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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7 09:48:03

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2007年4月1日

开庭时间:武大学政法学院模拟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长:

主审法官(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请原告吉林市大众粮油公司及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及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关闭呼机、手机)(旁听人员)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

(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的规定,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吉林市粮油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一案.

本案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宣布开庭.敲锤!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请原告核对你本人的身份,并出示你的居民身份证.

原告法定代表人:我是张冰峰,吉林市大众粮油公司总经理.

审判长: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核对身份,并出示你的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函.

委托诉讼代理人:我是肖娟,湖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我是杜娟,湖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请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对你本人的身份,并出示你的居民身份证.

被告法定代表人:我是陈云衢.

审判长: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核对身份,并出示你的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函.

委托诉讼代理人:我是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代理律师尹代媛,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下面请原告吉林市粮油公司宣读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由原告宣告)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宣读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由被告宣读)

审判长:原告吉林市粮油公司,你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无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你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无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上述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其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谢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丽花、颜怡组成合议庭.有主审法官谢筱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王秀平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7)经本案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和诉讼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审判长:以上诉讼权利,原告吉林市粮油公司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判书和调解书;

审判长:以上诉讼义务,原告吉林市粮油公司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审判长:原告吉林市粮油公司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该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以上法庭规则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原告吉林市粮油公司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

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审一: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应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下面先有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或宣读诉状.

原告诉讼代理人一:受原告的委托,由我宣读起诉状.

审一:请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

被告诉讼代理人:受被告的委托,现在有我宣读答辩状.

审一: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审一:原告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

审一:被告有补充的吗?

被告:没有.

审一: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质证.

审一:下面由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对象.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有以下三份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证据一: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委托代理人采购粮油材料的委托授权书;

       证据来源: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

       证明对象:被告采购员代理权的存在.

   证据二:小麦购销合同;

       证据来源:本公司与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

       证明对象:小麦购销事实的合法存在.

   证据三:玉米购销合同;

       证据来源:本公司与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

       证明对象:玉米购销事实的合法存在.

   证据出示完毕.

审一: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就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都没有,并且我在此还要说明一点,就是我们公司一直都是认可与吉林市大众粮油公司签定的小麦购销合同的.只是由于公司采购部的失误而没有按期支付价款.

审一:原告对于被告的上述说明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既然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承认了与我们公司签定的小麦购销合同,那么我要求被告尽快支付价款和违约金以及给我们所造成的损失.

审一:被告对于原告的要求有无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既然双方就小麦购销合同的意见达成一致,那么请书记员将其记录在案,以下环节不用再就这一问题进行争议.

审一:下面由被告提供相关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对象.

委托代理人:我们也要向法庭提交两份书证,即:小麦购销合同和玉米购销合同;证据来源:本公司与吉林市大众粮油公司;证明对象:两份合同对比显示,第二份合同即玉米购销合同无效.因为在玉米购销合同上只有一位代理人的签名,并且这两份合同并不是在同一时期签的…

审判长:对于证据证明的说明在法庭辩论阶段再进行详述.

委托代理人:恩,好的.

审一:原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就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二: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对已经交换且没有争议的证据,不用在法庭上予以质证,现在主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质证.

审二:原告有无新的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二:被告有无新的证据?

委托代理人:有,请法官允许我们请两位证人杜晔昊和陈正到庭作证.证人要证明的问题是:原告吉林市大众粮油实际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我们公司的职员即代理人之一陈正,无权代表公司签定玉米购销合同,并且也超越了其代理权.因此玉米购销合同无效.

审二:请法警先传第一位证人杜晔昊到庭作证.

审二:请证人陈述自己的基本情况,并出示居民身份证和工作证.

   (法警将身份证和工作证递给吴利花)

证人一:我是证人杜晔昊,男,28岁,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职员,住武汉市江夏区新华路34号.

(颜怡验明证件,查明身份后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正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的提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没有?

证人一:听清楚了.

审二:请证人杜晔昊就与案件有关问题进行陈述.

证人一:20071月份,我和同事陈正一起受我们公司委托前往吉林市采购小麦,15日我们一同抵达吉林后就与吉林市大众粮油公司的张冰峰总经理一起洽谈小麦采购事宜,双方当时都觉的比较满意,遂即签订一份10吨小麦的购销合同,双方都进行了签章。

16日我外出去拜访我的一位好友,陈正一人留在宾馆,之后我于18日返回宾馆 ,并和陈正一同返回武汉公司,对于为什么会有一份5吨的玉米购销合同我就不知道了。

陈述完毕。

审二:请被告对证人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向证人发问.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们公司是委派你和另一位同事陈正去吉林市大众粮油公司采购小麦的,是吗?

证人一:是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公司除了委托你们采购小麦以外,有没有要求你们采购其他的粮油原料,比如说玉米呢?

证人一:没有.公司只委托我们采购小麦.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们公司老板既然是委托你们两人共同去采购小麦,那也就应该说明如果你们二人中缺少一人,或者说在你不在场的情况下,是不能够代表公司与对方进行代理活动的,是吗?

