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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9 07:08:19

1简述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答;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虽然也在票据法中得到规定,与票据关系有着紧密联系,但与票据关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1.产生的依据不同,票据关系是因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有票据法规而发生。2.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是票据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已持有票据为必要;而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中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法规定的原因为根据。3.权利内容不同,票据关系中权利的内容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中权利的内容不同。票据权利以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为权利内容,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中权利则表现为利益返还或票据原本副本等的发行,返还请求权等。
2举例说明票据关系和资金关系的相互关系?答;1,票据关系和资金关系相分离。比如A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无资金关系影响,即使出票人在没有自己关系的情况下发行票据,该票据依然有效。B,承兑人因承兑行为必须承担票据责任,即使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关系未有效成立,承兑人也不能以资金关系抗辩其承兑责任。C,在受有票据资金的情况后,付款人对票据依然可以不予承兑和付款。D,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出票人依然不能以建立资金关系为理由来抗辩持票人或其他后手追索权。2,票据关系和资金关系在特定的情况下也会发生一定的牵连。比如;A,汇票承兑人在对汇票进行承兑后,虽然不能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理由对其他持票人实行抗辩,但对出票人为持票人时行使的票据权利,可以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关系不足或资金关系违约等进行抗辩。B,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在付款提示期限内,付款人应在当日足额付款。
3试论述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相互关系?答;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分离主要体现在;1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备了法定的要件,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即使票据原因无效或被撤销,票据关系仍然有效,并不影响已经流通的票据的效力。2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一般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无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更不用证明原因关系的存在与有效。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有错误或无效登记事由,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同时,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在特定的情形下发生一定的牵连关系,票据法规定的这种牵连关系主要有三种;1转让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抗辩票据关系。2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要受前手原因关系的牵连。3持票人明知前手的票据关系中存在着原因关系的抗辩,但仍取得抗辩的。前手原因关系的抗辩可以延续用来对抗该知情持票人。
4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内容?答;1付款请求权2追索权(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二重性的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第一次请求权为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是指在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时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5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答;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主要有1正确付款2清偿追索3票据的时效届满4保全手续欠缺5除权判决6善意取得。
6票据行为独立性的主要表现1各个票据行为均为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2各个票据行为均为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而当然有效。3各个票据行为的一般仅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而当然无效。
7简述出票行为对出票人的效力1担保承兑效力2担保付款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利息损失和相关费用。
8简述背书转让的特征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3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9一般承兑的效力答;一般承兑的效力是指承兑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承兑能力,所应发生的效力。主要表现为1对持票人来说,无须考虑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是否确定存在资金关系。只要已完成承兑行为,承兑人即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在承兑人承兑后到期不能进行付款时,不仅应承担票据金额的支付,而且要承担迟延付款的利息及追索费用。3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4在持票人未按时提示付款时,即使已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而使追索权消灭,也不影响对于承兑人的权利。

10追索金额包括哪些部分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在法定时期的利息3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11追索行为的要件1汇票在提示期间经合法提示2汇票上对付请求权被拒绝或不能实现3票据权利人依法取得拒绝证明4追索权的行使未经超过时效期间。12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的区别答空白票据是有效票据,不完全票据是无效票据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1是否附有填充权,空白票据有空白填充的授权,不完全票据则是出票人已完成出票行为,没有附加填充授权的票据。2不记载完全的意图不同。空白票据发行时的不记载完全,是出票人的故意行为,但其意图仍在于发行有效票据;不完全票据出票时未记载完全,是出票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导致了所发行的票据无效。3是否违反要式证券的特点,从最终意义上讲,空白票据并没有违反票据法于票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也没有改变票据作为要式证券的特性。而不完全票据没有附空白填充权,一旦发行,即违反了票据形式要件的要求和作为要式证券的特性,应为无效票据4填充空白行为的性质,空白票据中的填充空白行为为合法行为,不完全票据的填充空白行为属于一种票据变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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