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13-12-31 14:43:17

一 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有税收成本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现金流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请结合个人认识论述你支持的目标是什么?为什么?

  目前关于税收筹划的目标,有许多不同的表述,如“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等。由于税收筹划目标是评价税收筹划方案是否合理的依据,因此,正确分析上述目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恰当界定税收筹划目标,对于科学地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筹划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是浅层次认识

举个极端点的例子来说,企业不开展任何经济活动,税收负担是最轻的,甚至会为零,但这样的企业还是企业吗?

    因此,这种观点是对税收筹划目标的一种浅层次认识,并没有真正揭示出税收筹划的实质。

 所谓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

    在将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定位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条件下,税收筹划的目标,毫无疑问也应当定位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否则二者目标的不一致,必然会导致企业财务系统运行的紊乱。

    税收筹划的主导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

明确了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之后,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对税收筹划目标各种观点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了。

    从企业价值的计算原理上来看,企业价值就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影响企业价值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二是折现过程中所使用的折现率。由这两个因素,我们可以推出提高企业价值的三种途径:增加未来的现金流量,使未来的现金流量提前,降低折现率。

增加未来的现金流量,能够直接提高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即企业价值;使未来的现金流量提前,尽管不能增加现金流量的总额,但由于改变了现金流量的分布状况,使前期现金流量增加,后期现金流量减少,无疑也能提高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即企业价值;降低企业价值计算中的折现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即意味着企业价值的增加。

上述三种提高企业价值的途径,反映到税收筹划上,具体表现为:

    第一,直接降低税收负担直接降低税收负担,就是减少应纳税额。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动因。 企业缴纳税款,会导致企业现金流量的减少,而通过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无疑会直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

 直接降低税收负担,就是减少应纳税额。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动因。

    企业缴纳税款,会导致企业现金流量的减少,而通过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无疑会直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会增加企业价值。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三档: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税率为18%;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税率为33%.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恰好是100100元,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则企业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若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通过税收筹划,支付的费用仅为100元,却获得了节税收益33033~27000=6033(元)。无疑,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当年的现金流量增加了5933元。

    第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资金时间价值,是指资金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的增值。

    如现在有现金100元,在利率为10%的情况下,一年之后即可获得110元。一年后的110元与现在的100元之间的差额,即为资金的时间价值。

    在应纳税额不能直接减少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筹划,尽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延缓当期的应缴税金,就可以改变应纳税额在各年的分布状况,从而使企业的现金流量提前,企业价值提高。

    如企业有一笔应税所得100万元,如果直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33%的所得税率,应当缴纳33万元的所得税。假如经过税收筹划,将该笔所得均匀分配到以后5个年度,则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每年只需缴纳所得税6.6万元(20×33%)。

    虽然该笔业务的纳税总额不变,但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5年纳税现值只有27.8万元,相对节约5.2万元,即提高企业价值5.2万元。

    实现延迟纳税的筹划方法很多,以折旧方法的选择为例,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如果能采用加速折旧法,就可以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较多的折旧,从而实现延迟纳税的目的。

    其实,采取延迟纳税的方法,不仅可以通过使现金流量提前提高企业价值,而且还具有增加现金流量,从而提高企业价值的效果。因为企业通过延迟纳税,相当于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资金,通过这笔资金的运作,企业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从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和企业价值。

   

   至此,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比较清晰了。

    尽管人们提出了税收筹划的各种目标,但各种目标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的,其中,企业价值最大化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目标,可简称为主导目标,其他目标是处于辅助地位的,可简称为辅助目标。

    主导目标的实现,需要各辅助目标的配合,但辅助目标与主导目标之间,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差异性。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追求某一辅助目标,有助于实现主导目标,但如果追求某一辅助目标的过程中,改变了其他因素,则辅助目标的实现,并不必然导致主导目标的实现。

    如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我们追求纳税负担的直接降低,如果其他因素不发生变化,会带来企业价值的增加,但如果纳税负担的直接降低,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则会导致折现率的提高。这样的话,纳税负担的直接降低,并不一定会带来企业价值的增加。

    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既要考虑辅助目标的实现,同时还应当考虑辅助目标对主导目标的影响,并以主导目标的实现,作为税收筹划方案取舍的依据。

