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与销售订单的区别 - 1

发布时间:2019-06-30 0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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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与销售订单的区别



  篇一:销售订单与销售合同
  篇一:销售订单合同
  销售订单
  注:1、此销售订单一式三份,客户一份,双方签字生效。2、此单另二份回销售部与财务部各留一份。3、客户提车交回此单。
  供货方:订货方:经办人: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篇二:销售合同模板
  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地点:签约日期:
  甲方(销售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乙方(采购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甲方、乙方各称“一方”,合称“双方”)
  为拓展市场,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销售合同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前提条件
  1.1双方向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通过最近年度工商年检之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正本及副本;(2)在有效期内的经营许可证件;(3)其他证书(如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在每年工商年检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其最新上述文件)。
  1.2本合同若非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则双方签约的授权代表应向对方提供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其签订本合同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原件。2.合同产品及价格甲方向乙方提供之商品(以下简称“合同产品”)的品名、规格、产地、价格、数量等,由乙方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订单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为准。除合
  同产品不符合前述约定外,乙方不能随意退货和扣除甲方货款。甲方提供产品价格如下:
  3.双方的权利义务3.13.23.33.43.5
  甲方保证供应的合同产品符合法定质量标准,如合同产品为进口商品,提供进口批件等相关证件,并加盖甲方质量管理部门印章。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销售流向数据或文件年度目标采购总额:乙方承诺在【-】年度内向甲方采购合同产品总金额不低于【-】万元(含税)。
  【每一年度最后一个月内】,甲方将结合乙方本年度目标采购总额的完成情况及货款支付情况,并按照乙方【(实际/目标)】采购总额【(含税/无税)】的【-】%让利给乙方。
  如因医保控量等客观政策原因造成年度目标采购总额未能完成,返利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合同产品的运输、交付
  4.1甲方自收到乙方订单传真件的【10】个工作日及时将合同产品送到乙方。
  4.2乙方订单传真件需经乙方指定联络人员【】签署,并从指定传真号码【】发出,
  若前述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7】工作日以加盖乙方公章的书面通知形式告知甲方。乙方订单中须列明所需合同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要求、交付地点、交付方式、收货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双方确认合同产品的交付地点为【】。4.3指定签署收货单的收货人【】(预留印鉴格式见附件一),联系电话【】。若乙方
  对前述信息进行变更,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加盖乙方公章的书面通知方式交4.4
  由甲方备案,或在乙方根据上述4.1条规定所发订单传真件中列明前述信息。双方确认,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产品的交付时,即视为甲方已全部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合同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合同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
  a乙方或乙方承运人于甲方指定地点与甲方完成合同产品的交接;b甲方或甲方承运人于乙方指定地点与乙方完成合同产品的交接;
  c甲方应乙方要求为乙方代办托运的,甲方将合同产品交于承运人,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产品包装须符合国家及药品行业的有关包装规定和储运要求。
  4.54.6
  甲方提供的合同产品若在有效期内,除可归结于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储存、使用不当等)外,皆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5.合同产品的验收
  5.1乙方应当自合同产品交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产品的数量、包装进
  行验收,如发现合同产品存在数量不足、包装破损等非质量问题的,应在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知并将相关证据作为附件。
  5.2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通知后,如认为乙方所提出的数量不足、包装破损或其他非
  质量问题属实,由甲方对不足予以补充或进行调换。如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通知的,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之合同产品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及乙方的要求,乙方不得就甲方交付的合同产品提出任何异议和权力主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非合同产品质量原因乙方不得退货,否则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因合同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相关第三方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6.乙方应履行义务
  6.1双方确认按以下步骤结算货款:
  乙方将货款汇往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根据实收货款给乙方发货。6.2货款支付方式:乙方应以电汇方式将上述款项按时支付至甲方账户或甲方指定账
  户。7.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2】月【25】日至【20XX】年【3】月【25】日止。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的商品销售、采购以传真确认的订单为准,不再单独签订购销合同。8.合同的解除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守约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送达至违约方时,本合同立即解除。
  8.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产品的交付义务,且经乙方在合理期限(【-】个工作日)内催告,甲方仍不交付合同产品的;
  8.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产品的付款义务,且经甲方在合理期限(【-】个工8.3作日)内催告,乙方仍不付款的;
  一方处于破产、解散、被托管的状态,或因为不可抗力而无法实质履行本合同义务,导致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
  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导致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其它根据法律、法规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8.48.5
  9.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义务的,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11.其他事项
  11.1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1.2本合同的补充或变
  更,应经双方具有权限的签约代表书面确认后另行签署补充合
