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河矿西井区监测系统管理办法[1]

发布时间:2012-04-20 12:31:23

寺河矿西井区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煤矿安全规程》,进一步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建立“抽采达标、监控有效、通风可靠、管理到位”的十六字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保障高瓦斯矿井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寺河矿西井区所有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单位部门。

  第三条 瓦斯治理工作是我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全员参与。监测监控系统是瓦斯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预防瓦斯事故的重要防线和保障措施,是实现矿井安全的技术手段,是实现矿井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监测监控系统准确、可靠的运行,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来巩固我矿的瓦斯治理防线。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监测监控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负责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五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发送的数据信息和指令具有行政文书的管理效应。

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机电副矿长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监测监控系统中对口业务的管理。

  第七条 信息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工作。

  第八条 通风科、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对口业务管理指导工作。基建办负责矿井基本建设区域内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九条 职责具体划分如下:

  1、信息监控中心

  (1)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接收和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的文件、法规,并检查落实;负责根据各单位监测监控使用管理情况,制定寺河矿相应的文件、制度,同时负责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监测监控系统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并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有关数据,提出整改意见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3)参与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设备选型与施工管理工作。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扩容改造和技术攻关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包括环境安全监测、生产过程监测、生产工艺控制、电力监测、辅助运输信号监测、工业电视监测、产量监测、抽放系统监测(管道、浓度、负压)、人员定位考勤等系统的业务管理、功能开发、技术改进和系统完善以及对从事监测监控人员的技术培训等工作。及时掌握各使用单位监测监控装置使用、变更情况,指导各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对各单位汇报的设备故障应及时分析,并给以技术指导。

  (5)根据机电科提供的监测监控专用供电设备布置图,依照通风系统图,按照《煤矿安全规程》、AQ1029-2007标准要求,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并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纸。通风系统要求发生变化,环境监测现场需求变更,则根据通风科的变更通知单(或有关规程措施)进行环境监测系统内的参数变更操作。

  (6)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以及日常维护。负责总回风巷等非队组生产地点的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及回收工作。

  (7)负责建设寺河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数据传输网络,并负责网络病毒的防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机房的值机和设备维护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所用各类设备到货及安装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装置的检修、标校、鉴定及现场断电试验,断电值的审核校对工作;负责各使用单位传感器下井前的标校工作。

  (9)负责定期组织相关科室对各单位使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情况进行检查、评比等工作。

  (10)对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故障及事故,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追查分析,并组织制定处理措施。重大问题及事故,参与安监科组织的事故分析会议。

  (11)负责地面生活综合利用瓦斯的监测监控(包括监测设备选型、标校、使用考核、管理等)管理工作。

  (12)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中,井下环境监测覆盖不到的工作头面的其他监测系统的瓦斯监测装置、断电装置下井前的校验、检查工作和井下使用的技术指导、检查工作。

  (13)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通风科提出的特殊技术要求,负责各类环境监测传感器(如甲烷、风速、一氧化碳、温度、风门等)的安设位置、数量、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进行设计、调整、审查、规划,制定详细标准,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在安设标准方面的执行情况。

  2、通风科

  (1)负责对监测监控系统通风瓦斯部分的业务指导。

  (2)参加由信息监控中心牵头组织的对各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

  (3)通风调度应根据监测系统所反应的环境参数的变化状况及时与人工检查出的数据相对照,发现误差超过规定值时,先以读数大者为依据,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信息监控中心,共同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

  (4)负责环境监测部分调整、故障、检修期间的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措施的编制工作。

  (5)根据业务需要,负责确定井下各地点传感器安装位置及设置参数。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后,根据环境通风需要负责出具监测监控参数变更通知单。

  (6)负责环境监测部分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积累、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并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有关数据,提出整改意见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3、监测监控使用单位

  (1)负责领取、保管本单位使用的监测监控系统内的分站,断电仪、瓦斯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开停传感器、电源箱、接线盒、及线材等设备、设施。领取时由信息监控中心审批备案。

