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保护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9-08-06 19:49:53

论隐私权的保护与完善

作者:王涛

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05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提高,隐私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要。在我国正处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完善

        一、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是民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保护个人信息,个人生活的权利。隐私权不仅包括有权保护自身的隐私,而且还包含对侵犯自身隐私的行为进行遏制。它主要包括以下权能:隐私的隐瞒权、隐私的支配权、隐私的利用权、隐私的维护权。隐私权具有如下特征:主体为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比较宽广、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同样受到限制。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缺陷

        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隐私权的保护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在实践中该权利凸现出某些立法上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1)隐私权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对于隐私权不懈的努力地探讨着,可是我国隐私权仍然存在着缺陷与不足。虽然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在各部门法中都有条款涉及,可是保护隐私权的立法较为分散。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我国立法上存在很多缺陷,在内容上过于肤浅和狭窄,规定比较模糊。虽然有些条款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但是关于隐私权的限制规定比较模糊,甚至没有规定。没有针对隐私权的特殊性而采取特殊的措施,可操作性差,无法保障受侵权人的权利。由于司法机关会对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的偏差,就会使案件被判出不同的结果。

        2)缺乏隐私权保护法

        目前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一个重要的议题就是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当今网络发达的今天,通过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日益普遍,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矛盾也亟待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这些问题都需要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在我国现行法中,刑法、行政法中均有关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规定,在其他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有体现,但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民法都未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

论隐私权的保护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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