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通用版)
发布时间:2020-04-18 17: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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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甲(租赁):
乙(承租):
租赁合同
甲(出租):
乙(承租):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就商铺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缔结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租赁物业及用途
一.1 甲将 老屋(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
一.2 该商铺建筑面积合计为 ㎡,该面积为计算租金面积,若该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一.3 乙确认甲已告知该商铺情况,且在本合同签署时已对该商铺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条件按现状承租商铺。
一.4 该商铺为商业用途,乙承租用于经营 ,未经甲书面同意不得变更经营项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二.1 该商铺租赁期限共 5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交付
三.1 双签署本合同并且乙按约定支付保证金后,甲于 年 月 日前将该商铺交付乙使用,乙未履行相关义务,甲有权顺延交付时间,但租赁期限不顺延。
三.2 该商铺交付使用时,双应依该商铺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清单(附件3)进行交接,并对其核对后签字确认。
三.3 乙应于约定的该商铺交付日到甲处办理交接手续,逾期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商铺已交付乙。
第四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
四.1 甲给予乙 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免租期自交付日(包括实际交付与视为交付)起算,免租装修期乙无需向甲支付租金,但应交纳管理费及使用该物业而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免租期满次日开始计付租金(下称计租日)。
四.2 租金按照该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如下:
四.2.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单价为 元/月/㎡,即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 写) 元整 ( ¥: 元)。
四.2.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单价为 元/月/㎡,即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 写) 元整 ( ¥: 元)。
四.3 租金按月份(指公历月)计算,乙须于每月 日前以现金或银行转帐式将当月份租金支付至甲指定的如下帐户:
甲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四.4 甲收款帐号若有变更,甲将以书面式通知乙,并由甲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公章。
四.5 以上租金不含税,甲收到乙款项后向乙开具收据。
四.6 乙于签署本合同时预付首次租金,首次租金为约定计租日起至次月月末的租金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
四.7 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以该物业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单价为 元/月/平米(不含税),合计为(大写) 元整;管理费自 年 月 日起开始计收,乙于每月 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下月管理费。
四.8 乙使用该商铺所产生的水电费、水、电、网络报装及用电增容,政府税收规费等费用由乙自行承担,该等费用中需甲代收代交的,乙应于每月 日前将上月发生的费用交给物业管理公司,非甲代收的,按有关收费单位要求时间交付,乙拒交或逾期交付的按本合同逾期交付租金违约条款处理。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五.1 保证金,双签订本合同当日,乙须以转账或现金的形式支付两个月租金总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给甲作为租赁保证金。
五.2 在合同终止时,若乙未发生违约责任且向甲交清合同约定各项费用及按合同约定归还该商铺后,保证金在三十日无息返还乙。在乙违约的情况下,甲有权没收保证金。
第六条 物业管理
六.1 乙接受该商铺所属之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
六.2 该商铺原有设施设备(含与其他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护由乙负责,乙应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及物业管理公司,然后划分责任进行维修维护与保养。
六.3 乙装修及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管护与维修责任由乙自行承担。
六.4 该商铺的安全防火责任由乙负责。
第七条 装修和改建
七.1 乙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该商铺进行装潢装饰、修葺改造、及安装必要设施设备等(以下统称装修),相关费用由乙承担。
七.2 乙及乙聘请之装修人员应服从物业公司管理。
七.3 乙装修,需向甲提交装修案,并经甲同意,同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可(如有法律要求)后可进行,费用由乙承担。
七.4 乙对装修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后续任事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甲同意乙装修案,并不代表其同意对该装修案产生的任纠纷、损害及损失等负责或承担责任,因乙装修产生的纠纷或责任由乙独立承担。
七.5 乙的装修作业不得影响该商铺整体建筑的框架结构,不得影响其安全性。否则由乙负责赔偿所引致的一切损失,并由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七.6 装修作业应尽量封闭作业,装修过程中不得产生较大的噪声,粉尘、刺激性气味,不得在该商铺外的共用部分堆放装修材料及作业产生的废弃物等。装修期间不能干扰或影响邻近物业的使用。
七.7 乙装修、改造及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等,不得影响其他相关联物业的使用,或功能,否则回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8 乙装修作业需进行环保、卫生、消防等验收的,应自行负责该等工作,并取得可或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转租、分租或出借
八.1 未经甲书面同意,乙不得转租、分租或出借该商铺的全部或部分。
八.2 经甲书面同意的转租,不影响乙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纳租金),乙对转租承租人行为负责。
第九条 保险
九.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乙负责购买以该商铺为保险标的,甲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并保证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元(¥ )。
九.2 在租赁期,乙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办理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或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财产的保险并承担相应保费。
九.3 保险从本合同生效日开始至本合同终止日止,在本合同有效期,乙不得中断保险。
第一十条 牌匾标识及广告
一十.1 乙安装于该商铺外部的牌匾与标识及的尺寸与规格等需经甲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并按甲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安装至指定位置。
一十.2 乙需在指定的牌匾标识外宣安置广告牌或宣传标志的需自行与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及协商。安装广告牌如需在政府管理部门报批的,所有手续及费用由乙承担。
第一十一条 开业
一十一.1 乙应于 年 月 日前开业。每逾期一天,甲收取10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有权单解除合同。
第一十二条 双权利义务
一十二.1 甲权利义务
一十二.1.1 甲有权按本合同收取乙的租赁租金及相关费用。
一十二.1.2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甲可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视察。
一十二.1.3 甲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水、电设施。
一十二.1.4 甲保证乙在承租期间可以正常合理使用该商铺。
一十二.1.5 若乙在经营中需要甲提供该商铺的资料和办事中需甲支持配合的,甲可以予以协助。
一十二.2 乙权利义务
一十二.2.1 乙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该商铺,依法经营;不得在该商铺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
一十二.2.2 乙经营应自行取得与之相适应的各种行政可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及环保合格证)。
一十二.2.3 乙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及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十二.2.4 因乙使用不当或其他非甲或第三原因造成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或造成甲或第三遭受其他损失的,乙应负责赔偿,乙必须及时予以维修,因延误维修而造成甲或第三遭受损失的,亦由乙负责赔偿。
一十二.2.5 乙对甲正常的房屋安全检查和维修应给予协助,因维修原因须临时搬迁的,要与甲配合。阻延甲维修而使甲或第三遭受损失的,乙负责赔偿。
第一十三条 合同终止与续期
一十三.1 本合同终止日,乙应搬离该商铺可移动的物品,装修及固定添附物(包括但不限于:铺设的管线、固定或镶嵌于墙体地面的设施物件等)归甲所有。如乙逾期搬离(包括因甲行使留置权乙无法搬离的情形),应每日按月租金10%标准向甲支付占用费,逾期超过10日的,甲有权自行处理,而不予乙任赔偿或补偿。
一十三.2 若乙欲于合同期满后续租,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乙享有优先承租权。
一十三.3 本合同终止,乙应于终止日前结清租金水电费等各种费用,乙搬离前有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或有未尽其他义务的,甲有权留置乙于该商铺的任物品。
一十三.4 一可以提前30日通知另一解除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违约解除本合同条款,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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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地址:
乙: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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