  同。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3补充事项:正常使用情况下,整机保修壹年。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XX年2月25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XX年2月25日附件一:
  本页无正文,仅为依据【】与【】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约定,指定【】作为【】收货人的预留印鉴,以供【】根据合同约定送货时验证:
  指定的收货人:签字:
  指定方(盖章):20XX年2月25日篇三:销售合同管理流程
  销售合同管理流程操作要点:
  1、销售类型(按照产品项)分为五种:车体改装销售
  机加产品销售多媒体商品销售材料销售系统集成销售
  重点提示:根据销售统计和核算的需要,在销售订单的表头栏目内必须选择对应的销售类型,从以上五种分类中进行选择。
  2、销售业务类型(按照结算情况界定)为三种:
  ?普通销售业务:无论赊销、现销,当月完成发货后(含多次发货)当月结算完毕(含多次结算)的销售业务,在增加销售订单时选择业务类型为普通销售业务。具体操作见普通销售业务处理流程
  ?分期收款业务:当月完成发货后(含多次发货),需分次、跨月进行结算、开发票,分批结转收入成本的销售业务,在增加销售订单时选择业务类型为:分期收款。具体操作见分期收款业务处理流程。?直运销售:销售的商品不经过公司库房,直接将商品从供应商处发送到客户方的销售
  业务(例如:商品代购业务),在增加销售订单时选择业务类型为:直运销售。具体操作见直运销售业务处理流程。
  重点提示:
  根据销售统计和核算的需要,在销售订单的表头栏目内必须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从以上三种分类中进行选择。因为三种业务的核算处理方式不同,所以在增加销售订单时一定要区分清楚。
  篇二:订单和定单的区别
  订单和定单的区别
  定单的定义:书面供货单。
  订单的定义:企业采购部门向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办公用品等的供应者发出的定货单。
  二者基本可以通用。
  但是,物流术语里把这两个词语定义一下。
  大多数情况下,订单是指预期数,向供货商发出采购要约,拟向供货商提出订货数量和技术要求的一种书面文件。
  而定单是指买卖双方对订货数量达成一致协议后,确定供应方应向采购方提供实际应交货数量的一种书面的文件。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是有区别的。建议使用订单,减少使用定单,避免风险
  定金和订金,押金的区别
  “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家具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定
  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家具销售者违约(:销售合同与销售订单的区别)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
  可以与家具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
  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押金是保证金,不一定是买卖
  定金和订金都是买卖的名词
  订金能退
  定金不能退
  押金比较自由,一般都是交的时候双方协议达成的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二、订金的法律属性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三、押金的法律属性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为更明确地解释押金的法律属性,结合其与定金的法律特征的异同,简述如下: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的法律属性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篇三:销售合同的条款
  篇一:销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文)
  销售合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编号:用条款。本通用条款适用于通用条款生效之后的所有的买卖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本通用条款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该通用条款到期时,如买卖双方有后续交易,且对条款中内容完全接受,则该通用条款有效期顺延一年;如一方对条款提出修改或异议,经双方同意,可修改本通用条款,修改后的通用条款有效期顺延一年。
  第一条销售合同总价
  销售合同总价若为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的,则为已包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总价;若为美元的,则为未包含关税及增值税的总价(cip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买方自行负责产品的所有报关完税手续及相应的费用,如买方委托卖方办理有关手续的,买方应当另外支付卖方相应的服务费,具体费用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第二条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和毁损风险自产品臵于合同约定的交货点之日起转移至买方。
  第三条产品的交付
  1.包装:卖方提供****产品的标准包装。
  2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并交予收货人;如买方变更交付地点或收货人的,应当在收到卖方出具的《产品备齐待运通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方承担。同时,如买方变更交付地点及收货人导致卖方多支出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这些费用均由买方予以承担。
  第四条产品质量保证及验收验货期
  1.销售合同项下产品的规格、技术标准参照之前已经提供的有关*****的《产品手册》。
  2.卖方对产品提供终生有限保证,其中产品的非电气部件终身无材料和工艺瑕疵;所有安装于产品内或产品上的电气部件,自购买日起十二个月内无材料和工艺瑕疵;对买家的补偿仅限于替换及安装因材料或工艺瑕疵而失效的部件,其中安装仅适用于非地面车辆应用;买方指定选用的所有其他制造商产品适用该制造商的保证;其他有关保证信息可查阅****网站。除****承诺的保证以外,任何其他产品的保证都不适用于****的产品。
  3质量保证的除外情形:
  (1)未按产品的技术要求或是《产品手册》的要求进行安装、操作、使用、保养及检修的;
  (2)买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故意的破坏或是疏忽导致的损坏;
  (3)产品正常的损耗;
  (4)未经许可的改装而造成的损坏;
  (5)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坏;
  (6)其他与制造商及卖方无关的情形。
  4买方在收到卖方产品时,应当当场对产品的数量、重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检验,并在相应的货运回单上予以明确记载;买方应当在收到卖方产品后的3日内,及时对产品进行检验,如认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或《产品手册》中的相关标准,应当在收到产品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买方未在上述验货期内,对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等提出书面异议的,将视为产品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5.双方同意,如买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将交由产品的制造商****公司,按照《产品手册》的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异议的提起、产品的检测等流程见本合同附件《产品退检流程》。制造商对产品的检验结果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可基于检验结果就是否退换货进行协商。
  第五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买卖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通用条款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
  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国际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2.发生不可抗力,买卖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3.在所有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卖方对交货迟延、未交货或者产品质量等均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违约条款
  1.销售合同签订后至卖方实际交付前,如买方退货的(包括部分退货)或是买方收货后不是由于卖方质量原因,买方退货的,卖方有权收取退货产品货款的30%作为违约金;在报价单中标有“*”的是为买方特别定制产品,卖方将收取该产品的全部货款作为违约金。
