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发布时间:2020-07-30 16:51:48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推动经济开发区持续、健康建设发展,科学合理指导经济开发区东扩区块的开发建设,进而加快特色制造业基地的形成,实现与中心城区(北城)互动,强化中心城市接受辐射的能力,推动中心城市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第1.0.2条 规划围位于市区南部,南至大梁山脚规划中的丽龙高速公路,西邻水阁工业区快速干道,北至南明山脚。用地围面积约35平方千米,金丽温高速公路将它分成东北和西南两大片区。其中东北片区(富岭组团)约10平方千米,西南片区(七百秧工业组团)面积约25平方千米。

第1.0.3条 本规划围的任何建设活动及下层规划设计均应符合本文本的规定和要求。

第1.0.4条 本文本与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1.0.5条 本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解释权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1.0.6条 本文本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及技术规定应符合国家、省及市相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1.0.7条 规划依据为:

1.《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1990.4.1)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6.8)

3.《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40180-93)

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GB50220-95)

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GB50282-98)

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GB50318-2000)

8.《城市电力规划规》(GB50293-1999)

9.《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10.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11.有关的国家、省、市颁布的标准、规、规定

12.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委托书

第1.0.8条 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为指导,与现状用地条件相结合,与周边区域相协调,注重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2.0.1条 充分利用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抓住发展的有利时机和山区用地优势,以担当经济增长中心为目标,从扩大产业规模和提升产业高度两个方面同时入手,进一步加快南城的发展步伐。

第2.0.2条 利用大型区域性基础设施,抓住国际产业和区域产业转移的时机,引导企业落户开发区,促进南城健康发展。

第2.0.3条 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管制体制,优化南城软环境,同时改善基础设施等硬环境,提高对周边城市的产业吸引力和辐射力。

第2.0.4条 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南城的可持续发展。

第2.0.5条 结合山地地形条件,最大可能减少工程投资。

第2.0.6条 适应市城市总体发展的需要,引导第二产业的有序发展,集聚市外企业,吸引区域产业转移,形成高标准、高起点、具有一定高新技术含量的工业园区,促进第二产业上一个新的台阶,打造特色制造业基地。

第2.0.7条 功能定位为浙西南地区工业发展的重要集聚中心,工贸业综合发展与人居环境优越的城市新区。



第三章 规划结构与布局

第一节 总体布局

第3.1.1条 规划形成“一心、二带、二片”的结构与总体布局形式。其中“一心”:指城市南部地区中心,位于水阁东侧南北向干路和金丽温高速公路之间,七百秧组团(工业区东扩区块)北部,配置有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商务等服务与管理设施;“二带”为丽龙高速公路与金丽温高速公路沿线形成的防护景观林带;“二片”指以中一路七百秧组团(工业区东扩区块)及金丽温高速公路为界形成的南、北各一个功能片,其中北侧功能片以富岭组团为主,为居住片;南侧为以七百秧组团(工业区东扩区块)为主,形成工业片。其中七百秧水库公园以现状七百秧水库为基础,保留主要水体,并加以改造仓储区位于交通枢纽东北角,功能独立,结合高速公路接口可作为物流区。

第3.1.2条 规划区居住人口17.0万人,就业人口12.3万人。

第3.1.3条 规划用地总面积3528.05万平方米,其中居住用地619.07万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141.34万平方米,道路广场用地411.04万平方米,工业用地1220.57万平方米,物流用地54.30万平方米,市政设施用地58.25万平方米,绿化用地794.04万平方米(含保留山体及边坡绿化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2.59万平方米。具体见附表。

第二节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第3.2.1条 规划公共设施分两大片,金丽温高速公路以西,以开发区行政中心为核心,形成一个面向工业园区整体的公共设施中心。主要安排行政管理中心、开发区商务中心、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休闲设施。以行政中心广场为核心,结合水系、绿地形成开放空间,并作为南城中心;金丽温高速公路以北,结合富岭居住组团,形成一个公共服务中心,为整个富岭居住组团服务,主要设置商业中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在该中心西侧布置综合医院、体育中心等大型配套设施,为整个组团服务。中心布置结合中心公园,形成开放空间,创造公建景观与自然景观的融合,形成整体有序的空间效果。

第3.2.2条 在金丽温高速公路西侧布置开发区行政管理中心,占地9.60万平方米,行政管理中心南侧设置行政广场。

第3.2.3条 在行政用地周边集中布置商业、金融业用地,形成为开发区服务的公共中心。

第3.2.4条 在富岭居住组团两个公共服务中心,布置相应的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大型超市等用地。

第3.2.5条 在金丽温高速公路与丽龙高速公路立体交叉东北端,布置一处物流用地。

第3.2.6条 结合七百秧水库公园布置两块商业设施用地,面积为4.64万平方米。

第3.2.7条 在工业区块中,结合工业邻里中心布置4处商业设施用地,布置商业和企业职工宿舍,总面积16.28万平方米。

第3.2.8条 结合行政管理中心、中心广场及公园,在行政用地北侧安排大型游乐用地,占地4.49万平方米。

第3.2.9条 在富岭居住组团中部布置综合性医院一所,占地10.48万平方米。

第3.2.10条 在医院东部布置一块体育用地,占地7.64万平方米,为整个富岭居住组团提供体育活动场所。

第3.2.11条 主要公建项目见表3-1。

主要公建项目一览表

表3-1

用地分类

项目名称

数量(处)

占地面积(万平方米)

行政办公用地

开发区行政中心

1

9.60

非市属办公中心

1

4.02

商业金融用地

商务中心

2

7.53

宾馆酒店

2

6.08

购物中心

5~6

/

文化娱乐设施

文化娱乐中心

1

8.82

南城影视城

1

3.44

体育设施

分区体育中心

1

7.64

社区健身中心

1

4.15

医疗卫生用地

综合医院

1

10.48

专科医院

1

1.71

第3.2.12条 建设控制指标见表3-2。

各类用地主要控制指标

表3-2

用地类别

容积率

最大建筑密度(%)

最大建筑高度

m

最小绿地率

(%)

停车泊位

(车位/百平方米建筑)

行政办公用地(C1)

1.5

35

50

35

1.0

商业金融用地(C2)

2.4

45

60

25

0.6

文化娱乐用地(C3)

1.5

40

30

35

0.6

体育用地(C4)

1.0

35

20

35

0.6

医疗卫生用地(C5)

1.5

35

20

35

0.4

第3.2.13条 设计引导上,开发区的公共建筑总体风格应体现经济开发区的现代化风貌,形式与功能性质相吻合,体现当代设计理念,标志性建筑及节点建筑要富于变化,创造有机的建筑空间,提高开发区的空间环境效果。

第三节 居住用地规划

第3.3.1条 居住用地基本集中在金丽温高速公路以北的富岭居住片,在行政办公用地的周围布置少量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类型为普通城市住区、农村安置住区、高级生态住区、职工宿舍。不同的居住用地类型形成不同的居住组织结构。

第3.3.2条 在富岭居住组团东北部沿绕城公路两侧及七百秧水库周边布置高档住宅和高级公寓,面积为80.06万平方米,高级生态住区的小区或街坊中心布置时应突出休闲设施。

第3.3.3条 普通城市住区采用“居住区——街坊或邻里——组团”三级结构组织形式,结合用地规模、城市道路与自然界线,形成五个居住社区。主要配置商业、金融、宾馆、酒店、娱乐中心、休闲会所等,便于为居民创造、舒适、安全、便捷、优美的环境与空间。

第3.3.4条 规划每个居住区由二个以上街坊或邻里组成,街坊或邻里主要配置小学、幼儿园、卫生站、健身馆、便民店、商服设施、会馆等。

第3.3.5条 农居安置用地在区解决,依据就近安置的原则,以公寓式安置为主。主要包括富岭、大坑口、朱弄、齐村、垵等村,本着“集中布置,便于管理”的原则,形成几个相对独立的街坊或组团,配套的公建设施采用市场化运作,实现公建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3.3.6条 结合工业邻里中心布置职工宿舍,为外来打工人员提供住宿,改变传统的各企业自己配备职工宿舍的状况。

第3.3.7条 居住用地构成和分区控制见表3-3、3-4。

居住用地构成

表3-3

住宅类型

主要性质

适宜人群

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高档住宅与高级公寓

以低密度、高绿化率的低层独立、联立式住宅为主,有少量精品多层公寓公寓。

富裕家庭

80.06

普通公寓

环境较好的多层公寓

一般城市居民

431.94

安置住宅

环境较好的住宅

城市安置居民

56.96

职工宿舍

结合工业邻里用地布置

外来打工人员

-

居住用地分区控制表

表3-4

分区

指标

中心居住社区

西部

居住社区

中部

居住社区

东部

居住社区

高档住宅社区

居住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62.54

176.16

96.66

189.93

69.1

商住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35.79

/

4.67

3.70

/

地块开发强度(容积率)

