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守解释——侧重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

发布时间:2023-01-02 03:16:12

OntheConservativeInterpretationtotheCrimeofIllegallyAbsorbingPublicDeposits--FocusontheReferenceofInterimMeasuresofBusinessActivityManagementforInternetLoanInformationIntermediaries作者:魏东;田馨睿作者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出版物刊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页码:108-120年卷期:20173主题词:互联网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解释摘要:行为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多年来被司法解释和生效判决确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新近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同类型行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并非一律违法,出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罪标准上的不统一乃至"二元标准现象"。当下我国有必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保守的刑法解释,行为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只有在其具备"用于贷款""欺骗手段"或者"未尽审查义务"要素时方可以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要素类型限于:"吸收公众资金+用于贷款型",其侵害的法益为金融管理秩序;"吸收公众资金+欺骗手段型",其侵害的法益为公众资金安全;"吸收公众资金
+未尽审查义务型"。三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类型化限缩,可以通过对本罪的保守解释实现,并达致网上网下本罪犯罪构成标准的一致性。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守解释——侧重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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