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19 10:52:55

所有权制度

考点提示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人对物和人对人两个方面的权利:

1.人对物的权利。

2.人对人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

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二、所有权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所有权作不同的划分。

1.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这是根据所有权客体的不同对所有权所做的分类。

2.单一所有权与多数人所有权

这是根据所有权人数量的不同对所有权进行的分类。

3.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这是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形式对所有权进行的划分。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占有权能

指特定的所有人对所有物为管领的事实,属于所有权的事实权能,往往是行使其他权能的前提与基础。

(二)使用权能

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所有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即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三)收益权能

指收取由原物出产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包括孳息与利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等。

(四)处分权能

指对物依法处置以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能与法律上的处分权能。前者指对物进行实质的变形、改造、毁损等物理性的事实行为,后者指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移转、限制或者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二、所有权的限制

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以权利取得是否须以前权利人的所有权为前提作为标准,可以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所有权而取得所有权,如生产、收取孳息等即属于原始取得方式。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所有权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赠与即属于继受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包括:

生产,是通过人的劳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从而产生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失散的饲养动物也被视为遗失物。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善意取得,又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时系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即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的转移对原所有权人来说也就是所有权的消灭。在理论上,所有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消灭两种情况。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所有权的客体不复存在。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但原物依然存在,只是更换了所有人。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两大类。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包括:

1.买卖,是指一方以支付价金为对价而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权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继受取得中最重要的方法。

2.互易,是指双方以物易物,相互继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方法。

3.赠与,是指一方无偿转让财产与他方的双方法律行为。

4.继承与遗赠,公民不仅生前可以处理其合法财产,亦可以遗嘱或其他方式处分其死后留下的遗产。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即依其遗嘱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如无遗嘱,则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所有权的消灭

(一)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所有权的客体不复存在。

(二)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但原物依然存在,只是更换了新的所有人。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

1.转让所有权;

2.抛弃所有权;

3.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所有权主体消灭。

第四节共有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数个所有权人,所以共有并不违反“一物一权主义”。

二、共有的特征

(一)主体总是两个以上

(二)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

我们所说的同一项财产,既可以是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也可以是资源、技术设备、智力成果等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

(三)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关系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无论哪种共有都发生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

1.在共有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都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共有人或是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是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2.在共有关系外部,它可以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共有关系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四)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和财产所有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从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者是从属于个人所有。它只是不同或相同的财产所有者的联合或结合的法律形式,并不发生所有权性质的根本变化。

第五节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共有财产、各自独享财产所有权,而是每个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数量、标准对于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为了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2.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4.按份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有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出售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物上请求权。如果某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实施了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妨害共有人行使所有权,共有人可独或共同依法享有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的请求,以维护共有权益。

6.共有物处分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有入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因共有财产在使用中造成对他人损害,对外应由每个按份共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由其他按份共有人对已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的按份共有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清偿责任。

关于共有物的费用负担,《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六节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所谓共同关系,是指数人因共同目的而结合所形成的作为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2)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不是按比例分配。

在我国民法中,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夫妻共同共有。

2.家庭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即一定范围内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过贡献的家庭成员,其客体应为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并用于维持共同生活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所得。

3.继承人共同共有。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

1.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因对共有财产进行维护、保管、改良等所支付的费用由各共有人平均分担。各共有人因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4.传统理论及实务上认为,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依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共同共有也可以因合同而产生,在合同确定了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后,共有人应按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因共同关系解除、共有物丧失等原因而消灭。

相邻关系

一、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的限制。

二、特征包括以下三方面:

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

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

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因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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