 

目前,国内外多数学者都将税收筹划的目标定义为节税。这种节税包括少缴税和递延纳税。另外,在国内外一些出版物中,在论述税收筹划的目标时,不仅包括节税,而且包括避税。 在现代税收条件下,企业追求的最终财务目标应当是税后利益最大化。在既定纳税义务(即既定的投资与经营地点、方式、内容)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绝对成本,选择节税方案一般可以减少绝对的税款支出,增加税后利润,实现最终的财务目标。但是,在未定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即在有多个投资和经营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况下,税收是一种相对成本,节税方案未必就是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例如,有两种投资方案可供选择,一种方案预测应纳税是50万元,税后利润是80万元;另一种方案预测应纳税是60万元,税后利润是100万元。在其他投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第一种方案虽然纳税少,但税后利润少;第二种方案虽然纳税多,但税后利润多。显然,在做税收筹划时应当选择第二种方案。所以将税收筹划的目标定义在节税范围内,在既定纳税义务条件下与企业的最终财务目标是一致的,在未定纳税义务条件下就不一定符合最终财务目标的要求。因此节税是一种狭义的筹划目标,对纳税人会产生误导作用。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具有合法性、筹划性、专业性、目的性、筹划过程的多维性等特点。税收筹划保护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合法权益。资金、成本、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要素,追求税后利润成为企业财务管理追求的直接目标。增加利润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高效益;二是减轻税负。前者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虽有所作为,但潜力有限,税收筹划正是在减轻税负、追求税后利润的动机下产生的,通过企业成功的税务筹划,可以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增加节税效果,更好的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在税收筹划下的企业有效结构重组,能促进企业迅速走上规模经营的道路。直接地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支付工人工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构成企业的内在成本,减少内在成本可以提高总体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国家凭借其权力,按照税法规定强制、无偿征收的税收,可认为是企业的外在成本,也构成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数额的减少仍可增加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

二、请谈谈下列几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偷税、逃税、抗税、避税、节税、税收筹划。(本题15分)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请谈谈在营改增的背景下,流转税的筹划思路应如何设计。具体以现代物流业为对象论述税收筹划的重点。(本题25分)

1/透析“营改增”试点谈物流企业纳税筹划问题

2 在现有税法框架下税收筹划:重新连接“断裂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3 流转税(commodity turnover tax;goods turnover tax)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税、证券交易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税收筹划思路是连接税收筹划理念与实务的桥梁,是连接税收筹划目标与方法、技术的纽带。税收筹划的总体思路是:悉心研究税法,精心安排经济活动,并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最终实现税收筹划目标。税收筹划的具体思路是:税种筹划应根据不同税种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筹划方法;税收要素筹划应针对不同的税收要素,运用不同的筹划技术;经济活动筹划应全面考虑不同方案的税负差异,并对经济活动进行巧妙安排;地域筹划应充分利用国内不同地域、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负差别,统筹安排国内或跨国经济活动。



在上海试点7个多月后,被视作“十二五”时期结构性减税“重头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突然大幅扩围。7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会议决定,自201281起至年底,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而物流企业也正是营改增试点中的主要行业。

 一、物流业“营改增”在上海试点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规划纲要都要求“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2009年3月,国务院发布《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文)。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11〕38号《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以下简称“国九条”),明确要求“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营改增”试点工作,也是落实“国九条”的一项具体措施,引起了物流企业的普遍关注。在上海的“营改增”试点中首次将“物流辅助服务”列入应税服务范围,并设置了6%的适用税率,充分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帮助物流业解决重复纳税和发票管理等问题。使原有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多,税负有所下降。试点纳税人中的物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的3%或5%的含税税率,调整为3%的不含税税率,也进一步的促进中小物流企业的发展。但在上海的试点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值得江苏在今后的营改增试点中注意并解决。

