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发布时间:2018-08-30 02:12:26

劳动合同法第38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关于这条法律的适用程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是可以作两种理解的: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如何运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效维权?
  执业几年,常常碰到劳动者咨询: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没有按时支付工资,所以想离开单位,我能获得补偿吗?
  关于此类问题,我首先想到是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详细询问劳动者以便确定单位具体存在哪种或者哪几种违法行为。其次,与劳动者确认,是否已经主动递交辞职报告或离职申请书(单位不同,称谓不同),如果已经提交,则根据第三十八条维权的途径已然走不通;如果尚未递交,劳动者只需要发一份书面通知到用人单位即可,关键要注意发这份书面通知的要领:
  一、内容方面:必须写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形,并明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就是基于该违法情形。
  二、形式方面:必须是书面方式,且通过快递送达(邮局ems或一般的快递均可,为保证有效送达,最好选择邮局ems或者较正规的快递公司,比如顺丰、韵达、圆通等)。虽然法律并未有此要求,但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劳动者必须充分考虑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并提前做好证据搜集、保存工作,以免陷入明明有理,却举证不能的无奈境地,导致最终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书面通知一式二份,自己保存一份。
  四、快递单内容栏注明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保存好快递底单。
  五、到快递公司官网查询送达情况,并打印查询结果页面。
  一般来说,通过送达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用人单位仍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获得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