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各项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2-18 04:27:06
发布时间:2021-02-18 04:27:06
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各项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技工院校结对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范围包括: 贫困家庭劳动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下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人员。享受补贴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以及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广西籍毕业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最后一个学年,即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项目
(一)就业技能培训
1.对五类人员自主选择参加经人社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对通过项目制方式为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两后生”等重点扶持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
对自行选择参加经人社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通过项目制方式为五类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去产能失业人员等重点扶持对象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 的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 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 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四)岗位技能培训
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2 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于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组织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设区市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后,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本企业在职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五)技工院校结对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
经自治区批准的结对帮扶技工院校或经结对帮扶技工院校及结对帮扶县(区)同意的非结对帮扶技工院校,结对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开展为期10个月的中期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给予技工院校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
(1)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
A类职业(工种)给予500元补贴;
B类职业(工种)给予400元补贴;
C类职业(工种)给予300元补贴。
(2)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的:
A类职业(工种)给予1500元的补贴;
B类职业(工种)给予1300元的补贴;
C类职业(工种)给予1000元的补贴。
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的:
A类职业(工种)给予1800元的补贴;
B类职业(工种)给予1500元的补贴;
C类职业(工种)给予1200元的补贴。
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的:
A类职业(工种)给予2200元的补贴;
B类职业(工种)给予1800元的补贴;
C类职业(工种)给予1500元的补贴。
属于自治区发布的急需紧缺及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就业技能培训,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拨付给补贴对象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超过其参加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2.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人社部门与培训机构的协议执行,但不得超过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上限。
(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1.自主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
(1)参加SYB培训(SYB培训中需包含GYB培训内容)和网络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200元的培训补贴。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 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 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800元的培训补贴。
(3)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800元的培训补贴。
2.项目制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人社部门与培训机构的协议执行,但不得超过自主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上限。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
1.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劳动预备制学员的培训费,按承担培训任务技工院校的层次,分别给予: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3500 元/学年·人;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 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000 元/学年·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 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200 元/学年·人; 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5000元/学年·人的补贴。
2.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了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四)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不超过6000 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设区市人社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水平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未能取得以上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2.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技师:给予5000元补贴;
高级技师:给予6000元补贴。
3.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培训,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60%。
(五)技工院校结对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
技工院校结对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技工院校结对帮扶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两后生”参加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74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申请和拨付流程
1.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五类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对应人员类别需提供: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提供《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城乡低保人员提供《低保审批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证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零就业援助卡》;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学校证明》或《学生证》、《毕业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居民户口簿》。(下同)
(3)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下同)
(4)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卡账户。(下同)
2.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1)培训前由人社部门和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培训工种、培训人群、培训标准、培训结果、培训费用、就业推荐、责任追究、协议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等双方责任。培训结束后,由人社部门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单位账户。