  (2)安装、搬迁工作面时,负责监测设备、设施的搬迁、安装及相应的电缆敷设。负责回收各种接头及相应的监测设备、设施及线材。

  (3)使用单位负责采掘工作面顺槽巷口以内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延伸、吊挂和标准化以及故障处理、日常维护工作。负责传感器的更换和送检。

  (4)负责按照监测监控系统设计进行作业规程的编制工作。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

  第十条 系统内各类传感器的设置位置、数量以及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要严格执行国家AQ1029-2007标准和《晋城煤业集团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 环境监测各类传感器的设置位置、数量以及报警点、复电点、断电范围等标准以国家AQ1029-2007标准为基础,同时执行通风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电力监测等系统各类传感器的设置位置、数量以及报警点、复电点、断电范围等执行机电部门下发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系统监测的各类传感器的设置位置、数量以及报警点、复电点、断电范围等执行相关业务部门下发的有关技术规定。

安装、管理、维护

  第十四条 凡安设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应包括文字叙述和附图两部分,附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并绘制井下大样图,大样图应与作业规程相同,与井下现场对应。

  第十五条 各类传感器必须通过上级管理部门指认的专业机构认证,标校后,方可在现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校各类传感器。监测监控系统内,其他设备、设施的安装、搬迁、回收等工作必须按照信息监控中心的安排有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地点的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回收执行申请制。即:由需用单位提前3-5审批《寺河矿瓦斯传感器安装及参数设置申请表,经调度室、机电科、通风科、安监科、信息监控中心等有关部门会审,报分管矿领导批准后。联系信息监控中心提前一天办理监测监控作业报告》(见附表1后进行安装

  第十七条 安装时,由申请单位领取电缆、电源箱等相关设备设施、线材并负责电缆敷设标准和设备完好。设备设施、线材发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型号、数量准确足额发放。信息监控中心负责联结设备并保证连接设备接线盒的完好和系统调试。监测监控装置与其它电气设备的连接工作,由使用单位的机电维护工,在监控维护人员的监护下,连接“装置”所需电源和控制线、馈电信号线。在系统调式正常,各类传感器吊挂到位后,该工作面方可开工作业。

  第十八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井下分站或电源箱等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瓦斯传感器的进气孔严禁堵塞。

  第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施工过程中,需移动、延伸、检修监测监控系统或有其他检修任务影响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时,需填写《监测监控作业报告》。由调度室、安监科、通风科、机电科、信息监控中心会审后组织实施。在移动、延伸、检修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和线路时,严禁生拉硬拽。

  第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完工后,监测监控系统的回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监测监控作业报告》,由调度室、安监科、通风科、机电科、信息监控中心会审后,组织实施现场回收工作。由调度室指令回收单位的,原使用单位必须向回收单位移交,移交验收工作由信息监控中心牵头,否则,责任由原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两名电工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配备人员在信息监控中心备案。电工必须懂得监测监控系统工作原理,能够熟练处理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及线路的一般故障。每天对监测设备及瓦斯电闭锁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主要巷道、采掘工作面顺槽及其他有布放电缆的巷道安装电缆钩时,最上两钩必须预留为监测监控和通讯线路使用,顶钩吊挂必须在靠巷帮的第一二钩上,其他线路严禁占用。没有电缆钩的巷道必须用绑线绑在顶板上,不得在巷帮上捆绑,禁止用铁丝替代绑线,捆绑电缆。在做风门、密闭墙和变电硐室门窗等设施时,必须预留监测监控和通讯电缆穿墙孔。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采用稳定可靠的电源,并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以及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内,并应同时遵守集团公司机电管理的相关规定。生产队组不得随意停送监测监控供电电源。停电检修时,影响范围涉及到监测监控供电电源时,必须经调度、机电、通风、安监、监测等有关部门审批监测监控作业报告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的监测监控电源采用双电源供电,机电科在图纸设计时,必须予以明确标示。各生产队组必须安排电工每班对本队监测监控电源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填写监测监控电源运行记录(见附表2),并向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汇报。当电压波动超过规定值时,必须及时汇报,并加强对监测监控电源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甲烷传感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版内必须标注传感器型号、安装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责任人、安装日期、更换日期等。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仪器及设备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传输特性等。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生产队组必须组织本队电工及时处理,并汇报信息监控中心,信息监控中心接到汇报后及时派专人到现场与队组共同处理故障。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闭锁控制的机电设备,检修或更换后,在运行前必须进行断电试验,确认瓦斯电闭锁可靠,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八条 井下临时施工队组,在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施工时,供电电源(绞车、钻机、溜子等电源)必须设置在采煤工作面的断电范围之内;在掘进工作面接电源时,电源必须设置在掘进工作面的断电范围之内。