0.5~2.5

1.0~2.0

1.0~2.5

0.8~2.5

0.5~12

居住人口(万人)

2.0

5.0

3.5

6.0

0.5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平方米)

54

35

38

36

120

绿地率(%)

30

30

30

30

35~50

建筑密度(%)

30

25~30

25~30

25~30

20

建筑高度(米)

15~24

局部30~40

15~24

局部30~40

15~24

局部30~40

15~24

局部30~40

15

第3.3.8条 规划布局小学5所,用地面积3.5~4.0万平方米/所,班级规模为36班/所,合计占地18.8万平方米;初中3所,用地面积5.0~6.0万平方米/所,合计占地约15.74万平方米,班级规模为60班/所(共计小学180班,初中180班);普通高中一所,面积为8.82万平方米,规模60班;职业高中一所,面积6.75万平方米,规模60班。

第3.3.9条 建设控制指标按表3-5引导。

居住用地控制

表3-5

用地类别

容积率

绿地率(%)

层数

建筑密度(%)

一类居住用地

0.3~1.0

35-50

2~3

20

二类居住用地

1.0~2.5

30

5~6

30

第3.3.10条 环境设计引导:区居住建筑以多层住宅为主,局部可考虑低层住宅,采用传统住宅建筑风格,屋顶采用坡顶。小区部结合水体、绿化、组织各居住组团,营造具有山地特色的居住氛围,通过绿地组织小区游步道系统,创造良好的环境景观效果。

第四节 工业仓储用地规划

第3.4.1条 与规划发展原则及规划目标相适应,创造富有特色的工业区用地组织结构,并结合自然环境特点布局,形成高品质的环境。

第3.4.2条 强调开发强度,在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高效利用土地。

第3.4.3条 灵活划分工业地块,可分可合,满足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增加适应性。

第3.4.4条 设定产业门槛,严格控制对城市有影响的污染行业进区,提高土地产出率。

第3.4.5条 规划布局高新技术工业片区、管委会东部工业片区、七百秧中部工业片区、七百秧东部工业片区、七百秧南部工业片区等五个工业片区。

第3.4.6条 高新技术工业片区布置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和企业研发用地,规划工业用地面积124.85万平方米。

第3.4.7条 管委会东部工业片区布置一、二类工业用地,规划工业用地234.69万平方米,主导产业为无污染或少量污染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第3.4.8条 七百秧东部和中部工业片区以二类工业用地为主,七百秧中部工业片区沿南七路布置少量二、三类工业用地,规划工业用地分别为269.53万平方米和355.34万平方米,该片区主要为服装、日用品加工等二类工业以及少量三类工业。严格控制耗水型企业及水污染严重企业进区。

第3.4.9条 七百秧南侧工业片区布置二、三类工业用地,规划工业用地236.26万平方米,主要安排机械、轻工等产业。

第3.4.10条 结合工业区块设置工业邻里,工业邻里包括绿地、商业服务、市政服务、职工宿舍等用地,配建货车停车场地,并根据保留山体位置作适当调整。

第3.4.11条 工业用地的开发与地块划分以分类集中为基本原则,小规模企业集中开发,大规模企业单独成团。

第3.4.12条 启动区块的开发可分为地块整体开发和分块出让的两种模式。

第3.4.13条 大中型企业,采用400~500m×400~500m左右的地块进行工业单元式的整体开发。

第3.4.14条 对地块进行细分出让,可增加下一层次道路,但是划分的地块必须有一面临道路,小地块可以灵活地合并为5~10公顷的块进行出让。

第3.4.15条 在环境允许的条件下,工业地块可设置部分行政管理、辅助生产、仓库等建筑,但生产面积不得小于总建筑面积的60%。

第3.4.16条 工业地块开发控制指标见表3-6。



地块开发控制指标

表3-6

用地类别

容积率

最大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高新技术工业(M/C)

1.5~2.0

40

30

一类工业用地(M1)

1.2~1.5

40

30

二类工业用地(M2)

1.0~1.5

40

30

三类工业用地地(M3)

1.0~1.5

40

30

第3.4.17条 工业区环境景观设计及建筑布局中,要体现工业的高效、洁净环保及开放,重要景观地段及主要干路建设高质量的工业厂房与标准化厂房,注重厂区绿化的对外开放性,建筑体量上以多层、低层厂房为主。

第3.4.18条 在金丽温高速公路与丽龙高速公路交叉口东北侧布置一处物流用地,主要为城市对外物流及区工业服务,规划用地54.30万平方米。

第3.4.19条 仓储物流用地的开发强度应根据建设规划,合理确定仓库建筑形式和项目容,建议按表3-7引导控制。

地块开发控制指标

表3-7

用地类型

最小容积率

最大建筑密度

(%)

最小绿地率

(%)

全部多层仓库

1.0

30

20

全部单层仓库

0.5

50

20

部分多层库房和部分单层库房

0.8

40

20



第五节 道路交通及相关设施规划

第3.5.1条 规划经济开发区道路主次干道框架为“四纵、四横、一环”结构。其中:

(一)“四横”包括:枫岭街-北三路,红线宽36m;成大街-南二路,红线宽42m;惠民街-南四路,红线宽46m,道路中间8m高压走廊;通济街-南六路,红线宽32~40m,部分路段中间8m高压走廊。

(二)“四纵”包括:缙青路(东三路)红线宽32m;东七路,红线宽42m;东九路,红线宽32~40m,部分路段中间8m高压走廊;迎宾路,红线宽60m,景观大道。

(三)“一环”是指南环快速路,规划红线宽度50m,设计车速60km/h,南环路水阁段采用高架桥形式直接连接水阁大桥,高架桥宽25m,双向6车道。

第3.5.2条 南北城间联系道路主要有绿谷大道(溪口大桥),东九路(小水门大桥),新建的(双向六车道)迎宾路(牛岭头大桥),外环快速路(紫金大桥)。

绕城及水东大桥也将承担一定比例的组团间交通量;开发区与四都组团联系道路主要为惠民街(南四路)。

第3.5.3条 主干路与次干路布局应该成系统,其线形要好,并宜作为地块平整的分界线。

第3.5.4条 支路系统可根据场地利用情况和平整情况进行调整,应具有一定弹性。

第3.5.5条 工业用地要求道路线形顺直;居住等性质用地,道路线形可根据地形条件适当调整。

第3.5.6条 道路平面规划紧密结合道路竖向规划和场地竖向规划,采取平交、立交、尽端路、两幅路等多种方式,减少工程量。

第3.5.7条 道路规划应该与场地平整规划、排水规划紧密结合。

第3.5.8条 道路设计技术标准一般指标按表3-8引导控制



各级道路技术标准

表3-8

道路性质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道路设计车速(km/h)

60

40~60

40

20~30

道路网密度(km/km2

0.3~0.4

0.8~1.2

1.2~1.4

3~4

道路机动车道条数

6

4~6

4

2

道路红线宽度(米)

60~120

36~60

24~32

15~24

互通匝道设计车速(km/h)

20~40

20~40

/

/

第3.5.9条 平面指标按表3-9引导控制

道路主要设计指标

表3-9

道路性质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不设超高最小半径(米)

600~1000

300~600

300

70~150

设置超高推荐半径(米)

400~600

300

200~300

40~70

平曲线最小长度(米)

100~140

70~100

70

40

缓和曲线最小长度(米)

50~70

35~50

35

20

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园曲线半径(米)

1000~2000

500~1000

500

/

停车视距(米)

70~110

40~70

40

20~30

交叉口缘石转弯最小半径(米)

30~40

25~35

15~25

10~15

第3.5.10条 竖向指标按下列控制:最大纵坡:机动车5%,非机动车3%;最小坡长:机动车170~290米;最大坡长:机动车400~600米,非机动车200米

第3.5.11条 规划南环路作为城市快速路,红线宽50m,主要交叉口应采取立交形式,具体参见重要节点规划。

第3.5.12条 规划形成“两横三纵”主干路网,“两横”分别为枫岭街——北三路、惠民街——南四路;“三纵”分别为东七路、东九路、迎宾路,主干路红线宽30~60米,间距为800~1800米。并在主要交叉口设展宽段。

第3.5.13条 次干路:结合主干路网,合理布置次干路网。次干路红线宽度24~42米,道路间距500米800米,其中七百秧组团(工业区东扩区块)的道路间距略大于富岭组团。工业区次干路与生活区次干路应采取不同的断面形式。并在主要交叉口设展宽段。

第3.5.14条 在干道网基础上,根据用地性质和需求,合理加密支路网。支路宽度16~28米,道路间距300~500米

第3.5.15条 规划道路各项指标按表3-10引导控制。



规划道路一览表

表3-10

道路编号

路名

道路

等级

设计车速

km/h

红线

宽度

m

横断面形式

人行道(m)

非机动

车道(m)

机非分隔带(m)

机动车道(m)

中央

分隔带(m)

