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4 21:44:33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闽海渔[2010]19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6.09【实施日期】2010.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海渔〔2010〕192号)各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0〕30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尽快使用转产转业结余资金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渔〔2010〕47号)要求,为保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我省“十二五”渔业资源保护及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尽快使用2002年以来转产转业结余资金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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