  第二十九条 根据治理瓦斯再紧一扣的安全管理思想,监测监控系统环境监测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参数安装、调整,由使用单位依据工作面的规程或措施,填写、审批《寺河矿瓦斯传感器安装及参数设置申请表》(见附表4,信息监控中心依照寺河矿瓦斯传感器安装及参数设置申请表设定参数。监测监控系统环境监测传感器需要更改物理地址时,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通风科分管副科长审核,信息监控中心依照书面通知修改设定。

  第三十条 有关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的会审、事故分析等,信息监控中心技术组必须提前一天书面通知施工队组、安监科、通风科、调度室、机电科等有关单位派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各类传感器、电源箱等监测监控设备必须经信息监控中心校验,机电科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关联的电器设备,均由管辖范围内队组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电源线、控制线及电器设备在拆除、改线或检修时,必须有具体的实施方案,经矿调度室、机电科、通风科、安监科和信息监控中心批准,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移动由所在队组的班组长或机电维护工负责,必须班班保持传感器在规定的距离范围内及正确位置上,严禁滞后、停用或随意挪动。瓦斯传感器尾线及尾线接线盒必须保护有效,在移动过程中严禁生拉硬拽,引起尾线插头和两通盒受力。预留的余量电缆,必须盘好固定在巷帮上,吊挂高度必须大于2.6米,禁止有架空垂挂现象出现。电缆经过横川口必须沿顶板敷设,不得斜拉乱扯。接线盒和瓦斯传感器必须吊挂在支护良好且无淋水的环境下,瓦斯传感器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距帮不小于200毫米。

  第三十四条 各队组在各项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好监测监控系统内传感器、断电仪、电源、电缆等设备、设施及监测监控系统内各类管理牌版,防止挤伤、挂伤、损坏、丢失等现象发生,严禁擅自甩掉或故意破坏。一经出现上述现象,必须立即汇报,并组织现场维护人员进行抢修。

  第三十五条 传感器、断电仪、电源等监测监控系统内设备、设施,各队组的机电副队长和班组长必须负责保管和使用,并按有关技术要求,按时送信息监控中心标检;队组每天必须对本队监测监控系统、通讯系统的设备、设施进行巡检,将结果填写到巡检记录本上,每月26日交到信息监控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 监测监控电缆和接线盒禁止用到与其电源等级不相符的系统中。其他不符合监测监控系统电源等级的线缆、接线盒同样禁止使用到监测监控系统中。接线盒必须贴有五小电器防爆合格证和包机牌。

  第三十七条 信息监控中心每月牵头组织两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系统设备的检查、调试、校正、超限断电功能检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每月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对队组打分排队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通风调度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环境监测信息,禁止关闭声光报警装置。系统报警后,必须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负责人并通知当班调度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打印监测报表。禁止关闭声光报警装置。系统报警后,值班员必须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负责人并通知当班调度负责人。

第四十条 矿井监测监控日报表必须报矿长、总工程师和当班值班领导审阅。

第四十一条 信息监控中心每10天对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及瓦斯超限断电、瓦斯传感器故障断电功能试验,提前一天审批报告,队组现场必须安排电工配合共同完成此项工作。