L4-A10

南七路

快速路

60

50

2.5×2

7×2

2×2

11.5×2

4

L1-L4

南七路

快速路

60

50

高架道路结合地面道路布置

A2-B3

东七路

主干路

50

30

3×2

12×2

A3-B7

东九路

主干路

50

36

3×2

3×2

软隔离

12×2

A4-B10

迎宾路

主干路

50

30

3×2

12×2

B3-L6

东七路

主干路

50

42

4×2

15×2

4

B7-L7

东九路

主干路

50

32(40)

4×2

12×2

部分路段道路中央有8m的高压走廊

B2-L4

缙青路(东三路)

次干路

50

32

4×2

10×2

4

B1-B12

北三路

主干路

50

36

4.5×2

11.5×2

4

E1-E14

南二路

次干路

50

42

4×2

15×2

4

G1-G12

南四路

主干路

50

46

4×2

15×2

8m高压走廊

B10-E10

迎宾路

主干路

40

60

5×2

5×2

4×2

12×2

8

B5-D7

次干路

30

36

4×2

12×2

4

J1-J5

南五路

次干路

30

36

3×2

10×2

道路中央有8m的高压走廊

J5-J9

南五路

次干路

30

24

4×2

8×2

B7-L8

东十一路

次干路

40

36

4.5×2

11.5×2

4

B9-E9

支路

30

28

4×2

10×2

C1-C3

次干路

30

28

4×2

10×2

F1-F3

南三路

次干路

30

28

4×2

10×2

M1-M6

次干路

30

32

4×2

8×2

8m高压走廊

B13-E3

支路

30

28

4×2

10×2

C3-E5-K6

次干路

30

24(32)

4×2

8×2

部分路段道路中央有8m的高压走廊

M1-N5-L8

次干路

30

24

4×2

8×2

N1-N2

支路

30

24

4×2

8×2

J3-K4

支路

30

24

4×2

8×2

M3-N4

支路

30

24

4×2

8×2

K1-K9

南六路

次干路

40

32(40)

4×2

12×2

部分路段道路中央有8m的高压走廊

D6-E13

支路

30

28

4×2

10×2

F3-F7

南三路

次干路

30

24

4×2

8×2

F7-F10

东十二路

支路

30

24

4×2

8×2

G11-B11

次干路

30

32

4×2

12×2

E23-G3

东四路

支路

30

28

4×2

10×2

E34-G34

东六路

支路

30

28

4×2

10×2

F6-K8

支路

30

24

4×2

8×2

M5-N6

支路

30

24

4×2

8×2

A6-A8-A10

支路

30

24

4×2

8×2

A7-A8

支路

30

24

4×2

8×2

A5-A9

南七路

主干路

40

32

2.5×2

11.5×2

4

J2-K3-K12

支路

30

24

4×2

8×2

L6-N3

东七路

支路

30

24

4×2

8×2

A5-A5

南七路

快速路

60

37

5×2

11.5×2

4



第3.5.16条 南环路水阁段高架桥规划

规划南环快速路经水阁时采用高架桥的形式,一直到水阁大桥。高架道路布置为3来3去(总宽25米)的断面,总宽25m0.5m(防撞栏杆)+0.5m(路缘带)+3.75m(大车道)+3.5m×2(两个小车道)+0.5m(路缘带)+0.5m(中央防撞分隔带)+0.5m(路缘带)+3.5m×2(两个小车道)+3.75m(大车道)+0.5m(路缘带)+0.5m(防撞栏杆)。

第3.5.17条 立交节点形式按表3-11引导。

立交节点规划表

表3-11

交叉口编号

立交形式

说明

L6

跨线桥,地面道路平交

主线(南环路)车速高,占地少,投资小

L7

跨线桥,地面道路平交

主线(南环路)车速高,占地少,投资小

L9

分离式立交

南环路上跨丽龙高速

G10

分离式立交

南四路下穿丽龙高速

F9

完全互通

金丽温与丽龙高速间枢纽

E15

分离式立交

南六路上跨金丽温高速

G13

分离式立交

南七路上跨金丽温高速

E14、B12、A9

单喇叭型完全互通

南环线与主干路间互通

E67

分离式立交

东九路上跨金丽温高速

E7

分离式立交

南二路上跨金丽温高速

B2、B4

分离式立交

北三路下穿

K2

分离式立交

南六路下穿缙青路

F8

分离式立交

东十一路下穿金丽温高速

第3.5.18条 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相交形式按表3-12引导。



道路与高速公路相交形式规划

表3-12

高速公路名称

城市道路名称

城市道路宽(m)

交叉形式

金丽温高速公路

东七路

30

利用余天弄分离下穿高速公路

金丽温高速公路

北三路

36

利用俞庄分离下穿高速公路

金丽温高速公路

东九路

40

上跨高速公路

金丽温高速公路

南二路

42

上跨高速公路

金丽温高速公路

东十一路

36

利用小叶分离下穿高速公路

金丽温高速公路

南六路

32

上跨高速公路

金丽温高速公路

南七路

50

上跨高速公路

丽龙高速公路

南四路

46

利用庄分离下穿高速公路

丽龙高速公路

南七路

50

上跨高速公路

第3.5.19条 规划新建跨大溪的水阁大桥和牛岭头大桥(暂名)。其中牛岭头大桥上跨南环路,梁底高程为63.8m(满足通航及防洪要求),控制引桥坡度不超过3%。二桥梁规划控制标高按表3-13引导。

规划桥梁控制一览表

表3-13 单位:米

桥梁名称

桥梁底控制标高

桥面中心线控制标高

(中、小跨径桥梁)

洪水频率控制

(1%)

通航控制

(10%洪水频率+通航净高)

水阁大桥

61.91

63.72

65.72

牛岭头大桥(暂名)

55.00

55.51

57.51

说明:1.各桥位设计频率洪水位参照《市碧湖区块城市水利综合规划》,《市城市防洪规划报告》,并插法估算桥位的设计洪水位。

2.由于缺乏通航水位资料,最高通航水位按10%洪水频率估算,估计通航水位应低于10%频率水位。

3.桥梁总结构层按2.0米估计(桥梁高加铺装层厚度);通航净高按照4.5米估计。

4.本表数据仅供规划阶段参考,具体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一步论证确定。

第3.5.20条 规划在行政中心和居住区中心结合休闲、文娱、集散等功能设置两个广场。广场的布局和规模按表3-14引导,并设配套停车设施。

广场规划一览表

表3-14

广场名称

位置

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功能

行政中心广场

行政中心南

1.59

集会、休闲、景观、交往

D5广场

D5交叉口

1.88

交往、休憩、健身

第3.5.21条 在富岭互通出口东侧规划建设长途汽车南站,面积约5.05万平方米

第3.5.22条 规划在公共活动中心、长途汽车站、公交换乘枢纽、工业服务中心、城市出入口布置合适规模的停车场,共安排停车场8个。详见表3-16。

社会停车场规划一览表

表3-16

停车场名称

类型

位置

面积

(万平方米)

备注

1

小型

M3交叉口

0.89

主要服务于货运车辆

2

小型

K7交叉口

0.80

主要服务于货运车辆

3

小型

G8交叉口

0.81

主要服务于货运车辆

4

小型

E34交叉口

0.87

5

中型

B9交叉口

1.82

6

中型

A10交叉口

1.68

外来车辆停车场

7

小型

E9交叉口

0.99

8

大型

E8交叉口

4.73

第3.5.23条 规划在金丽温高速公路小叶分离南侧布置面积约为5.24万平方米的公交停保场,在长途客运站附近布置面积为2.92万平方米的公交首末站。

第3.5.24条 规划加油站五处,分别位于A-09、C-03、F-03、H-08、I-11地块,以小型站为主,每处用地规模按1500~2500平方米控制,其中H-08地块的加油站为中型站,规模按3000~5000平方米控制。

第六节 绿地系统规划

第3.6.1条 结合自然条件,以普遍绿化为基础,以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布置各类绿地;结合道路、河道与居住社区布局,形成与用地穿插关系,同时与步行、景观道路系统和公共空间系统相结合。

第3.6.2条 规划绿地系统由外围绿色区块、公园、绿带、道路绿化组成。

第3.6.3条 外围绿色区块系指区块外围大梁山、南明山体植被。

第3.6.4条 绿带系指依托“一纵三横”的河道,建设带状绿地,使生态绿地融入工业组团部,创造良好的环境景观效果。

第3.6.5条 道路绿化是指对园区的道路按不同等级配置相应的道路绿化带。

第3.6.6条 规划公园绿地由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工业区公园和街头绿地组成。

