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8 21:13:3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新林改字[2014]567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4.08.25

【实施日期】2014.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林改字〔2014567号)

昌吉州、巴州、和田地区、吐鲁番地区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确定我区为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省之一。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改综〔201439号)要求,结合我区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现状和发展前景,经林业厅研究,把肉苁蓉作为我区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的重要品种,确定在奇台县等11个县市进行种植补助试点,中央补助资金随后下达。现就做好有关试点工作要求如下:

一、开展补助试点的县市及试点面积

(详见附件)

二、试点的目的

通过试点,进一步探索发展林下经济的模式和政策扶持发展林下经济的方式。总结经验,推广应用,促进我区林下经济的发展。

三、提高开展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贴试点工作的认识

开展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贴试点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是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在林下发展中药材种植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下经济的重要发展模式,也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有效途径。开展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是国家惠农政策向林业的延伸,更是探索林下经济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开展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是国家援疆的具体体现,也是做好防沙治沙确保绿洲安全的重要措施。请各试点县市务必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试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四、对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明确负责机构。地方领导高度重视,明确专门机构指导林下经济发展工作,管理体制顺畅,管理职能明确。

(二)选择试点单位。补助试点单位原则上选择在集体林区,可以县、乡镇为单位,也可以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为单位。

(三)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地域、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资金安排、检查评估等。

(四)出台扶持政策。出台林下经济扶持政策文件(含林药模式),尽可能安排林下经济发展扶持资金。

(五)严格指导管理。按照林业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检查督查等。

(六)总结试点经验。要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度,总结做法和经验、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不断改进工作、推动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关制度。及时向林业厅反馈。

请各试点县市于910日前报送试点方案及林下经济扶持政策文件。于112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附件:自治区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县市及面积

2014825

附件:

自治区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县市及面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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