  2买方延迟支付货款的,还应当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按年利率10%收取,即延迟天数/365x未付货款金额×10%。如买方延迟支付的(包括未全额支付定金的),交货期顺延;延迟支付超过30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3基于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卖方无法按期送货的,或是买方未按约定日期提的,卖方将向买方收取未交货物价值的0.2%/天的仓储费用。因买方的原因超过约定的交货期30天后,卖方可单方面取消订单。
  4如确实为制造商和卖方产品的质量或交付原因,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的责任仅限于按照****保修条款对于产品进行退换。除以上赔偿外,****不接受任何其他关于产品情况或者产品使用方面的陈述,无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及责任条款,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和********均不承担买方或者第三方的任何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也不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知识产权及保密
  1.对于买方所购买的产品以及产品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技术标准、产品说明等,制造商均保留所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对于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都将通过有关途径进行索赔。
  2对本通用条款和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的所有的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均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进行披露。
  第八条买方承诺及保证
  1.本合同产品的生产商系********公司,故产品的销售必须完全符合****商务部有关产品出口销售的规定,具体注意事项见本合同的附件《出口控制通知》。买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对此些规定有了完全地、充分地了解,买方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是表示对此些规定的接受,同时愿意承担因违反此些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公司有着严格的反商业贿赂规定,买方保证,将与卖方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的附件《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通用条款及销售合同的生效及送达
  1.本通用条款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通用条款正本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2.本通用条款中记载的买卖双方地址为今后双方寄送与本通用条款包括与之相关销售合同的收件地址,一方如需变更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销售合同中的文件发送地址与通用条款不一致,以销售合同为准。
  3.本通用条款以及依据本通用条款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内容以中文为准。如果中文和英文不一致,应以中文为准。
  4.依据本通用条款签订的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销售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条通用赔偿
  买方应保护,赔偿,并保证卖方及其附属公司和各自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受雇人,分包商,经销商免受任何性质由于以下两种情况引起的索赔,要求,诉讼,判决,负
  债,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损失。
  (一)买方违反任何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担保,公约或义务;和(二)由于买方的行为或遗漏引起的第三方索赔
  引起的
  第十一条准据法及管辖
  本通用条款的解释、效力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如有争讼,任何一方均可向卖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
  本通用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以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
  合同附件:
  1.产品退检流程2.出口控制通知3.诚信承诺书
  附件一
  产品退检流程
  1.****产品可提供终身有限质量保证。
  2.****产品的使用应遵守****公司的安装及使用说明。若客户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先联系****销售工程师协
  助解决。
  3.若客户需要将****产品退回****工厂进行检测,请联系****销售工程师,由他们负责协调产品退检流程。申请产品退
  检必须遵守以下几点:a.产品没有遭受到人为破坏。
  b.客户必须提供真实、必要的产品使用情况。
  c.若产品曾接触过非惰性介质,必须提供该介质英文版的msds或产品安全数据
  d.使用过的产品必须经过清洗,提供英文的清洗说明,保证退检产品内外无污物、无残留介质。
  4.****工厂在接收到必要文件和退检产品后1至2个月后,出具退检报告,由销售工程师将报告转发给客户,按报告
  的结果处理问题。
  5.经****工厂检测,无工艺或材料缺陷的产品,****不予修理或替换。
  附件二
  出口控制声明
  此通用条款项下中所有销售合同中的产品,技术或者软件都是按照****的出口法规提供。严禁违背****法律对此合同中所有产品,技术或者软件进行出口,再出口,销售,再销售,转让或者转移的操作。此外,买方有独立的义务遵守****的出口法规和所属国的进出口法规。篇二: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为强化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备,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房产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对购销合同条款风险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各条款起草中应注意问题予以提示,形成本指引,供合同经办人员起草合同时参考借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常有类,一类是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一类是履行过程中违约导致的争议。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的争议属合同签订阶段风险控制因素,该风险因素可通过合同主要条款的设计予以降低。
  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
  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条款体现的是缔结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该条款时应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卖方或卖方,但是“项目部”、“工程部”等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同时,该处的合同主体应当与在合同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或个人一致。当事人的住所与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有关,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应考虑在合同中标明住所,企业住所地一般可通过工商档案确定,可考虑不填。
  2、标的物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货物,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标的物通常通过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来体现。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的学名并使用全称,名称的约定必须规范、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俚语、俗称或方言。如果交易的是特定货物,必须要写明它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如果一次性购买不同种类和规格的商品,则应在合同中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货物的基本情况。需要特别主要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3、数量条款
