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哲学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2012-05-05 15:30:17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书笔记

一、作为客观精神的法、道德与伦理

  黑格尔说:哲学如果没有体系,就不能成为科学。(他认为哲学史终结于他的哲学体系。的确,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庞大繁复,弄清楚其体系及法和国家在这个体系中的相应的地位,对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尤为重要。

  黑格尔把他的哲学体系分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这是黑格尔吸取了古希腊斯多葛哲学中的逻辑学、物理学(和自然哲学)和伦理学(约略相当于精神哲学)三分法。

  逻辑学是研究万事万物本原的学问,黑格尔接受柏拉图的理念论,认为事物的本质就是概念、理念。这里所说的概念、理念不是特殊事物的概念,而是一切事物最一般的本质概念,如有、无、一、多、质、量、因果、必然等等纯粹概念。逻辑学中包括了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三部分。

  纯粹概念是不现实的,现实世界中没有离开具体事物的纯粹概念,所以逻辑学中的概念必须体现在具体的事物中,黑格尔称此为外在化的过程。但外在化不是指时间上先有概念后来才变为具体事物,而是指概念是具体事物的逻辑前提。纯粹概念的首先外在化为自然,于是有了自然哲学。黑格尔说:自然哲学,研究理念的异在或外在化的科学。自然哲学包括了力学、物理学和有机学。其中在自然哲学的最高阶段有机学中,人作为生命力最完善的有机体出现了,产生了人就产生了人的意识和精神,由此黑格尔过渡到精神哲学。在这里,一方面可以看到,黑格尔是承认自然在时间上先于精神这一客观事实,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精神是自然界发展的目的,是自然界的目标,作为预悬的目标,精神又可以说在自然之先,精神潜存于自然之中。在精神哲学中,黑格尔把精神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阶段。主观精神指个人的精神,是尚未展开于客观世界的精神,它们是灵魂、意识和自我规定着的精神。客观精神是个人主观精神的外部表现,是现实的人的精神创造的道德、法律、社会与国家等等,所以黑格尔在客观精神部分探讨法哲学(包括国家学说)、伦理学和历史哲学。黑格尔的著作中,《法哲学原理》一书对客观精神做了最详细而系统的论述,客观精神包括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阶段。绝对精神,是精神发展超越了社会和历史,具体来说就是超越了国家状态下的政治自由,而进入艺术、宗教和哲学阶段。在精神达到哲学阶段时,就把握了纯思想、纯概念,回复到了逻辑学中讲的纯粹理念。由此可见,黑格尔哲学中的精神经过了一番概念的辨证发展,最终回到了它本身,所以黑格尔说:精神哲学,研究理念由它的异在而返回到它自身的科学。综上所述,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可以图示如下:

存在论逻辑学本质论概念论,力学自然哲学物理学有机学。

  主观精神:灵魂、意识、自我规定的精神精神哲学客观精神:抽象法、道德、伦理绝对精神:艺术、宗教、哲学

  可见,法哲学处于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阶段,也就是人类客观的社会历史领域。所以,黑格尔同康德一样,在非常广泛的意义上使用法哲学,它并非是指一般的法学或法律教义学,而是指向整个社会制度的人文关怀。

  二、法哲学:自由的理念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导论中开门见山说道:法哲学这一门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按照前述的黑格尔哲学体系方法论,事物先从纯粹概念开始,经过外在化(现实化)的辨证发展,最后返回到最初的概念,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圆圈。由于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同样的道理,法哲学中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就遵循着从纯粹的概念到概念在现实中定在的发展路径。从《法哲学原理》的体系安排来看,抽象法——道德——伦理正是沿着这条线索展开的。黑格尔著名的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出现在这本书的序言中也并非偶然,理性的东西必须外在化为现实,而现实中展开的正是理性的东西,后一个理性的东西是在现实中辨证发展得来的,是更高阶段的东西,黑格尔称为具体的抽象

  以《法哲学原理》中探讨的所有权为例,在抽象法阶段所有权仅仅是抽象的概念,但进入伦理阶段,在现实的伦理实体市民社会中,所有权扬弃了抽象性,是受到现实司法保护的所有权,所以所有权法不再是自在的,而已达到了它的有效的现实性。但此时的所有权已经是概念和现实结合的所有权。

  黑格尔继续分析说道:概念和它的实存是两个方面,象灵魂和肉体那样,有区别而又合一的。……概念的定在就是概念的肉体,并且跟肉体一样听命于创造它的那个灵魂。萌芽虽然还不是树本身,但在自身中已有着树,并且包含着树的全部力量。……定在与概念、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便是理念。……法的理念是自由。法哲学最终的目的是认识法的理念,即自由。

  自由是什么?自由就是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意志从何而来呢?黑格尔同康德一样采取了实践理性的态度,认为自由不是一个可以用科学理论来证明的事实。黑格尔批评了经验心理学企图证明意志自由的虚妄做法,然后指出:与其采用这种方法,还不如直截了当地把自由当作现成的意识事实而对它不能不相信,来得更方便些。……可以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说到自由和意志一样,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在康德那里,自由意志被当作实践理性的先验假设,自由是人类意志的根本性的规定。实践理性就等于自由。如果说自由意志在康德那里仅仅是一个假设的逻辑起点,那么在黑格尔这里,自由意志被实体化本质化,其发挥到极点就衍生出全部的客观精神。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一切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黑格尔的名言被传颂不绝,误见也不绝。按照前文所述黑格尔的哲学体系,这里的应该是客观精神的代名词,抽象法、道德和伦理都是自由意志的外在化的不同阶段。一般意义上的,只对应着客观精神中的抽象法。黑格尔把法哲学与普通的法学区别开来。不论是实在法还是自然法,都不是法哲学所要研究的对象,黑格尔认为实在法与自然法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相互独立、彼此矛盾的,其实它们二者与哲学上的法的体系形成了对立。黑格尔批判一般的法学研究者(如胡果、孟德斯鸠等人),以为理解了法律制度和法律历史,似乎已经做完了一切有关法的本质的事情,其实真正的本质的东西即事物的概念他们却没有谈到。因此,黑格尔说通过哲学阐明法的理念,并不能立即得出现实国家所需要的法典,而法哲学的立义在于阐述整个人类的客观精神。

自由意志的发展阶段分为:(1)直接的、初始的作为概念的法,即抽象法或形式法领域,在这里意志外在化为所有权、契约和不法;(2)意志从上一阶段的外部定在出发,以自己为对象在自身之中反思着,于是出现了主观意志的法,即道德;(3)前两个阶段抽象的、主观的意志缺乏具体的内容,为摆脱空虚性的痛苦,有了对客观性的渴望,于是产生了客观的伦理实体,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黑格尔作为一个哲学家,创造了近代哲学史上最完备的哲学体系,法哲学构成了其体系中重要的一环。虽然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国家观常被后人指责。但不可否认黑格尔继康德之后,深化了法哲学的研究,与康德一样,在德国的现代法学发展中可以许多黑格尔的后继者,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卡尔·拉伦茨。

黑格尔哲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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