(2)对通过项目制方式开展培训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 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或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系统导出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培训合格证、按照协议应达到的培训成效证明材料、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开班单位应会同培训机构,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二)创业培训补贴的申请和拨付流程
1.自主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五类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2.项目制创业培训的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1)培训前由人社部门和认定的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标准、培训结果、培训费用、就业推荐、责任追究、协议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等双方责任。培训结束后,由人社部门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单位账户。
(2)通过项目制方式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 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按照协议应达到的培训成效证明材料、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版本、授课教师信息、授课视频资料光盘等。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开班单位应会同培训机构,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四)岗位技能培训的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1.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2.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技师、高级技师补贴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会保险费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 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3.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会保险费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企业在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以及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单位账户。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考核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水平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按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五类人员或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复印件、职业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单位账户。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一)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二)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未取得营业执照,同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2.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3.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经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5.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的“4050”人员(已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人员除外);
6.符合梧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实现就业情形人员。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等。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一)对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对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二)项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单位的补贴拨付给单位,对个人的补贴直接拨付给个人。
第十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方式
(一)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在每月的15—20号,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当月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3.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出示);
5.《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一次申请时出示原件、复印件);
6.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一次申请出示原件、复印件);
7.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8.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对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每季度末到户籍地(居住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提交灵活就业证明。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申请人从事的灵活就业项目进行核实,并在其所在社区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应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应注明申请人灵活就业的具体项目、岗位、地点及劳动时间、劳动收入等内容,并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或证明人)签名及填写联系电话。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季(在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1.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出示原件);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5.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凭证;
6.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补贴的企业(含中、区直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且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我市的主导产业为:食品(制药)产业、机械(船舶)产业、不锈钢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汽车配件产业、陶瓷产业、服装(纺织)行业、宝石加工产业、钛白制品产业等。
(二)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三)开发出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相比较,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基准月应每年调整一次,首个基准月为本办法实施前的一个月;从第二年度开始,以上年度的12月作为基准月。
第十四条 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补贴标准: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二)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半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新增岗位数量和人均实际缴费额度分月进行核算。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新招用人员并已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企业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一式2份(详见附件14)。
2.企业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以及企业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企业参保和缴费情况审查意见,市就业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并负责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具体金额或标准等。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扶持或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二)党政群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三)政府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持有《残疾人证》人员;
2.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5.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