有关考核标准

  1、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监测监控线路吊挂和设备使用除依照《机电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考核和处罚外,其他情况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2、撞断、挤伤或砸坏监测监控分支线路和设施一处罚款1000元,撞断、挤伤或砸坏监测监控主干线路(光、电缆)和设施,罚2000-10000 。无法落实肇事者,则分管线路、设施的责任队组承担相应责任。

  3、随意停送监测监控供电电源,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并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机电队长罚款500元。故障跳闸,必须在15分钟内查明原因,恢复送电,否则罚款200元。时间超过30分钟后,计时累加,30分钟加罚100元,超过二小时后,按事故论处。

  4、无计划延伸监测线路和移动探头,罚款500元。

  5、严格按照规程措施,审批《寺河矿瓦斯传感器安装及参数设置申请表》设置参数,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6、不按规定对环境监测设备进行检查,每次罚款100元。

  7、未按规定如期完成指令任务者(安装、搬迁、回收设备设施及线路等),罚责任单位500-5000元;

  8、检测、校验监测设备、传感器弄虚作假者,罚款500元。

  9、生产现场排板无监测监控系统图者,罚款200元,监测监控系统图有错误,罚款100元。

  10、未经审批擅自改动瓦斯电闭锁范围内电气设备,责令该工作面停产整顿,同时追究责任单位的管理责任,并处罚款5000元;瓦斯电闭锁控制的机电设备,在检修或更换后,未进行断电试验,就投入运行者罚款300元。造成瓦斯电闭锁功能不起作用者,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0元,机电副队长罚款500

  11、监测监控电缆和接线盒禁止用到与其电源等级不相符的系统中。其他不符合监测监控系统电源等级的线缆、接线盒同样禁止使用到监测监控系统中。否则,罚款1000元,并定期整改。如果用于非本安系统中,则依照防爆标准进行处罚。

  12、监测监控和通讯电缆,在拆除时,应按规定标准拆开,严禁锯断或剪断,每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13、甲烷传感器管理牌版内记录卡丢失,对责任单位当班班长罚款100元。

14、甲烷传感器保护架损坏至不能对传感器进行有效保护,仍在现场使用,对责任单位的机电副队长罚款100元,兼职监测监控现场管理员罚款200元,责任人罚款300元。

15、现场备用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及线缆未按规定码放管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各生产队组未安排电工每班检查监测监控电源运行状态,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7、生产队组拖延、不配合瓦斯传感器调教及监控系统功能试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有关制度  

  (一)、监测监控设备入井检查、验收制度

  1、监测监控设备入井前,必须接受机电防爆性能检查(由机电科防爆组执行)。检查验收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2、机电防爆性能检查合格后,信息监控中心必须在对设备进行标准校验审核(由信息监控中心标校室执行),确认合格签发入井检查合格证,并登记注册,方可入井使用。

  3、标校人员要对各单位的入井监测监控设备负责,如检查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合格监测设备入井,每台次罚款100元。未经标校私自入井的监测设备每台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4、各单位在监测设备安装完毕后,由信息监控中心和通风科联合进行断电试验。信息监控中心还必须依照《质量标准化标准》、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对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二)、监测监控系统手动断电功能试验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瓦斯监测的管理,落实集团公司“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方针,保障监测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我矿的实际情况,每日各队工作面瓦斯监测监控断电功能进行试验,实施细则如下:

  1、各生产队组每日根据生产情况在检修班进行一次断电试验自查。自查方式:各队组现场负责人会同现场瓦检员与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联系(联系电话89306)共同进行。各生产队组做好现场断电试验记录,《断电试验记录本》必须在现场,填写完毕后,归档管理。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做好断电试验记录。在检修时间结束后,对未与信息监控中心联系进行断电试验者罚款100元。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要在2小时内通知责任单位值班干部,在系统中进行远程断电试验。

  2、信息监控中心每天必须对监测监控系统内瓦斯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参数进行认真检查核对,对监测监控系统的断电功能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归档保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信息监控中心根据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8.3款之规定,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甲烷传感器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调校一次,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甲烷传感器调校检测、断电试验起始时间为批准开工时间。时间安排:每天检修班由信息监控中心有计划安排现场实施,各生产队组现场必须安排一人配合进行,并在调校记录卡上签字。未安排人员进行甲烷超限断电试验,对当班跟班干部罚款200元。

