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发布时间:2014-10-08 17: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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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职)费:
(一)离休人员离休费计发办法。
1、公务员离休后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离休费。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后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离休费。
(二)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计发退职生活费:
1、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退职技术工人、普通工人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略
三、……略
四、组织实施
……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辽政发〔2006〕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