一、货物运输业务税负大幅增加。截至6

月5日申报期结束,上海5547户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共申报缴纳增值税23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相比,净增加税收1.2亿元。这其中对于从事仓储、货代等“物流辅助服务”的物流企业而言,其税收负担基本持平或增加不多。而对于从事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来说,其税率从3%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上调幅度较大,然而可抵扣的项目较少,主要为购置运输工具和燃油、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同时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 (尤其是船舶,使用年限可达20年以上),多数相对成熟的大中型企业,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都不可能有大额资产购置,因此实际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很少,这将导致试点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据测算在货物运输业务中,燃油、修理费等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足40%,即使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负担

率也会显著增加。此外,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这些都是是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

 二、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不统一。我国现行营业税制度将物流业务划分为交通运输业与服务业两类税目,运输、装卸、搬运税率为

3%,仓储、配送、代理等税率为5%。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目不统一、税率不相同、发票不一致,是多年来困扰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瓶颈。而在“营改增的试点方案”中依旧对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整合各类物流资源,实行供应链管理,一体化运作,开展一票到底业务、一站式服务,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作模式,也是客户普遍的服务要求。在实际经营中,各项物流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人为划分不仅不适应现代物流一体化运作的需要,也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三、是增值税发票征管问题。物流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有些物流企业 (如,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等)开票金额小、频率高、数量大。在上海试点的企业中,频率最高的每月开具发票约2.5万份,取得的发票则超过10万份。因此物流企业在发票的购买、开具、比对等方面工作量太大,不仅企业增加了人力成本,也给税务机关增值税发票征管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二、对今后在江苏试点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将货物运输服务纳入物流辅助服务在不改变《“营改增”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将“货物运输服务”从“交通运输服务”中剥离,纳入“物流辅助服务”,采用6%的税率。这样,既符合“国九条”基本精神,统一了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支持了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也能够解决试点中货物运输业务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与《“营改增”试点方案》的初衷相一致。同时,建议在今后改革中,明确设立“物流综合服务”统一税目,与物流相关的各环节业务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要。

 (二)适当增加进项税抵扣项目对于占有物流企业较大成本比例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房屋租金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对于一些相对固定而实务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

(如燃油消耗、修理费等)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为减计收入处理,计算销项税额。这样,不仅照顾到物流业全天候、全国范围运营,不易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实际情况,也可大大减轻税收监管工作的难度。同时对于近5年内购置的存量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允许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核定为可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其他存量应抵扣物资,参照1994年增值税改革时对已有存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处理。

 (三)设计使用物流业专用增值税发票

 可以借鉴以往定额发票的经验设计出物流行业增值税专用定额发票。以适应物流企业经营网点多,发票额度小、用量大的特点,设计增值税专用定额发票(撕本),并允许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四、请收集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的案例,具体分析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应具备的条件,并谈谈该案例给你的启示。(本题25分)

运用价格临界点筹划。消费税法规定,部分消费品适用不同档次的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如新消费税法规定复合计税的卷烟,对于从价计征部分,每条卷烟的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时,税率为36%,在70元以上时,税率为56%。那么划分不同税率(税额)的价格就是临界点价格。生产这类消费品的企业在定价时,如果价格接近临界点,为了节税,适宜将价格定得略低于而不是略高于临界点价格。如某厂家销售一标准箱(250条)卷烟,其定价接近临界点,有A、B 两种备选方案:

A方案:每标准条单价定为69元,收入=69×250=17250(元)

应纳消费税=17250×36%+150=6360(元)。

B方案:每标准条单价定为71元,收入=71×250=17750(元)

应纳消费税=17750×56%+150=10090(元)。

两个方案相比,A方案虽然从收入上看减少了500(17750-17250)元,但是可以节省3730(10090-6360)元的消费税款,综合来看最终获得3230元的筹划效益,因此A方案优于B方案。纳税企业销售量越大,这种节税效果越明显。

运用签订合同技巧的筹划。按照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按照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企业可以合理运用这两项条款,通过签订内容不同的合同来进行纳税筹划。如新欣宾馆将其所属的饭店出租给职工王磊,王磊以年租金30万元获得2年的承租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王磊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并单独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每年上交租金30万元。针对该项业务,新欣宾馆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为1.65万元即(30×5%)×(1+7%+3%)。如果新欣宾馆与王磊改变合同签订的内容,变上交租金为上交管理费,王磊不领取营业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证,这样,饭店可视为新欣宾馆的内设机构,虽然仍以新欣宾馆的名义对外经营,但宾馆收取王磊租金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就可以免除了。