  4、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试验失败,该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信息监控中心汇同生产队组电工必须及时处理,使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恢复正常,方可恢复生产,并填写记录。功能恢复正常后,信息监控中心必须组织分析,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5、试验成功后,各生产队组要认真做好断电试验记录(附表2),并由跟班瓦检工签字认可后,存档备案。

  6、未按规定进行断电试验一次罚款200元。未填写断电试验记录一次罚款100元。

  (三)、监测监控数据上传系统管理制度

  监测监控数据上传系统的运行,为领导及时了解井下现场瓦斯超限情况提供了便利。为了防止产生误报警,影响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根据我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特点和产生误报警的原因,特作如下规定:

  1、各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测数据上传,从工作面开工验收通过后正式执行,履行程序。生产队组凭开工验收单复印件到监控中心备案。逾期未备案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每拖延一天加罚100元。

  2、生产队组搬迁、延伸或更换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和线路,必须有计划安排并打《监测监控作业报告》上报相关业务科室签字审核后方可生效。

  3、信息监控中心调校组必须安排好当天现场断电试验和传感器标准气样调校计划书,并严格按照计划书进行现场断电试验。

  4、信息监控中心值机员必须依照各单位《监测监控作业报告》,对可能产生的报警信号源与集团通信公司联系采取措施,避免报警短信发出。

  5、现场操作人员到现场后,作业前用电话与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操作。操作结束后,电话通知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对执行操作范围内的信号解除封闭。

  6、信息监控中心必须对监测监控数据上传系统进行定时检查。发现上传数据通讯中断,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7、现场操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出现误报警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8、监测监控作业报告审批

1、检修期间:延伸、移动甲烷传感器,生产队组必须提前一天审批监测监控作业报告,有计划安排工作。现场按照报告操作前,必须电话向监控中心机房汇报登记,确认后方可移动、延伸甲烷传感器。操作结束后,电话汇报。如不汇报登记直接作业的,对跟班干部、班组长各罚款200元和300元。

2、生产期间:队组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临时确定必须移动甲烷传感器位置时,移动前、后必须向监控中心值机人员进行汇报登记。如不汇报对跟班队长和当班班长各罚款300元和500元。在移动作业过程中,要正确手持传感器护架提手,线缆严禁生拉硬拽,避免挤压磕碰,如因操作不慎造成误报警,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按瓦斯超限考核标准进行加倍处罚。

  (四)、瓦斯传感器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瓦斯传感器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标校,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数据传输的准确性,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保障,特制定瓦斯传感器管理实施细则:

  1、瓦斯传感器的管理由信息监控中心负责,使用单位负责领取。

  2、瓦斯传感器入井使用前,必须到信息监控中心仪器标校维修室进行统一标校。符合标准的瓦斯传感器,信息监控中心贴标签认可,并登记建立台帐。

  3、瓦斯传感器必须定点使用,定期更换,并配备一定量的备用瓦斯传感器。在定点使用的瓦斯传感器上井调校期间,可使用备用瓦斯传感器(或信息监控中心准备的临时用瓦斯传感器),但借用临时瓦斯传感器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天,逾期不还者,每台次罚款100元。

  4、备用瓦斯传感器调校后,应带到井下现场以备使用,不得存放在地面大班房等处,在井下现场时应存放在安全、干燥、清洁的地方,否则每台次罚款100元。

  5、瓦斯传感器调校后,带电试运行2448小时待稳定后方可下井使用。

  6、瓦斯传感器在运送、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做到轻拿轻放,避免碰撞、乱扔乱撂,以免损坏瓦斯传感器。否则每台罚款3000元,并株连单位正职200300元;丢失传感器按“丢一罚一”处理。送检调校时,必须保证传感器外表清洁、干净,无煤泥、油迹等,否则,每台次罚款100元。

