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8 07:30:24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洛政办[2012]19【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21【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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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色彩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体现河洛之根、千年帝都、牡丹花城、丝路起点的城市风貌,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已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外立面改造、装饰的色彩管理适用本规定。
道路设施、城市小品、各类广告及影响城市景观环境营造要素的色彩应与建筑色彩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工业遗产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及环境协调区内的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和材料,确保与保护建筑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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