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稽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29 03:42:53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稽审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96.03.01

【实施日期】199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支行行长离任

经济责任稽审办法(试行)

1996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力度,增强各级行行长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意识,完善干部管理制度,保障建设银行各项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长离任经济责任稽审,是指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行的规章制度,对确定将要离任的行长在其任职期内该行发生的经济行为进行稽审的一项制度。

第二章 稽审对象和组织管理

第三条 建设银行系统内各级分、支行行长(含履行行长职责的副行长)为行长离任经济责任稽审的对象。建设银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所属公司经理、营业部主任、办事处主任的离任经济责任稽审,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行长离任经济责任稽审在行长工作变动(包括提升、降职、免职、辞职、离退休、岗位调动)时进行。

第五条 凡已确定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稽审的行长,实行先审后离原则,在未完成经济责任稽审之前,原则上不得提拔、调动、辞职和办理离退休手续。如遇特殊紧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稽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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