  7、定点使用的瓦斯传感器必须使用在校验标签上所注的地点,做到标签上的地点与实际地点相一致,否则每一处不符罚款100元。

  8、瓦斯传感器上所贴校验标签严禁挪用到其它瓦斯传感器上,否则挪用标签的瓦斯传感器按未调校处理,并加罚款100元。

  9、瓦斯传感器的悬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定,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距帮不小于200毫米。传感器尾线及接线盒不得受力,显示窗口必须正对巷道进人方向,便易观察。传感器固定必须可靠,并避开有淋水和易于撞击的地方。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瓦斯传感器严禁正对风筒口悬挂。瓦斯传感器的进气孔严禁堵塞。否则每台次罚款500-1000元。

  10、搬家、倒面时,原工作面除通风科批准保留的瓦斯传感器外,其余的应全部回收上交,回收上交的瓦斯传感器应包括尾线。若探头尾线丢失,每条罚款50元;若传感器不交回按丢失处理。旧工作面经通风科批准保留的瓦斯传感器,由该地点新的作业队组负责移交工作由信息监控中心负责如无作业队组由信息监控中心管理。

  11、监测监控系统安装时,瓦斯传感器必须经信息监控中心调校贴标签后,方可下井使用。

  12、在井下现场禁止对瓦斯传感器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整,否则,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5000元,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00元,现场跟班副队长和机电副队长各罚款1000元,队长罚款800元;瓦斯传感器气室盖封胶破损脱落,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2000元,有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机电副队长罚款800元,队长罚款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寺河矿安全管理制度》另行规定,加倍处罚。

  13、在井下现场瓦斯传感器的吊挂位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禁止随意移动瓦斯传感器的吊挂位置,否则,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1000元,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元,现场跟班副队长和机电副队长各罚款300元,队长罚款200元;现场使用的瓦斯传感器误差超过规定值,未及时采取措施,在8小时内调校完毕,罚款200元。

  14、每发现一个未经校验的瓦斯传感器下井,罚责任单位200元。每发现一台未经检验的电源箱、断电仪等监测设备下井,罚责任单位300元。

  15、设计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布置图时,必须在图上标明瓦斯传感器的位置名称、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等参数。

  16、使用单位现场定点使用的瓦斯传感器,每30天必须送信息监控中心调校室进行一次调试、校正。现场备用瓦斯传感器每15天送检一次。逾期未送检每台次罚款200元,拖延一天累加100元。逾期超过15天后,对该工作面下停产通知单。具体时间安排见信息监控中心调校室通知。

  17、使用单位严禁私自更换瓦斯传感器的内部元件,进行检修。否则对责任单位的机电副队长罚款8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

  18、人为造成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传感器、电源、断电仪等)不能正常工作的,除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3000元,队长罚款1500元,机电副队长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800元外,并报请相关职能部门和矿领导批准进行责任追究。

(五)、寺河矿监测监控系统局部通风机断电管理规定

1、设计安装:

1、系统设计涉及断局部通风机电源的瓦斯传感器时,按照同一地点安装两台传感器设计,其中1#传感器关联1#风机电源,2#传感器关联2#风机电源.

2、涉及断局部通风机电源的瓦斯传感器安装时,必须使用单独的瓦斯测点端口和单独的传输线路。

3、涉及断局部通风机电源的瓦斯传感器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断电功能测试。

4、对新增加断电方式或更新系统软硬件时,信息监控中心要在实验室进行模拟试验,技术论证认可后方可实施。

2、校验及使用:

1、调校涉及断局部通风机电源的瓦斯传感器前,提前通知相关区队,相应区队必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安排人员共同完成调校工作。

2、调校涉及断局部通风机电源的瓦斯传感器时,相关区队当班电工在信息监控中心调校人员到达后,对风机进行切换试验,并签字确认。确认正常后汇报机房值班人员,经机房值班人员核实后,通知调校人员开始调校。当班电工守在风机电源电话前,随时保证被断电源设备的状态正常。