6.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
7.其他难以实现就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方式
采取直接拨付给个人的方式。
对本细则实施前核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直至到期。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材料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须在每月15—20号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当月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申请材料如下: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出示原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出示原件);
5.当月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
6.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的银行账号;
8.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审核和拨付
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将岗位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创业扶持补贴
第二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创业扶持补贴,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的相关补贴办法,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孵化基地扶持政策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4号)和《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梧人社函〔2015〕27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认定为市及各县(市、区)的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定的奖补。具体认定及奖补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带动就业补贴
第二十六条 带动就业补贴办法,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2号)文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一次性补贴办法,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对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给予一次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2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就业见习补贴
第二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等就业见习补贴,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3号)文件执行。
第九章 求职创业补贴
第二十九条 对在毕业年度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5号)文件执行。
第十章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第三十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标准
(一)公共服务网络建设以及维护费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层公共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如专场招聘会等)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以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的,按照自治区、市或县(市)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的劳动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类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按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协助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本市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同一人每年只给1次补助。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为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且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输送单位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同一人每年只给1次补助。
第三十一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和拨付流程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我市企业就业后,向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梧州市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或《劳务经纪人证》复印件;
3.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5.《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人员花名册》;
6.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与企业签订协助推荐就业的劳务合作协议等;
7.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材料;
8.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银行账号。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职责分工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培训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
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申请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对有此情况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完善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政务公示栏等形式及时公布补贴政策、申领办法和补贴标准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同时,建立健全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各项补贴实施的起止时间按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
附件1
部分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项目
一、A类(培训时间为35课时)
电动车维修、灯具安装、家具备料、家具成型、家具砂光、家具组装、家具喷涂、家具砂磨、家具涂饰、数码影像设备维修、日用抽油烟机维护、职业英语、汽车维修专项技能(发动机维修、变速器维修、底盘维修、电子电气系统维修、汽车碰撞修复、汽车配件营销、汽车维修企业管理)。
二、B类(培训时间为28课时)
家具配件包装、面包烘焙、汽车估损、五金线材拉弯成形、五金制品包装、涂料调色专项、表面组装设备操作、精密铜管设备维修、精密铜管制造、精密铜管质量检测、塑料注塑、原纸裁切、针织横机编织、纺织面料成分检测、机织面料工艺分析、针织大圆机挡车、针织大圆机调机、纺织材料染色打样、汽车音响改装、金属门密制作、单片机快速开发、婴儿头发护理、传感器应用、汽车综合检测与诊断、光纤到户(FTTH) 安装调试、彩铃制作、无线局域网测试与维护、旅装缝纫、汽车美容、大棚建造、糖酥煎饼制作、烤全羊、大盘菜制作、白蚁防治。
三、C类(培训时间为21课时)
手机游戏策划设计、手机游戏美术设计、手机游戏程序开发、手机游戏测试、影视动画模型制作、前期美术设计、数字动画制作、影视动画材质与渲染制作、影视动画特效制作、影视动画后期合成、纸盒制作、甜玉米栽培、马铃薯栽培、刺绣品制作、滴灌系统安装与运行管理、藤器编织、竹家具制作、花签(香骨)制作,竹器编织、书刊平装装订、番木瓜栽培、凉果果坯酿制、凉果果坯漂洗、凉果果坯晾晒、食品雕刻、十字绣、青绿茶炒制、柑橘树修剪、梨树修剪、手工藤编、花卉栽培、皮包针车、皮鞋划裁、皮鞋制帮、皮鞋制底、修鞋、擦鞋、制鞋针车、制鞋排版、制鞋裁管、磁头外观检查、单片机应用、爆竹编结、爆竹插引、烟火药筑装、烟火包装、灰土回填、墙面刷涂、室内瓷砖铺贴、卫生器具安装与配管、手工编织、手工钩织、丝网花制作、通用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核心能力、开源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国际旅游、旅游咨询、景观讲解、柑橘栽培、柑橘包装、桑树栽培、桑蚕管理、蚕茧加工。油茶制作、特色经济林种植、森林病虫害防治、六堡茶传统工艺制作、百香果栽培
注: 1.未列入国家已颁布职业专项能力目录清单中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情况向市人社局申报,由市人社局向自治区人社厅申请批准后开展,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的,自然取消,公布增加新的,按工种相近或相似的原则归类,不另行发文。
2.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
附件2
部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
一、A 类(培训时间为140课时)
