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发展
发布时间:2019-03-08 21: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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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沪人社医[2016]3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1.15
【实施日期】2016.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6〕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结合上海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月15日
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15〕70号)要求,结合上海工作实际,制定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是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市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的通行做法,兼顾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现状,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循序渐进、动态调整,努力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定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采购相关工作。
(二)管理机构。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市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则、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工作机构。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是本市药品集中采购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具体操作、提供服务和维护平台等。
三、实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