  标的物的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的量除了通常所理解的量以外,还包含计量方式(单位)的约定。合同的数量有多种约定方式,有的是明确约定具体的量,有的是约定计算方式。数量争议往往因计量方式约定不明产生,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因此,约定数量条款时必须采用规范的计量单位。
  4、质量条款
  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质量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质量的约定应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产品,可通过约定适用的规范标准达到明确质量要求的目的;天然的出产物或质量受原材料影响较大的石材、瓷砖等产品以及无法用文字表述的产品,可通过双方共同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标准;非标准的加工定做产品则可以通过明确原材料、技术参数要求等对质量要求予以明确。合同约定采用规范来明确质量时应注意不同规范的产品质量要求不同,应选择质量要求高的规范。合同约定采用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要求的,在封样同时可要求卖方出具样品品质的书面说明。
  5、验收条款
  验收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卖方交货后如何检验以及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期限的约定。卖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需要通过验收来确定,货物的验收条款通常应包含数量如何验收,如采用称重、理算还是其他方式,以及质量如何检验的约定。验收条款中还应注意的是验收期(又称质量异议期)的问题。通常的情况下,作为卖方来说,希望买方能够尽快检验,检验合格后就能免除其质量担保责任,而对买方而言,交货后立即检验通常只能查明表面是否存在瑕疵,其内在是否瑕疵是很难判断的,特别是对于批量交付的材料,要求交货后立即检验是不现实的。因此,关于质量检验期应约定充分的时间,应在合同中载明交货验收只限于表观验收,内在质量问题可在一定的期限或两年内提出等。
  6、价款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取得标的物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即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代价。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切额外的相关费用。买方应当对价款及其是否包含相关费用写清楚,同时如果是进口产品要特别注明价款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7、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
  买卖合同所指的履行期限就是卖方交付货物(或单证)及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约定明确有利的履行期限能给当事人带来期限利益,如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比货到付款能推迟付款期限,有利于买方更充分地利用资金。买卖合同中对卖方履行期限的设定必须明确期间或期日,防止卖方以期限不明拖延交货。买方付款义务的履行则可以约定以卖方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文件、单证以及税务发票为前提,以争取达到履行期限延长,迟延付款的效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点通常是指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履行地点在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的主要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另外,履行地点还涉及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为避免异地交货产生货物运输风险及运输费用的问题,合同履行地点多数情况下以约定买方所在地或项目现场为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方式主要是指交货方式。交货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送货上门,一种是买方自提,还有一种就是代办运输(委托第三方运输),代办运输还分为汽运、水运、航空运输等等。不同交货方式的风险转移时间和运输风险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对买方而言,通常情况下卖方送货上门风险最小,买方自提次之,代办运输风险最大。
  8、包装方式条款
  在货物买卖中,要将货物由所在地移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一般要经过搬运、运输等多种环节。如果对货物的包装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很可能就会对货物造成损坏。因此,合同中最好对货物的包装方式作出约定。包装方式应当根据保护货物的质量、品质、性能和表面涂漆等不受损害来确定。其内容包括对具体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的约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除卖方送货这一交货方式外,上门自提和代办运输情况下运输过程中破损的风险都是由卖方承担的,这两种交货方式下必须提高卖方包装要求。
  9、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指买方或者卖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买卖合同中卖方常见的违约有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货以及毁约等情形,买方常见的违约是迟延付款。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责任等方式。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也可根据违约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但违约金和定金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才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逾期付款违约金通常是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几的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对方违约时从该条款中获利,而是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因此,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属大概率事件,可考虑约定相对高额的违约金以遏制违约的冲动。应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违约金属买卖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发生争议时法院调整幅度有限,约定的己方违约责任不宜过重。
  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注意的是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定金罚则的规定,交付定金一方发生合同约定承担定金责任的违约情形时,收受定金一方可全额没收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应谨慎使用。
  10、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争议发生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其中,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都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解决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还需通过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解决。
  仲裁和法院诉讼作为两种有法律强制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合同双方只能择其一。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在于法院诉讼即使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也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则只有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才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效的
  

销售合同与销售订单的区别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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