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及分析:矿难事故频发的深层原因是什么? - 析论生活的“公用地悲剧”

发布时间:2013-09-23 22:49:11

案例名称:矿难事故频发的深层原因是什么?——析论生活的公用地悲剧

案例内容
矿难事故之多引人关注。如山西省频发煤矿事故,造成多人死亡。

据了解,目前我国约有2.5万个煤矿,其中2.3万个是乡镇煤矿,全部由个人承包经营。每年煤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乡镇煤矿占70%,而重大或特大事故占80%。全国煤矿企业每年因矿难事故死亡人数超过6000人,绝大多数是农民工。有专家说,2003年中国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2倍,是美国的100倍。

案例评析
有人说,矿难事故不断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或执法不严厉。应该说这个一个原因,但不是唯一的原因,从公共经济学角度看,至少还有两个原因:一是矿产资源的产权性质,二是地方财政的利益。
任何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所表现的权威与有效性,都与其赖与存在的经济基础密不可分。宪法规定,矿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个国家所有,就是与矿山开采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经济基础,可是,宪法及针对矿山资源管理的专门法,却没有明确国家所有的实现形式及开采利用的收益分配形式。
美国学者哈丁把公共资源的自由使用会使整个公共资源耗竭的观点归纳为公用地的悲剧。如果某种资源的产权安排决定很多人都能不同程度地使用这种资源,那么它就具有公共地的特征。每个人在决策时,只考虑个人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而不顾行为的社会成本,最后会导致悲剧的发生。经济学家认为,避免发生公共地的悲剧唯一办法是建立私人产权制度,结束公共产权制度。在中国,可以考虑让非法采矿活动成为合法行为,让私人矿主真正的具有管理煤矿的权利,甚至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让小矿小窑自愿依附于大矿大窑。
在计划经济时期,地方利益无条件服从中央利益——上上下下都围着计划指令转,各地区之间的利益由中央计划实现平衡,谁都不觉得自己吃亏。而到了市场经济时期。地方有了自己的利益追求,而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却长期忽视其中暗含的地方利益。
分税制财政下,地方有固定的财政收入来源。有资料显示,全国县乡财政供养人口占地方财政供养人口的70%,但县乡财力仅占全国地方财力的40%。国家所有的矿山分布于各行政辖区内,地方怎么可能心甘情愿地守着自然资源受穷?为什么强令地方关闭小矿小窑的运动进行了一轮又一轮,可到头来停产令总是一纸空文呢?为什么许多地方对停产令采取阳奉阴违的对策,纵容地方小矿小窑大肆掠夺国有大矿的资源呢?如果人们不从所有制实习形式和利益分配机制上去问一问为什么,停产令永远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地方的不甘心还不仅于此。滥采滥挖的情况小矿小窑普遍存在,国有大矿同样存在。国家拿走了大矿开采的大部分税收,可对矿山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破坏却很少承担责任。回头,矿区周边的农民因生态破坏导致农耕无着只好找地方要饭吃,地方又何心甘!
中国是个地大物不博的国家,尤其是不可以再生的自然矿山资源。如果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下,许多小矿小窑因开发价值不大而必须关闭,那么,国家得同时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并承担大矿开采的生态成本,并对大矿周边的贫困农民提供转移支付。

案例及分析:矿难事故频发的深层原因是什么? - 析论生活的“公用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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