第3.6.7条 规划公园位置、规模及类别按《主要公园一览表》执行。

第3.6.8条 沿金丽温高速公路与市政廊道相结合,在道路北侧布置100米,南侧布置50米绿化带形成东西向主要生态廊道。

第3.6.9条 沿丽龙高速公路、南环快速路与市政廊道相结合,在道路两侧各布置50米绿化带。

第3.6.10条 沿东七路、东九路、迎宾路、北三路、南四路等主干道两侧各设置20米宽绿化带。

第3.6.11条 沿东三路、南二路、南五路、东十一路、南六路、南三路、东十二路等次干道两侧各设置10~15米宽绿化带。



主要公园一览表

表3-17

序号

公园名称

用地位置

用地规模

(万m2

绿地类型

1

七百秧水库公园

区块西侧,现七百秧水库位置

94.71

综合性公园

2

胡村水库公园

区块东南侧,丽龙高速公路北侧,现状胡村水库位置

24.85

综合性公园

3

管委会中心公园

管委会中心南侧

3.52

专类公园

4

富岭居住社区东部公园

富岭居住社区东部

9.13

综合性公园

5

水厂公园

水厂北侧

12.19

专类公园

6

富岭中心公园

富岭居住社区中部

16.89

综合性公园

7

城市公园

七百秧区块南二路北侧

2.89

社区公园

8

七百秧南邻里公园

七百秧南部工业片区

1.26

工业区公园

9

七百秧中邻里公园

七百秧中部工业片区南侧

0.96

工业区公园

10

七百秧北邻里公园

七百秧中部工业片区北侧

1.11

工业区公园

第3.6.12条 区块绿化覆盖率确定为40%以上,绿地率为30%以上,规划绿地面积794.04万m2,其中公园绿地167.51万平方米,占绿地总面积的21.10%。

第七节 景观规划

第3.7.1条 规划将经济开发区景观系统分为绿地景观系统、人工景观系统和人文景观系统。

第3.7.2条 景观系统由“一纵、三横、五片、七点”构成,形成“点——线——面”相结合布局。

(一)“一纵、三横”指依托规划形成的“一纵横”水系两侧绿地,形成滨水休闲生态景观带,为创造优美的景观提供了较好的条件,岸线两侧尽量采用软质界面,保持较好的生态效果。

(二)“五片”指区块由北至南形成的富岭居住片景观区、管委会中心景观区、管委会东部工业景观区、七百秧工业景观区、七百秧南部工业景观区。其中富岭居住片景观区应注重居住建筑景观与水系绿色景观相互渗透与融合,将建筑景观、户外空间、自然山水景观有机结合,创造和谐、融洽、宜居的社区氛围;管委会中心景观区是该区块的核心景观区域,包括管理、商业、娱乐、居住等多功能城市生活,其南部公园绿地为本区提供了开阔的视觉景观,与其它区域形成强烈的对比;管委会南部工业区景观区、七百秧工业景观区、七百秧南部工业景观区均为工业园区景观区,规划将不同类型的工业园区构筑成不同特征、建筑形式丰富多彩的园区风格。

(三)“七点”指七个景观节点:管委会管理中心景观节点、七百秧水库公园景观节点、胡村水库公园景观节点、富岭居住社区西部中心景观节点、富岭居住社区中部中心景观节点、富岭居住社区东部中心景观节点、水厂景观节点。

第3.7.3条 城市中心区是由不同性质公共设施形成的风格各异的建筑景观风貌区。该区为开发区最具有地方特色的核心景观区,其规划设计既要体现各类设施的个性,又要保持中心区景观的协调性和整体性。

第3.7.4条 富岭居住区景观应注重居住建筑景观与山丘地形和绿色景观的相互渗透与融合,将建筑景观、户外空间、自然山水景观有机结合,创造和谐融洽、宜居的社区氛围。

第3.7.5条 工业园区景观应体现现代化的工业园区风貌,将不同类型的工业园区构筑成不同特性、建筑形式丰富多彩的园区风貌,同时,应通过有秩序的布局和人性化的建筑设计,创建园林式、人性化的园区景观。

第3.7.6条 城市街道应根据其交通性和生活性不同功能特点,通过绿化、街道界面,形成各具特色、反映街道功能的景观。步行道路景观应通过宜人的街道尺度、地面铺装及环境小品,形成环境优美,亲切宜人,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景观。

第3.7.7条 城市广场是城市的“起居室”,广场景观应反映城市的性质、环境和规模特点,成为反映地区功能和文化特色的城市重要景观节点。

第3.7.8条 景观视廊是观赏城市景观风貌、沟通城市景观的视觉廊道。规划建设应按图则规定留出景观视廊。

第3.7.9条 金丽温高速公路和丽龙高速公路为城市边缘景观的视觉走廊,本规划重点处理沿该视觉廊道的城市天际线景观,构筑本区依山傍水,具有现代感、错落有致的城市天际线。

第3.7.10条 城市建设应搞好地标和城市景观节点的建设,提高城市的可识别性。



第四章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一节 给水排水规划

第4.1.1条 最高日用水量为20万m3/d。

第4.1.2条 给水由水阁水厂中压供水区供水;在七百秧水库东北保留山体上设加压泵站,流量7000m3/h,压力4kg/cm2,加压泵站地面标高110~120米左右,占地3公顷

第4.1.3条 供水设中压供水管网和高压供水管网。

第4.1.4条 消防系统采用低压制,与城市供水同系统,每隔120米给水管道上设一个室外消火栓。

第4.1.5条 近期水阁水厂未建成前由水阁现状供水管接入本区,必要时增设临时加压设备。

第4.1.6条 住宅小区建设时,有条件的应推广直饮水工程。

第4.1.7条 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

第4.1.8条 最高日污水量16万m3/d,平均日污水量12.3万m3/d。

第4.1.9条 七百秧和富岭区块的污水排入七百秧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后排放大溪。近期污水接入水阁的污水系统统一处理和排放,即七百秧区块南部的污水排水阁,中北部和富岭区块污水自流排七百秧污水处理厂。

第4.1.10条 以水阁工业区中二路东沿伸段和金丽温高速公路为界,将整个区块分为三个排水分区。

(一)中七百秧南分区为金丽温高速公路西、中二路东沿伸段以南,总面积约9.6km2,污水量估算为5万M3/日,主要为工业污水、废水,污水向西排水阁污水处理厂。

(二)七百秧北分区为金丽温高速公路西、中二路东沿伸段以北,总面积约5.5km2,污水量估算为3M3/日,主要为生活污水,该区块建议严格控制污水排放量大的企业进入。污水向北排七百秧污水处理厂。

(三)富岭分区为金丽温高速公路以东,总面积约7.9km2污水量估算为4M3/日,主要为生活污水,污水向北排七百秧污水处理厂。

第4.1.11条 雨水由暗管收集,就近排放水体,水体情况详见水系规划。

第二节 电力电信规划

第4.2.1条 预测最大电力负荷46.8万kW,平均负荷密度1.33万kW/km2(包括水域、生态绿地及防护用地等面积),年用电量约22.5~23.4亿kW·h。

第4.2.2条 电网采用220kV高压输电、110kV高压配电、10kV中压配电和380V低压配电三级四档电压建设,35kV等级的电压仅作为大型企事业用户电源。

第4.2.3条 电源前期为220kV变,待规划区220kV高压变电所建成之后调整电源为区220kV变电所。

第4.2.4条 新建两座220kV变电所,每座变电所占地2.5~3.0万m2(辅助用地另计),规划新建10座110kV变电所,每座变电所占地约5000m2(辅助用地另计)。

第4.2.5条 中压配电网拟采用110kV变电所和10kV开闭所组织主干网络,以环网或“手拉手”方式双向供电,开路运行,380V低压配电线在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域一般采用电缆方式敷设,其他区域可采用架空绝缘线。

第4.2.6条 规划保留现状500kV和220kV高压线路走廊。在现状500kV线路北侧新建一回500kV线路,南侧规划110kV线路走廊,总走廊宽度160米。220kV线路走廊宽度30~40米,110kV线路走廊宽度20~25米

第4.2.7条 本地网的结构以两级结构设置,设置两个端局,每个用地面积在5000m2左右。

第4.2.8条 电信网络采用光纤布网,主干光缆采用管道敷设。通信管道走向原则上为:东西向道路走路北,南北向道路走路西。

第4.2.9条 固定交换系统设置可由专业规划确定,在道路的中国电信管线同侧布置中国网通、中国联通等所有同路径分管孔综合通信管路,以便于各固定、移动等通信系统在本规划区发展通信服务网络。

第4.2.10条 移动通信基站在居住区和公共设施区原则上不以杆塔形式设置。

第4.2.11条 在住宅区按组团、公共设施按建筑楼群设置主干光纤接入点,并安排通信接入设施用房10~20m2。在区以FTTx+LAN为主,xDSL为辅建设通信互联网,同时多种技术相互依存、互相补充,建议各通信部门以城市通信发展趋势布设通信网络,少用过渡性措施。在前期建设时,宜因地制宜因时而需建设光纤到路边(FTTC),光纤到大楼(FTTB)。

第4.2.12条 有线电视网络按照数字化,双向传输建设。

第4.2.13条 有线电视综合信息网建设原则上以光纤到路边(FTTC),每个光节点带不大于300个用户为主要方式,以光纤到大楼(FTTB),每个光节点带125个用户为辅助方式,在公共设施和居住区按楼群设置有线电视机房。

