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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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操作细则
根据市教委及区教育局 2018 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要求, 制订本操作 细则。
一、招生入学对象
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 2011 年 9 月 1 日— 2012 年 8 月 31 日出生,年满 6 周岁的儿童。 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区招办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 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区招办提出入学申请。
初中招生入学对象为:小学五年级在读学生。 二、公办学校招生
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各校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条件安 排入学。
(一)入学条件及安排方式
1.“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适龄学生:按学生本区常住户籍所在地地址安排对口入学。
户主须是学生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一,且房产证产权人须为户主本人(全部或共同
共有产权);学生本人为户主的, 房产证产权人须为学生本人或其父母 (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 。 户籍迁入日期、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 2018 年 4 月 23 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 2018 年 6月 30日。
2018 年,如某校对口招生区域内符合上述入学条件的“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登记入学适龄儿童网上报名公办小学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区招办将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排序安排入学,超额部分作统筹安排。
2016 年起,本区部分学校(具体可参阅相关学校招生告示)已实行“一个门牌号一居住 户,五年内只安排一次同校对口入学” (同一居住户二孩除外)的做法,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适 龄儿童按户籍地址统筹安排入学。
2.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具备相应房产证)的学生:待区域内“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公办学校,房产证产权人须为
学生父母或其本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 。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 2018 年 4 月 23 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区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参 照本条安排入学。
3.符合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且积 分达标准分值: 居住地有相应房产证的 (产权人为父母或学生本人, 并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 , 参照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具备相应房产证)的学生就近安排入学,产证上的登记日 期截止为 2018 年 4 月 23 日。居住地无相应房产证的,根据实际居住地址,统筹安排入学。 办理入学手续的截止日为 2018年6月30日。
4.动迁户子女:因动迁原因,户籍尚未迁移至安置地的,或安置房产未及办理产证的,如动迁安置地配套学校已具备招生条件,可凭动迁协议书安置地址就近安排入学。另行租赁房屋居住的,统筹安排入学。
5.本市外区户籍、 人户分离 (居住地无相应房产证) 的学生: 本市外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 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申请在本区就读的,按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初中阶段招生, 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13 日。小学阶段招生,办理 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 2018年 4月 23 日。
6.其余符合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须持有效期内《上海 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入小学和新来沪入初中的随迁子女, 父母一方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签发或签注时间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前)。
(2)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签发或签注时间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后),且一年内 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 6 个月(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不含补缴)或连续 3 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3)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 3 年,且连续 3 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随迁子女所持的《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上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