3、调校涉及断局部通风机电源的瓦斯传感器时,必须逐台进行,每调校完一台瓦斯传感器,当班电工必须对1#2#风机供电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正常运行后方可调校下一台。

4、如当班风机切换不正常,电工必须及时检修风机切换,待风机切换恢复正常后,方可进行断电试验。

5、调校期间,各区队不允许检修风机。

6、各区队更换涉及到风机断电的瓦斯传感器时,第一天只准换1#甲烷传感器,第二天再更换2#甲烷传感器,禁止一天更换两个传感器。

7、各区队更换涉及到风机断电的监测监控设备时,必须对风机断电功能进行试验。

8、风机前瓦斯传感器和区域瓦斯传感器排版必须醒目标示处1# 2#分别对应1# 2#风机。

3、考核

1、调校涉及断局部通风机电源的瓦斯传感器时,相关区队当班电工在信息监控中心调校人员到达后,对风机进行切换试验,未签字确认;对当班电工、现场调校人员各罚款200元,对区队当班值班干部罚款500元。

2、现场调校人员现场确认后未向机房值班人员汇报,对现场调校人员罚款200元。

3、如当班风机切换不正常,电工未检修风机切换,延误当班断电试验,对当班电工罚款200元。

4、调校期间,各区队强行检修风机,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根据事故结果进行处罚。

5、各区队更换涉及到风机断电的瓦斯传感器时,未进行逐台更换,未对1#2#风机涉及的电源和开关进行检查、确认,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根据事故结果进行处罚。

6、各区队更换涉及到风机断电的监测监控设备时,未对风机断电功能进行试验的对当班电工罚款200元,跟班干部罚款100元。

)、寺河矿监测监控系统作业涉及高压开关断电闭锁的操作流程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AQ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为规范我矿瓦斯电、风电闭锁断电试验涉及变电所高开停送电流程,特作如下规定:

1、按规定进行甲烷超限断电闭锁、甲烷故障断电闭锁、监测监控系统作业的,作业单位提前一天在调度会上审批监测监控作业报告。作业前,相关单位用现场电话向信息监控中心机房、井下机电工区值班室确认、电话未确认不允许进行相关操作。井下机电工区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安排人员配合完成此项工作。

2、更换区域回风1#2#甲烷传感器,风机前1#2#甲烷传感器时,第一天只准换1#甲烷传感器,第二天再更换2#甲烷传感器,禁止一天更换两个传感器。其他甲烷传感器正常更换

3、风机切换试验:作业单位提前通知井下机电工区值班室告知断电范围及试验时间,井下机电工区值班人员得到通知后安排人员配合完成相关单位的风机切换工作,此项工作应在半小时内完成。

4、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与拆除:使用单位提前一天审批监测监控作业报告,送至信息监控中心机房、相关业务单位及井下机电工区值班室备案。作业前通知井下机电工区值班室,井下机电工区值班人员根据监测监控作业报告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安排人员配合完成安装、拆除工作。

5使用单位如违反以上程序,私自进行风机切换及监测监控系统作业的,造成变电所高压开关断电闭锁,现场跟班干部核实断电原因后,电话申请井下机电工区值班人员恢复供电。井下机电工区值班人员接到恢复供电申请后,向信息监控中心进一步核实断电闭锁原因,确认无误后可按照机电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恢复供电

6、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监测监控管理考核标准及办法

  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和我矿安全一号文件精神要求,为了进一步调动各基层单位搞好监测监控管理工作,实现全员参与监测监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定寺河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考核标准和办法。

  1、考核范围:全矿参与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的单位。

  2、考核周期:按月考核打分。

  3、考核标准:见附表3

附表1

单位: SK-B32-032

附表2

工作面监测监控设备检查记录表

附表2使用A5纸横向排版,每月一本。

附表3

监测监控管理考核标准

说明:

  按月考核打分排队。考核内容中未明确指出而检查发现有严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每一处扣2-10分。

附表4

寺河矿西井区监测系统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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