第4.2.14条 有线电视线路走向与电信线路走向相同(东西向道路走路北,南北向道路走路西),以地下敷设为主,与电信管道同沟不同井。

第三节 消防规划

第4.3.1条 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规划设6座消防站,占地9.56万平方米。

第4.3.2条 消防用水原则上由市政供水系统提供,同时采用多水源消防供水的方式,积极利用天然水源,同时以现有和规划水池为辅。在配水管网建设时,应按统一时间发生两次火灾进行管网校核。

第4.3.3条 按最不利点市政消火栓压力不小于0.1Mpa、流量不小于15L/S、低压消火栓不超过120米、高压消火栓不超过60米布置消火栓,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距道路边缘不应超过2米,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规划给水管网成环状,保证消防用水量。

第4.3.4条 消防道路和城市道路合用,城市支路不小于6米,消防通道不应小于4米,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净高不应小于5米,消防通道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

第4.3.5条 规划组建二级网与三级网,采用集中接警和责任中队接警的方式接警出动。

第4.3.6条 消防重点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责任区消防队,应设有线或无线火灾报警设备。

第4.3.7条 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设有专线通讯。

第4.3.8条 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等重要建筑物应按国家现行消防规、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与施工,全面落实消防设施的建设。

第四节 环境卫生规划

第4.4.1条 建立布局合理,使用方便、整洁卫生的环境卫生设施,形成整洁、卫生、美观、文明的新区风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4.4.2条 建设两座中型垃圾中转站,分别位于A-04、H-09地块,占地2.54万平方米;规划设置封闭式小型垃圾转运站8所,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米,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5米。居住用地的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按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200米,占地面积不小于40平米布置。

第4.4.3条 公共厕所布局要求主、次干路沿街间隔800米左右,公建密集布置段每间隔300~500米左右布置一处。开发区行政中心附近布置一座,新建居民区间距300~500米布置一处。每个住宅小区至少1座,片区视实际需要设置。

第4.4.4条 在道路两旁和路口,按公建区与住宅区间距40米设置废物箱。

第4.4.5条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车辆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地点倒车距离不大于20米,作业点必须调头时,应保证至少有12m×12m的空地面积。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8~15吨载重车通行。

第4.4.6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注意美观,造型、装饰应与环境相协调。对区的广告,标语、招牌等定期进行检查、整顿,清除违章贴。

第4.4.7条 加强园林绿化建设,保证行道树排列整齐,枝叶繁茂,保证各类绿地的美观、整洁。

第4.4.8条 加强日常环卫清扫,保持环境的整洁卫生。定点放置机动车、自行车,车辆摆放整齐。

第4.4.9条 公共厕所按规布置,具体分布见分幅图则。



第五节 道路平面定位与竖向规划

第4.5.1条 富岭组团主要道路沿山谷布线,路面高程结合原地面自然高程确定,尽量减少工程量,同时满足排水要求。道路最大纵坡基本上满足不大于5%的要求。道路竖向规划参见《道路竖向规划图》。

第4.5.2条 将七百秧组团按主要道路划分为58块场地,分块进行土石方平整。

第4.5.3条 以保证基础设施系统运行的完善网络为重点,竖向设计优先考虑系统网络优化,在此基础上结合场地地形统筹安排土方平衡。在具体地块土方平整中,可根据道路竖向结合场地用地要求及地形作适应性调整。

第4.5.4条 道路高程参照相邻地块平均高程或由相邻地块最低高程确定。

第4.5.5条 建筑开口可以位于部道路,亦可以位于台地间道路或支路上。

第4.5.6条 应采用路堤和路堑两种形式建设道路与场地间的挡护工程。



第五章 水系及七百秧水库保护、改造规划

第5.0.1条 水系防洪排涝规划原则为上蓄下疏、高水高排。

第5.0.2条 充分利用原河道在规划区外围沿山一侧开挖排洪沟,将大部分山洪导入胡村水库及龙石溪,部分山洪水量通过大坑溪流入桐岭溪,七百秧水库和胡村水库泄洪流量均通过龙石溪流入大溪。

第5.0.3条 规划七百秧区块围绕七百秧水库和胡村水库建设七百秧溪等5条排洪排涝河道,解决区块雨水排放问题,改善生态景观,调节小气候,提高人体舒适度,提升城市品味,体现山水城市特色。

第5.0.4条 规划富岭区块结合自然河道整理,保留下苍溪和大坑溪,按防洪排涝规划要求确定河道的断面尺寸。

第5.0.5条 河道规划指标见表5-1。

河道规划一览表

表5-1

序号

名称

断面

型式

断面尺寸

长度

(米)

平均坡度(%)

深度

(米)

跌水数

(处)

1

七百秧溪(上)

复式

底宽8米,顶宽12米

3200

0.81

4

17

2

七百秧溪(下)

复式

底宽8米,顶宽16米

3430

1.2

4

16

3

七百秧溪(支)

复式

底宽4米,顶宽8米

1290

0.74

4

6

4

龙石溪(上)

复式

底宽12米,顶宽18米

5710

0.7

5

龙石溪(下)

矩形

顶宽20米

0.3

4

6

下苍溪

复式

底宽6米,顶宽10米

3770

1.8

4

34

7

大坑溪(上)

复式

底宽6米,顶宽10米

3110

1.1

4

23

8

大坑溪(下)

复式

底宽8米,顶宽16米

1860

0.43

4

8

第5.0.6条 规划将水库主体水面和部分山体保留,其周边由方格网道路围合,围合区总面积1.3平方公里,其中水面面积(76米水面线)0.13平方公里,占总围合区的10%,其余为山体。

第5.0.7条 规划七百秧水库坝顶高程为95m,正常水位初定93m,正常库容70万m3左右。

第5.0.8条 水库原主坝和1、2号副坝加高改造,标高为95米,水库东侧以道路为堤岸,路堤结合建造。

第5.0.9条 改造后水库为高地景观湖,兼有排水、防洪调蓄功能,同时作为七百秧区块河环境用水水源。



第六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6.0.1条 环境保护目标按表6-1引导。

环境目标

表6-1

环境主题

环境目标

·将水污染控制在不危害自然生态系统的水平

·减少水污染排放,水环境功能区达标

·地下水的使用应采、补平衡

固体废物和土壤

·减少污染,保护土壤质量和数量

·废物最小化(回用、堆肥、能源利用)

大气

·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大气环境功能区达标

声环境

·减轻噪声和振动

能源和矿产

·有效地使用能源

·提高清洁能源的比例

·减少矿产资源的消耗

·提高材料的重复利用系数

气候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减少气候变化灾害

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环境

·保护历史建筑、古迹及其它重要的文化特性

第6.0.2条 胡村水库及七百秧水库属重点保护区,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

第6.0.3条 空气环境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其他特殊污染因子执行《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TJ36-79)、《中华人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2002)或参考国界的标准。

第6.0.4条 胡村水库及七百秧水库周边区域等重点保护区声环境执行1类标准,富岭组团等以居住、商业活动为主的地区声环境执行2类标准,工业区声环境执行3类标准,金丽温高速、丽龙高速等交通干线两侧执行声环境4类标准。

第6.0.5条 城市污水必须进行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中的A类标准后,再进行排放;各类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中的相关标准;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的III、IV标准,其中工厂及居住区的娱乐和商场噪声执行III类标准,主干道两侧执行IV类标准。

第6.0.6条 坚持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原则,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6.0.7条 积极提倡集中供热和污染集中治理,利用市场机制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来源,努力提高环境经济效益。

第6.0.8条 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建设节水型新城,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污水集中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6.0.9条 调整能源结构,使用清洁能源,提倡节能政策,积极发展集中供热,加强对工艺废气的管理,加强尾气的综合治理。

第6.0.10条 建立噪声达标区,控制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加强施工噪声管理。

第6.0.11条 制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政策,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加强危险废物的治理,提高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率,加强排污收费,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的治理,有效处理处置生活垃圾。

第6.0.12条 以生态优先为主,保护区域重要的原生环境,尽可能地保留原有的植被和丘陵地带,尽可能地保留原有的水域面积(七百秧和胡村水库),强化区块的生态景观。

第6.0.13条 场地平整应结合地形,尽可能地保持原有的生态系统。

第6.0.14条 做好绿化工作,避免由于土地的开发利用,而引起当地的植被、气候等因素出现不可逆转的变化,应将其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少。



第七章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围

第7.1.1条 开发区建设用地分类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用地分类以小类为主、中类为辅。增设商住用地R/C、高新技术产业用地M/C和物流用地C/W。

第7.1.2条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

表7-1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

绿地

工业用地

仓储

用地

R1

R2

C1、C2

C3、C4

C5

C6

G1

G2

M

W1、W3

1

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2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3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4

