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19 16: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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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 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 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 、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 个人贷款。
第三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 无担保的 信用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 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 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 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居民;
(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 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能力;
(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
(五)贷款行规定的 其它条件。
第六条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 准入条件:
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 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
2、借款人的 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 职业范围所对应的 职级标准;
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
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5、借款人和配偶的 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 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 准入条件:
(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三)其他企业单位人员的 准入条件:
1、借款人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2、有稳定的 职业,经借款人提交的 收入证明、个调税税单或公积金、养老金缴交情况综合分析,借款人税前月收入不低于5000元;
3、借款人在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4、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5、借款人和配偶的 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 拖欠记录。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一)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 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规定的 用途。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
2、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自建或开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4、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经营类支出。
(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1、大额耐用消费品购置;
2、住房装修;
3、其他用于购置借款人本人或家庭所需的 消费品或服务(个人汽车消费除外);
4、学费支出、出国留学(商业助学、国家助学除外)。
第三章 等级评定、贷款期限、授信期限和贷款额度
第八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 原则,采取“核定限额、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 办法进行管理。 贷款行要成立行长(主任)、客户经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 个人资信评估小组。 资信评估小组要综合考虑申请借款申请人的 社会信誉、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情况。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的 步骤:
(一)由借款人向贷款行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的 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个人的 素质、家庭资产实力、收入水平、履约记录、经营效益等情况,并提出资信状况的 初步评价;
(三)贷款行资信评估小组根据信贷人员调查情况确定借款申请人相应的 信用等级。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 申请人信用等级分为优良、优秀和较好三个档次。
第十条 贷款期限和授信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对采用授信方式的 ,则“授信项下贷款支用有效期限”最长为核定授信额度生效之日起2年(含)。
第十一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展期或延长贷款期限。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借款人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还贷的 ,可申请贷款展期。 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 ,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行提出借款展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 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对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和授信额度。 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 授信额度视借款人的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客户类型、借款用途、收入、资产实力等情况的 不同进行差别授信,具体可按照以下相应的 担保方式进行确定:
(一)对于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 ,采用信用方式的 ,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长期稳定的 年有效合法收入(应为长期稳定的 合法收入)的 1-3倍,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本行对外公布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采用按月还本付息或按月(季)付息一次还本的 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 ,采用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方式。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可采用质押、抵押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对采用质押担保的 :
(一)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仅限于借款人本人、配偶或以其他第三方(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名下的 定期储蓄存单;
(二)对以定期储蓄存单进行质押的 ,质押率比照相应品种管理办法或相关制度规定的 质押率执行,并根据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 用途纳入相应贷款科目进行管理;
(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 贷款期限(授信期限)不得超过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的 到期日。 若出质权利的 兑现日期先于贷款到期,则贷款要相应提前结清,但质物设置自动转存功能,或经借贷双方和出质人同意将到期本息转存为保证金作为还款保证的 除外。
第十七条 采用抵押担保的 ,抵押物仅限于借款人(含配偶)所拥有的 房产。
(一)对以住宅进行抵押的 ,抵押人必须提供其名下在境内的 第二居所证明(含公有住房租赁证明)或由抵押人直系亲属提供的 《共同居住承诺》;
(二)对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 ,抵押物必须满足如下要求: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价值足额、易于变现且拥有完全产权。
1、禁止以军用房、农村自建房、异地房产、厂房、在建工程、宾(旅)馆、大型商场的 分割销售摊位、房屋类型属于非住宅(或商业)的 酒店式公寓、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抵押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较小且无第二居所等不易变现或处置难度较大的 房产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的 房产作抵押;
2、禁止接受已设定抵押权、售后包租或返租的 房产作抵押。
(三)对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 抵押率和房龄:
1、以住宅抵押的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净值的 70%;
2、以商业用房(含办公用房)和别墅抵押的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净值的 50%。
第五章 贷款办理
第十八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 受理由贷款行负责。 贷款经办机构在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 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个人职业证明、学历证明;
1、当地有效居住证明包括,当地户籍的 户口本,或原籍的 户籍证明和当地居住证明。
2、居住地址证明包括借款人(或配偶)姓名或居住地址的 ,在贷款申请地的 近三个月内公用事业费或手机账单原件。
3、个人职业证明包括工作证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 职务、工作年限及专业技术级别的 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