2 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http://www.doc88.com/p-747820676944.html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深入发展,税收对国家和纳税人利益分配关系的调节作用也愈发突出。目前,税收支出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利益,因此,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事项进行事前安排的税收筹划,越来越成为企业经济决策的重要内容。那么,企业如何成功地进行税收筹划?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划清税收筹划、避税以及偷税的界限

  在税收筹划实践中,有的纳税人往往因为筹划不当构成避税,被税务机关按规定调整应纳税金额,未能达到节税目的;有的纳税人则因筹划失误形成偷税,不仅没有达到节税目的,反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制裁。因此,要有效开展筹划,首先必须正确区分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界限。

  1、偷税。我国税收征管法解释:“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我国刑法对偷税罪也有类似的解释,并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从以上法律解释可以看到,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采用这种行为来获取经济利益,其结果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2、避税。对于避税的解释国际上尚无统一定论。按国际财政文献局的说法,避税是指个人或企业以合法手段,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漏洞或其他不足来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我国学者张中秀在《避税与反避税全书》(1994年版)中写道:“避税是指纳税人针对税法不完善及各种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的税收缺陷,回避纳税义务的活动。”上述说法的共同一点就是:避税行为尽管不违法,但往往与税收立法者的意图相违背。避税最常见、最一般手法是利用“避税港”(指一些无税收负担或税负极低的特别区域)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以及利用关联企业的交易通过转让定价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由于通常意义上的避税行为有悖税法精神,也可以说是对税法的歪曲或滥用,故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这种行为采取不接受或拒绝的态度,一般针对较突出的避税行为,通过单独制定法规或在有关税法中制定特别的条款来加以反对,我国也采取这种立场与做法。如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中都有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规定,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专门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等单项法规。

  3、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就其目的和结果而言,常被称为节税。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纳税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美国学者W?B?梅格斯博士认为:“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对税收筹划一般国家都采取接受的态度,如荷兰议会和法院就承认:纳税人有采用“可接受的方法”,用正常的途径来“节税”的自由,其特征是用合法的策略减少纳税义务。这些表述说明,税收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从更深一层理解,税收的经济职能还必须依赖于税收筹划才能得以实现。税收筹划的例子在实践中也随处可见,如甲级卷烟原消费税税率为45%,后调高至50%,有家企业便迅速调整生产结构,减少甲级烟生产量而增加丙级烟生产量,结果减轻了总体税负,增加了经济效益,这就是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案例。又如,国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制定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有的老企业根据这项政策引导,陶汰落后产业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这无疑也是税收筹划。

  总之,从国家的财政角度看,虽然偷税、避税、税收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各种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从理论上说,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收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收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二、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

  税收筹划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税收筹划必须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筹划前期工作。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在我国熟悉税法的执法环境非常重要。要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从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中弄清什么是“合理和合法”。税务机关的征税和司法机关对税务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以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现行法律为依据。因此,对“合理和合法”,首先要从宪法和法律规定上去理解。

  另一方面,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因此,税收筹划人员应从税法执行中仔细了解有代表性的案例来把握执法界限,并将其用于税收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三、准确把握税收筹划的尺度

  (一)税收筹划不应只是税收筹划人员“孤军奋战”

  税收筹划不应只是税收筹划人员的孤立筹划、“闭门造车”,而应与其他部门、其他人员沟通和协调,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税收筹划人员还应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处理上及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与此同时,还能尽早获取国家对相关税收政策调整或新政策出台的信息,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税收筹划不应忽视非税利益

 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重视分析对纳税人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结构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不能过分看重涉税利益而忽视重要的非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不应忽略享用税收优惠政策潜在的机会成本

  税务筹划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务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点:企业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益。

  (四)税收筹划不应忽视涉税风险

  税收筹划一般需要在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安排,筹划中运用风险分析原理,充分考虑不同节税方案的风险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税务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隐藏的涉税风险,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使风险适当地均衡,化险为夷,趋利避害,争取更大的税收收益。

  四、聘用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精通税法、会计、投资、金融、贸易等专业知识,专业性、综合性较强。因此,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来进行,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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