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抚养费卷宗案由

发布时间:2023-01-19 13:22:13


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编号: .
委托机关:延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委托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款规定,委托机关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委托给被委托机关行使:
一、委托权限: (镇) 村, 妇违法生育行为调查取证,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送达与征收社会抚养有关的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自觉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载明的义务。被委托机关行使上述权力时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送达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和征收决定书应当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二、被委托机关行使权力的期限:
日至 日。 三、被委托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被委托机关所属行政区域。 被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超越委托权限、期限和范围的行为无效。
此文书一式两份。
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机关(印章)

被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委托机关(印章)



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编号: .
委托机关:延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委托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款规定,委托机关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委托给被委托机关行使:
一、委托权限: (镇) 村, 妇违法生育行为调查取证,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送达与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载明的义务。被委托机关行使上述权力时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送达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和征收决定书应当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二、被委托机关行使权力的期限:
日至 日。 三、被委托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被委托机关所属行政区域。 被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超越委托权限、期限和范围的行为无效。
此文书一式两份。
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机关(印章)

被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委托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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