准为6/平方米·月;

3.租赁补贴系数:

①低保、低收入、特困职工家庭补贴系数为100%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70%;

4.补贴计算公式为:

保障面积(≤60平方米)=(18平米-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

月租赁补贴金额=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补贴系数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xx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3)由社区核准并出具的家庭收入、财产证明;

4)申请人的结婚证,或者由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需经县房产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登记备案证明;

6)被征收房屋家庭户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7)其他有关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荣誉证、低收入证明、特困职工证明等);

上述材料需申请人提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审核、公示

1.初审。社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符 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或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 房产和民政部门。

2.审核。县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民政部门。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房产、人社、税务、交管大队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房产部门。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房产部门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现居住地)、县政府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由县房产部门报送县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四、加强住房保障审核管理

寿春镇和八公山乡及其所属社区要全面落实住房保障惠民政策,积极开展申请受理,并在要求时间内做好相关信息核查工作,认真做好初审把关,确保应保尽保。 县民政、房产、交管大队、人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拟保障对象收入、住房、财产等信息审核、复核工作。要认真落实“三级审核两榜公示”制度,扩 大拟保障对象公开公示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认真做好社区录入、逐级信息核查等工作。

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不间断巡查、建筑材料质量现场把关、施工关键环节复验、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施工分 部分项验收等质量控制制度,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开工项目要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施工进度,力争早日建成,早日投入使用。

六、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征迁安置

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各项政策,积极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广泛宣传征迁安置政策,帮助被征迁群众解决征迁过程的实际困难,确保当年棚户区改造征迁任务全面落实。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县住建、国土资源、房产、民政等部门和寿春镇、八公山乡要加强配合协作,认真落实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措施,及时报送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实施进度信息。县发改、物价、财政、人社、城管、交管大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加强后期管理。进一步完善准入退出制度,建立完善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分配后发现的问题,坚决查处各种骗租、违规转租、转借等行为。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变化及住房状况,以及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等。加强棚户区改造征迁调度,确保棚户区改造征迁和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对从事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配合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舆论宣传。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民政、人社、房产、税务、交管大队等部门信息共享,构建完善的保障性住房信息网络系统。加大对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政策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工作氛围。

2016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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