单身宿舍

×

×

×

×

×

×

15

居住区教育设施

×

×

×

×

×

×

6

居住区文化设施

×

×

×

×

×

×

7

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8

居住区体育设施

×

×

×

×

×

×

×

9

居住区行政管理设施

×

×

×

×

×

×

×

×

10

小商品市场、农贸市场

×

×

×

×

×

×

×

×

×

×

11

工业区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12

旅馆、宾馆

×

×

×

×

×

×

×

13

商住综合楼

×

×

×

×

×

×

×

14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15

市政设施

×

×

×

×

×

×

×

16

文化设施(图书馆等)

×

×

×

×

×

×

×

17

娱乐设施

×

×

×

×

×

×

×

×

×

18

医疗卫生设施(医院)

×

×

×

×

×

×

×

×

×

19

工业品展示市场等

×

×

×

×

×

×

×

×

×

×

20

客、货运输公司场

×

×

×

×

×

×

×

×

×

21

工业建筑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有条件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7.1.3条 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围。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

第7.2.1条 地块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区各地块可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表7-2

建筑容量指标

用地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max

容积率min

绿地率(%)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30

1.0

0.3

35

二类居住用地

30

2.5

1.0

30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5

0.8

35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35

1.2

35

商业金融业用地

40

2.4

20

文化娱乐用地

40

1.5

35

工业用地

高新产业用地

40

1.5

1.2

35

二、三类工业用地

40

1.2

1.0

30

一类工业用地

40

1.5

1.2

30

二类工业用地

40

1.2

1.0

30

仓储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25

0.5

30

注:容积率max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除此之外,工业和仓储用地容积率应不小于最小值(min)。

第7.2.2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中小学、幼托、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农贸市场、大型车库、停车场、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规定执行。

第7.2.3条 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可在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每提供1平方米的底层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1.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每减少1平方米的基底面积,允许增加2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

第7.2.4条 高层建筑其设备转换层,若需层高加高,应无偿提供公众活动,可不计该层面积的容积率指标,该层20%的建筑面积可作为管理、设备等用房,其余全部架空使用。

第三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7.3.1条 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本章节规定。

第7.3.2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一)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与其南侧建筑高度之比,不小于1:1.2,且不小于9;别墅住宅不得小于高度的2倍,且不小于12。当建筑方位不朝正南方向时,其间距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折减系数按《折减系数表》确定。

折减系数表

表7-3

方 位

0°~1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L为正向建筑间距。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9,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7倍,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

(三)多层住宅侧向间距应大于6,低层住宅应大于4.5。建筑山墙宽度若大于22,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四)L型或U型建筑按边翼最外边计算,如该部分采用阶梯形式时(一般情况,最多二个阶梯),与北侧或东(西)侧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12米

(五)多层居住建筑有底层商店的(或其它非居住类用房),其建筑间距原则上不得缩小。当底层设置高度小于2.2米自行车库等附属设施用房时,其间距可扣除附属设施部分的高度。

第7.3.3条 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东西向面宽大于32米的点式高层建筑的日照间距,按平行布置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二)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24米

(三)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且最小值为18米

(四)两幢或两幢以上并列点式高层建筑(包括品字形布置的建筑),其排列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值为20米

第7.3.4条 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前提的同时,低层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多层、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第7.3.5条 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端距不小于(东侧或西侧)建筑物高度的0.4~0.5倍,且最小不小于6米。低层住宅山墙端距应大于4.0米。高层与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端距应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不小于9米

第7.3.6条 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确需加层或拼接,其拼加部位日照间距须按1:1.2计算。

第7.3.7条 医院病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教学楼与相邻的建筑间距的确定,除应根据城市设计、景观分析并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规外,可按《医院、学校建筑间距控制表》规定执行。

医院、学校建筑间距控制表

表7-4

建筑性质

建筑间距

备 注

托儿所、幼儿园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1.2

小学、中学教学楼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长向相对间距不小于25m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第7.3.8条 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根据城市设计、景观分析、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建筑保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并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除医院、休疗养院、敬老院、中、小学、幼托等)。

(一)多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质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度的0.75倍,且不得小于10米

(二)高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

第7.4.1条 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景观分析确定的建筑物规划控制高度或规划限制高度。

第7.4.2条 沿主要道路(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间距、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塔式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板式的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含路边绿带)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的1.2倍,即: H≤1.2(W+S)

(二)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大于32米的板式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 H≤A(W+S)

式中W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含路边绿带),S为后退距离,A为折算参数见《折算参数表》。



折算参数表

表7-5

沿街建筑长度(m

32~50

50~80

≥80

折算参数(A)

1

0.9

0.8

(三)沿路(街)建筑长度大于100米的板式建筑的建筑高度,应根据街景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一般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窄路确定。

第7.4.3条 沿道路(包括干路、支路等)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以及建筑的性质、高度等条件沿道路红线后退。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包括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

第7.4.4条 建筑物除后退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距离要求外,尚需满足消防、防灾、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的要求。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留出的空地不得建造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7.4.5条 各居住生活小区以规划街区划定封闭管理围墙,不得按开发地块界线设置围墙。围墙沿街退道路红线≥0.5,采用通透式形式。

第7.4.6条 沿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视距三角形的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一般建筑物按《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表》控制执行。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

表7-6

道路宽度

退距(米)

<24m

>24,≤30m

>30,≤40m

>40m

低层建筑

2

3

5

6

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

2

3

5

6

高层建筑主体

10

12

14

16

注:有道路绿线控制的,则按道路绿线控制后退,工业建筑一律后退道路红线5米



第7.4.7条 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照表7-7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短距离。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控制表

表7-7

建筑类别

离界距离

建筑朝向

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

(米)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

(米)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

(米)

主要朝向

低层

0.7H

5

0.7H

6

/

4

多层

0.65H

9

0.7H

10

/

6

高层

0.4H

12

0.5H

15

0.4H

9

次要朝向

低层

0.25H

3

0.3H

4

/

防火间距

多层

0.25H

4

0.3H

6

/

防火间距

高层

0.125H

9

0.15H

10

/

6.5

第7.4.8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7-6中规定退距的基础上,低、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增加2米,高层建筑主体增加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在道路展宽段围应在表7-6中规定退距的基础上相应增加3米

道路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第7.4.9条 新建人流量大、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游乐场、宾馆、展览馆、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其后退红线距离,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以及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以外,最小不得小于15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7.4.10条 沿地块边界布置的建筑,应与边界外保持适当的距离。

(一)板式(长度大于32米)高层、多层、低层建筑应后退基地南北边界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15倍,后退基地东西边界不小于0.25倍。

(二)塔式高层建筑(边长小于32米)后退基地南北边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2米;后退基地东西边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125倍,且其最小距离不小于7米

(三)界外是河流、道路、永久性绿地、高压线走廊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距离。

第7.4.11条 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不得逾越建筑后退道路控制线。

第五节 停车设施规定

第7.5.1条 停车设施形式

(一)位于居住区的停车库原则上要独立设置。若无条件采用独立式,可采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底层架空形式,在不增加建筑密度、容积率不突破的前提下可用几幢住宅底层连体架空形式。

(二)按建筑面积3~3.6平方米/户标准配置自行车库。

第7.5.2条 停车泊位标准

凡新建改建居住区、工业厂房、公共设施等必须同时在本地块用地围配置相应的停车泊位。

在国家有关规基础上,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停车泊位标准,并保证地面有十分之一的停车位。

(一)住宅停车泊位标准见《住宅停车泊位标准》。

住宅停车泊位标准

表7-8

类型

机动车泊位(小汽车)

自行车泊位

一类住宅

1.0~1.5辆/户

1.0辆/户

二类住宅

<100 m2

0.5辆/户

1.5辆/户

100~150 m2

0.8辆/户

1.5辆/户

150 m2

1.0辆/户

1.5辆/户

注:安置用房、商住用房参照二类住宅配置。

(二)其它设施停车泊位标准见《公共设施停车泊位标准》。



公共设施停车泊位标准

表7-9

类 别

机动车泊位(小汽车)

餐饮、娱乐场所(车位/100m2营业面积)

2.0

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商业场所(车位/100m2营业面积)

0.6

旅馆(车位/客户)

0.6

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中小学(车位/100学生)

0.4

工业厂房区(车位/10000m2建筑面积)

M/C

10

M1/M2

8

M2

6.4

M2/M3

6

仓储

0.3

公园(车位/10000m2面积)

10

第六节 绿地(绿线)控制

第7.6.1条 各类建筑基地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满足本规划绿地率的要求。规划各级绿地的边界线为绿线,绿线围的用地不得任意侵占。

第7.6.2条 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设置的最小规模为:居住区级公园1.0万平方米;居住小区游园0.15万平方米;组团绿地0.015万平方米。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应安排一定面积体育活动设施,其面积不得少于中心绿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7.6.3条 设置的绿地应满足有三分之一以上的面积在日照阴影围之外。提倡屋顶绿化、立体绿化,草坪砖停车场。