证人一:是的.这个当然,不然我们公司也就没有必要委派我们两人一同前去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你们在和吉林市公司签定小麦购销合同的过程中,有没有将你们两人就上述代理权限的情况告知对方呢?

证人一:有啊,我们在签订小麦购销合同之前就已明确告诉张总了,公司是委托我们两来共同采购小麦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么,审判长,我没有其他问题了.

审二:下面请原告对证人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向证人发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们公司当时是否急需要玉米?

证人一:好象是的吧,这个我也不太清楚.

原告委托代理人:恩,审判长,我们没有其他问题了.

审二:请法警带证人离开法庭.

审二:请法警传第二位证人陈正到庭作证.

审二:请证人陈述自己的基本情况,并出示居民身份证和工作证.

   (法警将身份证和工作证递给颜怡)

证人二:我是证人陈正,男,30岁,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职员,住武汉市江夏区安华街87号.

(颜怡验明证件,查明身份后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正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的提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没有?

证人二:听清楚了.

审二:请证人陈正就与案件有关问题进行陈述.

证人二:杜晔昊和我是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的采购员。200715日,我们受公司委托前往吉林市采购小麦。当日,我俩和吉林市大众粮油公司的总经理张冰峰洽谈后,签订了10吨小麦的购销合同。

第二天,即16日,杜晔昊独自前往拜访一位亲友。只有我一个人在宾馆,上午我又接到张总的电话,他说他公司现有一批玉米,问我们公司是否需要。前些天我听杜晔昊说起过,我们公司也需要上好玉米。我一个人就立即前去看货,因大众粮油公司的这批玉米质量的确很好,当场我就和张总签订了5吨玉米的购销合同。张总当时也没有验证我是否有公司的关于采购玉米的授权委托书。

并且当天因杜晔昊的手机出了故障,签订合同前我无法和他取得联系,后来由于事物繁忙我也忘了将签订玉米合同的事告诉他。

17日上午,我和杜晔昊刚回到武汉,又接到我们公司陈总的电话,他让我们到海南洽谈业务。下午我和杜晔昊便又前往海南出差,未来得及将与吉林大众粮油公司签订两份合同的有关事项向公司作详细说明。购销小麦和玉米的两份合同文书也一直由我保管,未交给公司。

审二:请被告对证人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向证人发问.

被告委托代理人:请问证人,你和你的同事杜晔昊在签订小麦购销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有向吉林市大众粮油公司说明你们的代理权限情况?

证人二:恩我记得有向张冰峰总经理说过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你们是怎样告诉张总经理的呢?

证人二:就对张总说我们是受公司的委托一同来采购小麦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也就是说你们事先已经告知吉林市大众粮油只是受公司委托来采购小麦的,并且是公司授权于两人共同代理这一事项,对吗?

证人二:恩是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审判长,我没有其他问题了.

审二:下面请原告对证人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向证人发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当事人打电话问你是否需要玉米时,你的回答是需要还是不需要?

证人二:需要,因为我听说我们公司急需要玉米.

原告委托代理人:那你是否向我当事人说明了为什么只是由你一个人去签合同的?

证人二:没有,张总没有问我也就没有说.并且那天在宾馆接到张总的电话是就已经跟他说我同事杜晔昊去访友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在签订玉米购销合同中完全认为你是有权去签这份合同的吗?

证人二:这个我也不知道,我当时认为玉米质量不错就签了合同.

原告委托代理人:审判长,我们没有其他问题了.

审二:请法警带证人离开法庭.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刚才在法庭主持下,对全部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合议庭亦对部分证据证明效力予以确定.各方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

审判长:原告有没有?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本合议庭认为,本案的焦点是:

1、原告林市大众粮油公司是否应当知道或者相信委托人陈正有权或是无权采购玉米?

2、玉米购销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案件事实的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审一:现在,先由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言.

原告:我认为玉米购销合同是有效的,被告公司应当履行.

原告代理人:(宣读代理词)

审一:现在,由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言.

被告:原告方应当知道我们公司的职员是无权独立签订玉米购销合同的,因此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被告代理人:(宣读代理词)

审判长: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论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审判长:原告有吗?

原告:(见代理词)

审判长:被告有吗?

被告:(见代理词)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请原告做最后陈述.

原告:请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请被告做最后陈述.

被告:请法庭公正判决.

审判长: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愿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不愿意.

审判长:由于被告不愿意调解,下面进入判决程序.现在休庭,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合议.

书记员:请保持肃静.法警维持秩序.

(休庭5-10分钟后,审判长等回到法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判决结果,全体起立

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玉米购销合同系被告采购员陈正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并且原告也应当已经知道其代理行为系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因此其与原告签订的玉米购销合同无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麦购销合同是有效合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0吨小麦的货款,由于被告拖欠货款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判决如下:

一、 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0吨小麦的货款15000元,违约金1980元,滞期收货造成的仓储损失费用、滞期利息300元。

二、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承担336元,被告承担84元。

判决理由将在判决书中予以载明,判决书将于3日内送达各当事人,不服本判决者,可以以在接受本院送达的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本次审判结束,现在闭庭。(敲锤!)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审 判 长 谢 筱

审 判 员 吴利花

审 判 员 颜 怡

书 记 员 王秀平

200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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