车工、铣工、钳工、磨工、冲压工、电刀削工、高炉炼铁工、铸造工、锻造工、炼钢工、高炉运转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模具工、电工、汽车维修工、手工木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机动车检测工、工程机械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锅炉设备检修工、压缩机操作工、机床装调维修工、农机修理工、燃气具安装维修工、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镗工、数控车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冷作钣金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车电工、机修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表装配工、电工仪器表装配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汽车驾驶员、叉车司机、装载机司机、农用运输车驾驶员、起重工、变电设备安装工、变电站值班员、车号员(长)、电子设备装接工、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机械设备安装工、信号员 (长) ]。
二、B 类(培训时间为105课时)
制冷工、锅炉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水泥生产工、水泥混凝土制品工、酿酒师、白酒酿造工、沼气工、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办公设备维修工、化学检验工、工艺品雕刻工、电动自行车装配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机械设备安装工、涂装工、无线电调试工、钟表维修工、防腐蚀工、茶叶加工工、陶瓷烧成工、水泥生产制造工、水泥制品工、沼气生产工、鉴定估价师、中药调剂员、冷藏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工、水工爆破工、食糖制造工]。
三、C类(培训时间为70课时)
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保安员、消防员、安检员、游泳救生员、保育员、育婴员、保健调理师、评茶员、茶艺师、品酒师、(粮油)仓储管理员、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电子商务师、劳动保障协理员、计算机操作员、家政服务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草坪建植工、花卉园艺师、保健按摩师、保健刮痧师、保洁员、淡水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淡水水生动物养殖工、电冰箱(柜) 装配工、动物检疫检验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公路养护工、果树园艺工、计算机网络管理员、家畜繁殖员、家畜饲养工、家禽繁殖工、家禽饲养工、锁具修理工、皮革加工工、毛皮加工工、制鞋工、收银员、养老护理员]。
注: 1.在“[]”外的职业(工种) 系2017年9月12日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部分职业(工种),可以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今后国家若公布取消的,自然取消,公布增加的,按职业(工种) 相近设相似的原则归类,不另行发文。
2.在“[]”内的职业(工种) 系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目录(截止2017年2 月) 的职业(工种),但不在2017年9月12日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可以开展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不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享受相应培训补贴,今后国家或自治区有规定对这些职业(工种) 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其对应的等级给予培训补站。
3.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
附件3
职业培训学员信息登记表
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相片 | |||||||||||||
培训对象类别 | □贫困家庭劳动者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其他:企业在职职工□、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 | 文化程度 |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 | ||||||||||||||
政治面貌 | □中共党员 □共青团员 □群众 |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
家庭住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
培训项目 | 创业培训 | □SYB培训 □网络创业培训 □IYB培训 □EYB培训创业 □模拟实训网 □络创业模拟实训 | |||||||||||||||
技能培训 | 职业 (工种) | 培训等级 | |||||||||||||||
现有技能状况 (职业工种、等级) | 原持证书名称 | ||||||||||||||||
证书号码 | 获证 时间 | 发证机关 | |||||||||||||||
就业意向: | |||||||||||||||||
业务科(股)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社局 复核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此表本人已阅,以上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 学员签名:
附件4
职业培训办班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培训单位 | |||||||
培训项目 | 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 | 培训地点 | |||||
计划培训 人 数 | 培训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总课时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用工需求分析和培训学员就业去向: | |||||||
培训单位 申请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业务科(股)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社局领导审 核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三份,培训机构、业务科(股)、人社局各一份。
附件5
职业培训开班学员花名册
培训单位:(盖章) 年第 期培训班 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文化 程度 | 身份证号码 | 培训对象类别 | 已持有证书名称 | 证书号码 |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备注 |
附件6
职业培训学员考核(鉴定)申请表
职业(工种)及等级: 培训人数: 鉴定人数: 考核(鉴定)时间: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文化 程度 | 民族 | 身份证号 | 户籍地 | 证书名称 | 职业(工种)及等级 | 证书号码 | 发证时间 | 联系电话 |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人: 年 月 日
附件7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培训机构名称 | 性质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本次培训班次 | 年第 期 | |||||
地址 | 培训专业类别 | ()A类 ()B类 ()C类 ()创业培训 | ||||||
申 请 补 贴 情 况 | 培训取得证书名称 | 补贴标准(元/人) | ||||||
补贴总人数(人) | 补贴总金额(元) | |||||||
其 中 | 贫困家庭劳动者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企业在职职工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去产能企业人员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申请补贴说明 | 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 |||||||
业务科(股)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社局领导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此表一式三份,培训机构、业务科(股)、人社局各存一份。
附件8
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培训时间: 年 第 期( 月 日至 月 日)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文化程度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培训对象类别 |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 | 培训职业(工种) | 获证名称 | 证件号码 | 获证时间 | 就业单位 | 就业时间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附件9
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
文化程度 | 培训机构名称 | ||||
培训对象类别 | □贫困家庭劳动者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城乡款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其他:企业在职职工□、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 | 培训职业(工种)或项目名称 | |||
证书号码(□培训合格证、□国家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创业培训合格证) | 发证时间 | ||||
申请补贴金额 | 个人银行账户 | 开户行: | |||
银行账号: | |||||
本人承诺 | 以上所填写的内容为真实信息,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 ||||
业务科室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社局领导复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10
职业培训现场督查情况表
督查对象 | |
督查时间 | |
督查方式 | |
督查内容 | |
现在督查情况记录 | |
培训单位意见 | 授课老师: 学校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督查意见 |
监管督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11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培训机构名称 | 性质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鉴定人数 | |||||||
鉴定职业(工种)及等级 | 培训专业类别 | ()A类 ()B类 ()C类 ()创业培训 | |||||||
申 请 补 贴 情 况 | 鉴定取得证书名称 | 补贴标准(元/人) | |||||||