第7.6.4条 属于农村安置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折算为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aM F—地面绿地面积 M—屋顶地栽绿化面积 a—有效系数,见《有效系数表》。



有效系数表

表7-10

与地面的高差H(米)

H≤1.5

5.0≥H>1.5

12≥H>5.0

18≥H>12

H>18

有效系数a

0.7

0.5

0.3

0.2

0

第7.6.5条 主要河道绿地按规划要求执行。

第7.6.6条 山体植被,除水、电工程必须立塔挖沟之外,一般须严加保护。规定山脚线外3m围为山体保护控制线,在控制线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山体的挖建活动。

第七节 河道水面(蓝线)控制

第7.7.1条 河岸应得到保护和修缮,河滩应得到科学的保护和绿化。

第7.7.2条 蓄洪、泄洪河道及设施应严格保护。河堤驳坎、修筑埠头、填塞盲河、构筑物等缩小水体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节 电力高压走廊(黑线)控制

第7.8.1条 电力高压线两侧控制的宽度为高压走廊(黑线),在其控制的围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高压走廊控制宽度见《高压走廊宽度控制表》。

高压走廊宽度控制表

表7-11

高压等级(Kv)

10

110

220

500

走廊宽度控制(米)

14

20

40

60~75



第八章 附则

第8.0.1条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则、说明书及规划图共同构成。其中文本及图则为法定性文件,说明书及规划图为说明性附件。

第8.0.2条 本规划地块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其中规定性指标在开发建设时必须遵照执行。

第8.0.3条 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规定性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禁止开口路段、建筑后退红线、建筑限高及绿地率。

第8.0.4条 本规划确定的地块指导性控制指标包括居住人口、建筑面积、建筑色彩等。

第8.0.5条 规划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建筑限高为上限指标,原则上任何建设不得高于《地块控制指标表》及《分图图则》的规定;绿地率为下限指标,原则上任何建设不得小于《地块控制指标表》及《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8.0.6条 本规划涉及的道路名称,仅为本文中暂时使用,正式道路命名以市人民政府地名办公布为准。



附录:名词解释

1、用地性质:对地块使用功能和属性的控制。表示方式按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代号。

2、用地面积:对地块平面大小的控制(扣除城市道路占用面积后的实际可开发用地面积)。单位:公顷(hm2)。

3、容积率:地块总建筑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是表述地块开发强度的一项重要的指标。

4、建筑密度:指地块所有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它是控制地块容量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准。单位:%。

15、建筑高度(建筑控制高度):指地块建筑(地面上)最大高度限制,简称建筑限高。单位:米(m)。

6、绿地率:指地块在地面上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地块用地总面积之比,是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准(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单位:%。



附表一:

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

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分类

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占建设用地比例

(%)

1

R

居住用地

619.07

17.55

其中

R11

一类住宅用地

80.06

 

R21

二类住宅用地

488.90

 

R22

小学

18.8

 

中学

31.31

 

2

C

公共设施用地

141.34

4.01

其中

C11

市属办公用地

9.6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4.02

 

C21

商业用地

47.54

 

C25

旅游业用地

6.08

 

C36

游乐设施用地

14.48

 

C41

体育场馆用地

11.79

 

C51

医院用地

12.04

 

C/R

商住用地

35.79

 

3

M

工业用地

1220.57

34.60

其中

M1/M2

一类/二类工业用地

234.69

M2/M3

二类/三类工业用地

349.81

M2

二类工业用地

511.22

M/C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124.85

4

W

仓储用地

54.3

1.54

其中

C/W

物流用地

54.3

 

5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58.25

1.65

其中

U11

供水用地

16.48

 

U12

供电用地

15.3

 

U21

公交设施用地

8.16

 

U3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1.63

 

U41

污水处理设施用地

4.58

 

U42

粪便及垃圾设施用地

2.54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9.56

 

6

S

道路广场用地

411.04

11.65

其中

S1

道路用地

395.78

 

S22

广场用地

6.36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

8.9

 

7

T

对外交通用地T

136.85

3.88

 

T21

高速公路用地

131.8

 

其中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5.05

 

8

E

水域及其它

92.59

2.62

其中

E1

水域

92.59

 

9

G

绿地

794.04

22.51

其中

G11

公园

173.87

 

G12

街头绿地

2.71

 

G22

防护用地

617.46

 

