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办案守则

发布时间:2011-11-22 09:45:45

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办案守则(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6]高检民发14

 

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检察人员

办案守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军事检察院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为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观念,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严明办案纪律,按照院领导指示,我们研究制定了《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办案守则(试行)》,以规范民行检察执法行为,加强对民行检察队伍的监督和管理。

现将《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办案守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试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二○○六年七月五日

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办案守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民事行政检察人员执法行为,保证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合法、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第三条 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应当认真、耐心地接待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冷漠、生硬、蛮横、推诿。

第四条 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时,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 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查的接待、宴请等活动,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馈赠。

第六条 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第七条 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不得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不得泄露案件承办人和集体讨论的意见及人民检察院内部函件的具体内容等工作秘密。

第九条 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案卷和有关案件材料,不得伪造、隐瞒、涂改、调换、损毁案卷、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

第十条 木守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包括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

本守则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办案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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