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总监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09 15: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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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总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其他工作。
第二章 聘任方式
第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选任、聘用,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第二条 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300人以上的分公司(区域公司)均要配备分(子)公司、区域公司安全总监,且由集团公司聘用并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第三章 任命条件
第三条 具有5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第四条 通过本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A类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第五条 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
第六条 熟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熟悉国家和本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
第八条 具有扎实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理论知识。
第九条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第十条 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能够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等。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责令进行改正;拒不改正的,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行使具体的考核和奖惩权力。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各类生产经营决策的研究、讨论和制定,提出保障安全生产有关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范围内关于对领导和职工人事任命、增加收入、绩效奖励等事宜的决定,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 监督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监督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