补贴总人数(人) | 补贴总金额(元) | ||||||||
其 中 | 贫困家庭劳动者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企业在职职工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去产能企业人员人数 | 补贴金额(元) | ||||||||
申请补贴说明 | 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 ||||||||
业务科(股)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社局领导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此表一式四份,培训机构、业务科(股)、人社局、鉴定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12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
申请机构名称(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文化程度 | 身份证号 | 鉴定项目职业(工种) | 鉴定级别 | 发证时间 | 证书编号 | 户籍住址 | 联系电话 | 鉴定对象类别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附件13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相 片 | |||
出生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地址 | |||||
鉴定对象类别 | □贫困家庭劳动者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城乡款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其他:企业在职职工□、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 | ||||
鉴定收费标准 元 □个人交费 □机构垫支 | |||||
申请补贴金额: 佰 拾 元整 (¥ )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考核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情况 | |||||
证书编号 | 发证时间 | 年 月 日 | |||
职业(工种)项目名称 | 等级 | ||||
发证机关 | |||||
鉴定发证机关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业务科(股)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社局领导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14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保补贴申请审批表
企业全称 | |||
企业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名 | |||
开户银行 | 开户账号 | ||
企业申请 | 我企业20 年 半年共开发新就业岗位 个(其中第一个月 个、第二个月 个、第三个月 个、第四个月 个、第五个月 个、第六个月 个),并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现按规定申请新增就业岗位社保补贴,请予审核。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审查 确认意见 | 1.该企业是否参保缴费满1年。是□ 否□ 2.该企业20 年12月底参保职工人数: 人。 3. 该企业20 年 半年第1个月净增参保人次 个,已为新招人员人均缴纳养老保险费 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元,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 元,工伤保险费 元,生育保险费 元; 小计: 元。 第2个月净增参保人次 个,已为新招人员人均缴纳养老保险费 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元,大额医疗补助 元,失业保险费 元,工伤保险费 元,生育保险费 元; 小计: 元。 第3个月净增参保人次 个,已为新招人员人均缴纳养老保险费 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元,大额医疗补助 元,失业保险费 元,工伤保险费 元,生育保险费 元; 小计: 元。 第4个月净增参保人次 个,已为新招人员人均缴纳养老保险费 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元,大额医疗补助 元,失业保险费 元,工伤保险费 元,生育保险费 元; 小计: 元。 第5个月净增参保人次 个,已为新招人员人均缴纳养老保险费 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元,大额医疗补助 元,失业保险费 元,工伤保险费 元,生育保险费 元; 小计: 元。 第6个月净增参保人次 个,已为新招人员人均缴纳养老保险费 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元,大额医疗补助 元,失业保险费 元,工伤保险费 元,生育保险费 元; 小计: 元。 以上合计,共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元。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 审核意见 | 1.该企业是否经人社部门认定。是□ 否□ 2.经审核,拟同意给予该企业20 年 半年新增岗位社保补贴, 共计: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 经办人: 审核人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此表一式二份,要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15
梧州市公益性岗位招(补)录登记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编号(单位填):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文化程度 | 照 片 | ||||||||||||||||||
身份证号码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
健康状况 | 家庭人口 | 联系电话 | |||||||||||||||||||||
详细地址 | 县(市、区) 路(镇) 巷(里、村) 号(组) 幢(单元) 房 | ||||||||||||||||||||||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编号 | |||||||||||||||||||||||
有何 技能 | 1 | 就业 意向 | 1 | ||||||||||||||||||||
2 | 2 | ||||||||||||||||||||||
个 人 简 历 | 何 时 至 何 时 | 在何地学习和从事何种工作 | 担任职务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属何种对象 | 1.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持有《残疾人证》人员( ) 2.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 3.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业困难人员( )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 5.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人员( ) 6.其他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 | ||||||||||||||||||||||
家庭 主要 成员 情况 | 姓名 | 年龄 | 关系 | 政治面貌 | 在何学校学习或何单位工作 | 担任职务 | |||||||||||||||||
是否服从分配 | 服从( ) 不服从( ) | ||||||||||||||||||||||
报名人承诺 | 本报名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信息、材料和照片真实有效。 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管理科核对资料情况 | 盖章: 20 年 月 日 | ||||||||||||||||||||||
市就业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核查意见 | 盖章: 20 年 月 日 | ||||||||||||||||||||||
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审核意见 | 盖章: 20 年 月 日 | ||||||||||||||||||||||
用人单位录用意见 | 盖章: 20 年 月 日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 | 盖章: 20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注:此表一式二份,就业服务中心、用人单位各一份。
附件16
梧州市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人) (收款户名) | 性 质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行 | 帐 号 | ||||||
申请补助的人数和金额 | |||||||
就业对象 | 人数(人) | 补助标准(元/人) | 补助总金额(元) | ||||
登记失业人员 | |||||||
农村劳动力 | |||||||
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 | |||||||
总 计 | |||||||
材料真实性声明 | 本单位、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全面性、真实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业务科(股)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局领导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17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人员花名册
机构(学校)、劳务经纪人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人员类别 |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号 | 就业单位 | 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 社会保险参保时间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说明:人员类别:“1”表示登记失业人员;“2”表示农村劳动力;“3”表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4”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