10

合计

3528.05

100



附表二:地块编号与地块控制指标表

地块编号与地块控制指标表

地块编号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

容积率

绿地率

机动车位

居住户数

居住人数

A-01

R21

35.65

30

20

1.3

30

3090

3862

11586

A-02

G11

4.31

70

43

A-03

U9

1.38

30

20

1.0

30

28

A-04

U42

1.65

25

20

1.0

30

33

A-05

R21

8.53

30

20

1.3

30

739

924

2772

A-06

G22

2.33

70

A-07

R21

6.42

30

20

1.3

30

556

696

2087

A-08

G22

1.68

70

A-09

R21

18.36

30

20

1.3

30

1591

1989

5967

A-10

R21

59.65

30

20

1.3

30

5170

6462

19386

A-11

R21

4.59

30

20

1.3

30

398

497

1492

A-12

G22

2.42

70

A-13

R21

14.01

30

20

1.3

30

1214

1518

4553

A-14

R21

18.4

30

20

1.3

30

1595

1993

5980

A-15

R22

3.82

35

20

0.8

35

20

A-16

G11

2.87

70

29

A-17

R22

5.51

35

20

0.8

35

20

A-18

R21

5.5

30

20

1.3

30

477

596

1788

A-19

U12

0.56

25

10

0.8

70

A-20

U41

4.58

25

20

1.0

35

92

A-21

U11

13.66

25

10

0.8

70

A-22

R21

10.07

30

20

1.3

30

873

1091

3273

A-23

C25

3.18

35

60

2.0

40

382

A-24

G22

10.21

70

A-25

C21

1.21

40

20

2.4

20

174

A-26

R21

19.59

30

20

1.3

30

1698

2122

6367

A-27

R22

3.55

35

20

0.8

35

20

A-28

R22

4.75

35

20

0.8

35

20

A-29

G11

12.18

70

122

B-01

R21

1.88

30

20

1.3

30

163

204

611

B-02

R21

9.52

30

20

1.3

30

825

1031

3094

B-03

C36

2.53

40

30

1.5

35

228

B-04

R21

5.75

30

20

1.3

30

498

623

1869

B-05

R21

2.61

30

20

1.3

30

226

283

848

B-06

R21

2.07

30

20

1.3

30

179

224

673

B-07

G22

1.18

70

B-08

G22

11.12

70

B-09

U12

1.46

25

10

0.8

70

B-10

M/C

52.05

40

30

1.5

35

781

B-11

M1/M2

2.63

40

12

1.2

30

25

B-12

C51

10.48

35

30

1.5

35

629

B-13

C41

7.64

35

20

1.0

35

458

B-14

S31

1.82

25

B-15

C21

3.33

40

20

2.4

20

480

B-16

C35

3.44

40

30

1.5

35

310

B-17

R22

10.16

35

20

0.8

35

20

B-18

G11

14.81

70

148

B-19

G12

1.26

70

B-20

U9

3.34

30

20

1.0

30

67

B-21

M/C

16.9

40

30

1.5

35

254

B-22

R21

12.03

30

20

1.3

30

1043

1303

3910

B-23

G22

2.4

70

B-24

R21

12.42

30

20

1.3

30

1076

1346

4037

B-25

R21

19.96

30

20

1.3

30

1730

2162

6487

B-26

R21

7.03

30

20

1.3

30

609

762

2285

B-27

G22

5.93

70

B-28

R22

3.73

35

20

0.8

35

20

B-29

R21

10.72

30

20

1.3

30

929

1161

3484

B-30

M/C

13.47

40

30

1.5

35

202

B-31

S31

2.03

25

B-32

R21

3.91

30

20

1.3

30

339

424

1271

C-01

R21/R11

31.22

30

15

0.8

35

1249

1248.8

4371

C-02

R21

21.55

30

20

1.3

30

1868

2335

7004

C-03

R21

3.8

30

20

1.3

30

329

412

1235

C-04

R22

4.11

35

20

0.8

35

20

C-05

R21/R11

11.71

30

15

0.8

35

468

468.4

1639

C-06

C21

0.88

40

20

2.4

20

127

C-07

C21

0.75

40

20

2.4

20

108

C-08

R21/R11

6.69

30

15

0.8

35

268

267.6

937

C-09

R21/R11

8.53

30

15

0.8

35

341

341.2

1194

C-10

S31

1.68

25

C-11

R11

6.61

30

15

0.8

35

264

264.4

925

C-12

R21

9.05

30

20

1.3

30

784

980

2941

C-13

R21

4.39

30

20

1.3

30

380

476

1427

C-14

G11

2.68

70

27

C-15

G22

5.93

70

C-16

U12

1.39

25

10

0.8

70

C-17

R21

10.45

30

20

1.3

30

906

1132

3396

C-18

G11

2.5

70

25

C-19

C36

4.74

40

30

1.5

35

427

C-20

C21

3.67

40

20

2.4

20

528

C-21

S22

1.88

30

C-22

U9

1.67

30

20

1.0

30

33

C-23

R22

3.28

35

20

0.8

35

20

C-24

R22

5.48

35

20

0.8

35

20

C-25

R21

3.44

30

20

1.3

30

298

373

1118

C-26

C21

3.91

40

20

2.4

20

563

C-27

R21

19.82

30

20

1.3

30

1718

2147

6442

C-28

U12

2.56

25

10

0.8

70

C-29

C62

6.75

35

45

1.0

35

2025

C-30

R21

12.21

30

20

1.3

30

1058

1323

3968

C-31

R21

12.72

30

20

1.3

30

1102

1378

4134

C-32

R21

19.59

30

20

1.3

30

1698

2122

6367

C-33

R21

20.41

30

20

1.3

30

1769

2211

6633

D-01

C/R

1.87

30

20

1.8

20

281

281

842

D-02

G22

1.76

70

D-03

C/R

5

30

20

1.8

20

750

750

2250

D-04

C21

0.78

40

20

2.4

20

112

D-05

C21

2.29

40

20

2.4

20

330

D-06

C21

1.01

40

20

2.4

20

145

D-07

G22

1.95

70

D-08

C25

2.9

35

60

2.0

40

348

D-09

C/R

2.05

30

20

1.8

20

308

308

923

D-10

C/R

6.31

30

20

1.8

20

947

947

2840

D-11

C/R

6.58

30

20

1.8

20

987

987

2961

D-12

C51

1.71

35

20

1.5

35

103

D-13

C36

4.49

40

30

1.5

35

404

D-14

U3

1.63

25

10

0.8

70

D-15

C21

4.33

40

20

2.4

20

624

D-16

C11

9.6

35

50

1.5

35

1440

D-17

G11

1.71

70

17

D-18

S22

1.59

30

D-19

G11

1.81

70

18

D-20

C41

4.15

35

20

1.0

35

249

D-21

C/R

5.66

30

20

1.8

20

849

849

2547

D-22

C21

3.52

40

20

2.4

20

507

D-23

C12

4.02

35

20

1.0

35

402

D-24

C/R

8.32

30

20

1.8

20

1248

1248

3744

D-25

G11

2.05

70

21

D-26

U12

0.68

25

10

0.8

70

D-27

M1/M2

26.43

40

12

1.2

30

254

D-28

M1/M2

33.76

40

12

1.2

30

324

D-29

M1/M2

30.4

40

12

1.2

30

292

D-30

M1/M2

32.98

40

12

1.2

30

317

D-31

U9

0.86

30

20

1.0

30

17

D-32

U12

0.91

25

10

0.8

70

D-33

S31

0.87

25

E-01

M1/M2

54.27

40

12

1.2

30

521

E-02

M1/M2

28.16

40

12

1.2

30

270

E-03

M1/M2

26.06

40

12

1.2

30

250

E-04

C21

3.39

40

20

2.4

20

488

E-05

S31

0.81

25

E-06

G11

1.1

70

E-07

U21

5.24

25

10

0.6

25

377

E-08

M/C

42.43

40

30

1.5

35

636

E-09

M2

26.15

40

12

1.0

30

167

E-10

M2

24.6

40

12

1.0

30

157

E-11

U12

1.04

25

10

0.8

70

E-12

S31

4.74

30

F-01

G12

1.45

70

F-02

R21

12.07

30

20

1.3

30

1046

1308

3923

F-03

T23

5.05

30

20

0.8

30

808

F-04

U21

2.92

25

10

0.6

25

210

F-05

C/W

20.7

50

20

1.0

20

828

F-06

R21

15.44

30

20

1.3

30

1338

1673

5018

F-07

R21

11.08

30

20

1.3

30

960

1200

3601

F-08

R21

9.65

30

20

1.3

30

836

1045

3136

F-09

U12

1.41

25

10

0.8

70

F-10

C/W

33.6

50

20

1.0

20

1344

F-11

M2

32.98

40

12

1.0

30

211

F-12

M2

38.6

40

12

1.0

30

247

F-13

C21

2.48

40

20

2.4

20

357

F-14

M2

22.64

40

12

1.0

30

145

G-01

R11

3.95

30

15

0.8

35

158

158

553

G-02

G11

10.9

70

50

G-03

E1

33.94

G-04

U11

2.82

25

10

0.8

70

271

G-05

G11

48.91

70

200

G-06

C21

2.27

40

20

1.5

20

204

G-07

C21

2.37

40

20

1.5

20

213

G-08

R11

7.56

30

15

0.8

35

302

302.4

1058

G-09

R11

5.95

30

15

0.8

35

238

238

833

G-10

R21

23.22

30

20

1.3

30

2012

2516

7547

G-11

M2

22.96

40

12

1.0

30

147

G-12

R21

12.77

30

20

1.3

30

1107

1383

4150

G-13

R22

4.45

35

20

0.8

35

20

G-14

M2

15.79

40

12

1.0

30

101

G-15

M2

7.09

40

12

1.0

30

45

G-16

G22

3.09

70

G-17

G22

3.05

70

G-18

M2

18.35

40

12

1.0

30

117

G-19

M2

27.76

40

12

1.0

30

178

G-20

U9

1.06

30

20

1.0

30

21

G-21

U12

0.62

25

10

0.8

70

G-22

M2

29.28

40

12

1.0

30

187

G-23

M2

30.25

40

12

1.0

30

194

G-24

M2

25.42

40

12

1.0

30

163

G-25

C21

4.86

40

20

2.4

20

700

G-26

S31

0.8

25

G-27

G11

0.96

70

G-28

U12

3.15

25

10

0.8

70

G-29

M2/M3

42.7

40

12

1.0

30

256

G-30

M2/M3

38.68

40

12

1.0

30

232

H-01

M2

16.21

40

12

1.0

30

104

H-02

M2

14.53

40

12

1.0

30

93

H-03

M2

9.08

40

12

1.0

30

58

H-04

M2

8.16

40

12

1.0

30

52

H-05

M2

25.41

40

12

1.0

30

163

H-06

M2

19.24

40

12

1.0

30

123

H-07

U12

0.76

25

10

0.8

70

H-08

M2

25.15

40

12

1.0

30

161

H-09

U42

0.86

25

20

1.0

30

17

H-10

U9

1.25

30

20

1.0

30

25

H-11

M2

4.61

40

12

1.0

30

30

H-12

M2

15.44

40

12

1.0

30

99

H-13

M2

13.85

40

12

1.0

30

89

H-14

M2/M3

32.17

40

12

1.0

30

193

H-15

M2

3.01

40

12

1.0

30

19

H-16

M2

34.66

40

12

1.0

30

222

I-01

M2/M3

21.5

40

12

1.0

30

129

I-02

M2/M3

25.93

40

12

1.0

30

156

I-03

M2/M3

25.39

40

12

1.0

30

152

I-04

M2/M3

28.09

40

12

1.0

30

169

I-05

C21

5.5

40

20

2.4

20

792

I-06

G11

1.26

70

I-07

S31

0.89

25

I-08

M2/M3

19.9

40

12

1.0

30

119

I-09

M2/M3

20.1

40

12

1.0

30

121

I-10

U12

0.78

25

10

0.8

70

I-11

M2/M3

44.53

40

12

1.0

30

267

I-12

M2/M3

28.73

40

12

1.0

30

172

I-13

M2/M3

22.09

40

12

1.0

30

133

I-14

G11

7.41

70

40

I-15

E1

8.44

70

I-16

G11

3.43

70

34

I-17

G11

1.22

70

12

I-18

G11

3.23

70

I-19

G11

1.12

70

注:机动车位数以小汽车停车位为标准。



市南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 本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



附 录:名词解释

附表一:规划用地构成表

附表二:地块编号与地块控制指标表



图 纸 目 录



1. 区位图

2. 山体绝对高程分析图

3. 山体相对高程分析图

4. 地形模划图

5. 现状图

6. 与城市关系图

7. 方案形成与构思图

8. 方案演进图

9. 规划结构图

10. 规划总图

11. 南城规划总图

12. 居住用地规划图

13. 工业用地规划图

14. 对外交通关系图

15. 道路交通规划图

16. 道路编号图

17. 绿地系统规划图

18. 景观系统规划图

19. 给水工程规划图

20. 消防规划图

21. 污水排水工程规划图

22. 雨水排水工程规划图

23. 电力工程规划图

24. 电信工程规划图

25. 土方平衡分区图(一)

26. 土方平衡分区图(二)

27. 土方平衡分区图(三)

28. 土方平衡分区图(四)

29. 小地块土方优化计算图

30. 竖向规划图

31. 填挖方分布图

32. 分期建设图

33. 环境意向图



第一部分 文本、图则



第二部分 分幅图则

第三部分 专项规划

丽水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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