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20-02-24 00:28:41

名词解释

1.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存在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法人代表:是指能够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3. 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 委托代理: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5. 滥用代理:表现: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6.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申?)诉权的制度。

7.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8. 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9.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10.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1.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力上所设定的权利。

12. 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3.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

14.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失:①债因履行而消失;②债因抵消而消失;③债因提存而消失;④债因混同而消失;⑤债因免除而消失;⑥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失。

15. 招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划分、数量、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16. 投标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特定或不特定的邀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以中标为目的的行为。

17. 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

18. 邀请投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19. 公开投(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20. 合同:一般意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有物权合同、债权合同和身份合同等,但《合同法》中的仅指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合同。

21.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2.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23.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合同中,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掌握了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确切证据时,暂时停止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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